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 (京政发[2016]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京政发[2010]12号

2010年4月2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从构建符合世界城市特点应急管理体系的高度,紧紧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任务,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首都城市公共安全长效机制;建立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突发事件综合防范能力;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提升应急指挥科技水平;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水平;强化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抓好面向全社会的应急宣传教育,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社会动员能力,努力使本市应急管理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总体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05]17号)即行废止。

  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

  目录
  1总则
  1.1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2北京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目的和依据
  1.5适用范围
  1.6事件等级
  1.7北京市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专项指挥机构
  2.4专家顾问组
  2.5区县、重点地区应急机构
  2.6基层应急机构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4.2先期处置
  4.3指挥协调
  4.4处置措施
  4.5现场指挥部
  4.6响应升级
  4.7社会动员
  4.8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9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物资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治安保障
  6.8人员防护保障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气象服务保障
  6.11资金保障
  6.12技术开发与储备
  6.13法制保障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应急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8.3预案管理
  9附件
  9.1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9.2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9.3北京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1总则
  1.1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1.1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1.1.2北京位于华北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处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区,水资源短缺,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北京是特大型城市,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北京城乡发展不平衡,中心城区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远郊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社会因素。
  1.1.3北京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已超过1万美元,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举办为标志,北京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新阶段。制定本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实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建设目标,构建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具有重大意义。
  1.2北京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北京是一个突发事件频发的城市,主要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51种(见表1)。
  表1北京地区主要突发事件
  4大类分类主要种类
  自然灾害
  水旱灾害水灾旱灾
  气象灾害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尘暴、浓雾、
  冰雪、雷电、冰雹、高温等)
  地震灾害破坏性地震
  地质灾害突发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生物灾害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植物疫情外来生物入侵
  森林火灾森林火灾
  事故灾难
  工矿商贸企业
  等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矿山事故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火灾事故火灾事故
  交通运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公共电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铁路行车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公共设施和
  设备事故供水突发事件
  排水突发事件
  电力突发事件
  燃气事故
  供热事故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道路突发事件
  桥梁突发事件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事故灾难公共设施和
  设备事故人防工程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核事件与
  辐射事故辐射事故核事件
  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事件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
  公共
  卫生
  事件传染病疫情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等)
  群体性不明
  原因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安全
  和职业危害食品安全事件职业中毒事件
  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其他严重影响
  公众健康和生
  命安全的事件药品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恐怖袭击事件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
  经济安全事件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
  群体性事件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其他新闻舆论事件
  旅游突发事件
  1.2.2北京地区突发事件以频发的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特点是: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北京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环境污染、化学、火灾等事故灾难频发;各种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城市居民拆迁、农村占地补偿、企业拖欠工资以及其他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以及涉外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北京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的突发事件。
  危害程度严重。由于突发事件的连发性强,次生、衍生灾害严重,损失的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处置协调难度大。北京地区有众多的中央单位、驻京部队、涉外机构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2.3大风及沙尘暴、浓雾、冰雪、暴雨和雷电等城市气象灾害以及地质、地震灾害仍将是北京地区的主要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信息安全、有限空间及地下营业场所空间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超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城市路桥事故等仍将是北京的主要事故灾难。新发或烈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重大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等将是主要潜在致灾因素。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巩固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的成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1.3.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城市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中央在京单位、企事业单位。建立市、区县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县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市民,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目的和依据
  1.4.1目的:
  针对北京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2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北京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区县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7北京市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管理,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单位应急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体系框架见9.3。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首都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
  2.1.2市应急委主任由北京市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和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市领导,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为市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2.1.3市应急委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常务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和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和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兼任,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2.1.4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各部委、驻京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领导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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