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第五条和第六条不再执行。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6号

2000年7月25日

现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局长:王众孚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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