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指引》的公告

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指引》的公告
  
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指引》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2〕22号

2022年11月8日

  为加强货币经纪业务规范,促进银行间市场高质量发展,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修订形成《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指引》,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8号)同步废止。

  附件: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行为,促进银行间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等自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以下简称经纪业务),是指经纪商接受交易机构的委托,为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等相关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经纪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进入银行问市场开展经纪业务的货币经纪公司。
  本指引所称交易机构,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入银行间市场开展交易业务且符合监管部门有关经纪业务服务对象资格要求的机构。非法人产品管理人参与经纪业务的,应遵守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自主参与询价报价等经纪业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经纪商或交易机构任职,从事或参与经纪业务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经纪商、交易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要求,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内控制度与风险管理

  第五条 经纪商应建立完善的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根据所从事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并有效实施覆盖全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信息系统,对业务实现全流程监督。

  第六条 经纪商应建立业务岗位职责和权限管理制度,实现业务前台、中台与后台的隔离,确保岗位分工和权限设置符合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第七条 经纪商应根据岗位职责需要,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操守、专业技能和任职能力的从业人员,并对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负责。
  经纪商应加强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建立适当的行为约束、言论管理、业绩激励和监督问责制度,以及履职回避等利益冲突管理机制,有效防范从业人员道德风险。

  第八条 经纪商应具备专用于开展经纪业务的办公场地,以及电话和交易即时通讯工具等通讯设施,并通过制度明确从业人员可以开展业务的场所范围和通讯设施范围。
  经纪商应加强通讯设施使用规范,纳入使用范围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应支持从业人员实名认证和交易沟通记录监控留痕。

  第九条 经纪商应实名使用交易即时通讯工具开展交易相关业务,在交易即时通讯工具的用户信息界面中标识从业人员个人姓名和任职机构。鼓励在账号名称中标识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具体业务类型和岗位等信息。
  经纪商应加强从业人员业务权限管理,对于发生岗位变动或离职的从业人员,及时调整或终止其业务权限,变更或注销其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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