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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指引》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2〕2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8号
2013年10月28日
为加强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管理,切实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于2012年12月25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
(2012年12月25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予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行为,促进银行间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和相关自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是指经纪商接受交易商的委托,提供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票据、拆借、外汇等银行间市场相关经纪服务并收取相关经纪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从事上述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的经纪商、交易商及相关从业人员。
经纪商是依法成立,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进入银行间市场开展业务的货币经纪公司。交易商是指进入银行间市场,有资格以自有或代理的资金账户从事金融交易的各类金融机构。
第四条 参与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的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和执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 经纪商应建立健全与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操作规程、信息披露制度和道德操守规范等。
第六条 经纪商应明晰前、中、后台的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保证岗位设置符合业务需要和风险管理需要。
......
根据《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指引》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2〕2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8号
2013年10月28日
为加强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管理,切实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于2012年12月25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
(2012年12月25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予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行为,促进银行间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和相关自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是指经纪商接受交易商的委托,提供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票据、拆借、外汇等银行间市场相关经纪服务并收取相关经纪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从事上述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的经纪商、交易商及相关从业人员。
经纪商是依法成立,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进入银行间市场开展业务的货币经纪公司。交易商是指进入银行间市场,有资格以自有或代理的资金账户从事金融交易的各类金融机构。
第四条 参与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的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和执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 经纪商应建立健全与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操作规程、信息披露制度和道德操守规范等。
第六条 经纪商应明晰前、中、后台的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保证岗位设置符合业务需要和风险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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