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2015年10月28日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2005年第12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特定国家(地区)用于毒品制造,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本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化学品。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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