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85期 新《公司法》项下的涉税问题探讨

编者按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新《公司法》此前的《公司法》(“原《公司法》”)进行了系统性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期专题特邀海问律师事务所郭永茂和田越律师,就新《公司法》项下的一些规则与事项的影响,从税务角度进行探讨与评析。

作者:海问律师事务所  郭永茂、田越

目录

  • 1. 资本公积用于弥补亏损的潜在税务影响
  • 2. 有限责任公司由认缴制改成限期实缴制的税务影响
    (1)注册资本未到位时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2)因逾期出资而支付赔偿款的税务影响
    (3)出资额未实缴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所得的确定
    (4)瑕疵出资股东出资不足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的税务影响
  • 3. 减资的税务影响
    (1)形式减资(名义减资):股东一般不因此产生纳税义务
    (2)实质减资对股东的税务影响
          - 法人股东
          - 个人股东
          - 合伙企业股东
            (甲)境内合伙企业股东
            (乙)境外合伙企业股东
    (3)不等比减资(定向减资)的税务影响
    (4)减资补亏的税务影响
          1)减少“实收资本”用于补亏及其税务影响
          2)减少“实收资本”用于补亏后,是否可以再次进行“减资补亏”?
          3)“减资补亏”以后,对股东是否有影响

1. 资本公积用于弥补亏损的潜在税务影响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168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166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214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210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有限责任公司由认缴制改成限期实缴制的税务影响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及配套规则
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

第4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66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84号,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条: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2024年12月20日发布,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8条第1款: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第9条: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可以按2024年6月30日前确定的出资期限出资。

(1)注册资本未到位时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2)因逾期出资而支付赔偿款的税务影响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49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偿责任。

(3)出资额未实缴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所得的确定

新《公司法》
第88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4)瑕疵出资股东出资不足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的税务影响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28条第2款:股东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50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 减资的税务影响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177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22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形式减资(名义减资):股东一般不因此产生纳税义务

(2)实质减资对股东的税务影响

(3)不等比减资(定向减资)的税务影响

(4)减资补亏的税务影响

新《公司法》
第214条第2款: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225条: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2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4. 增加以股权、债权进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表述,应注意相关税务影响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8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股份公司引入类别股制度的税务影响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131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144条: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6. 股份公司引入无面额股制度的税务影响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25条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133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135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167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2条: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第151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213条: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7. 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税收之债的追讨增加保障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3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 董事会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及相关责任保险的税务影响

新《公司法》
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93条: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9. 明确利润分配期限,可能会影响股东的股息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法释[2019]7号)
新《公司法》
第4条第1款: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第212条: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

10. 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的税务影响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232条:公司因本法第229条第1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29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231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1. 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受到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应关注税务影响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163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公司应关注与履行社会责任相关的税务影响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5条第1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19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20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