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80期 灵活用工平台税务合规指引

编者按

在互联网共享经济和新型就业观念的影响下,近年来我国灵活用工市场迅速蓬勃发展,形成了一系列为企业和灵活就业者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的具有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商业组织的灵活用工平台。然而,灵活用工综合服务业态在推动就业和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引发诸多税务合规问题。业态发展时间短、经验匮乏,新问题、新挑战不断涌现。近年来,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屡屡触及税收征管的底线,存在账簿设置不合理、虚开增值税发票、利用他人涉税信息犯罪等问题。

本期热点话题特邀明税律师事务所,对近年来的灵活用工政策进行梳理,结合近年来灵活用工平台的经典税务案例,聚焦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点,为灵活用工平台及其合作用工企业提出合规与风险应对建议,助力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实现税务合规,推动灵活用工平台企业良性发展。

目录

  • 一、灵工平台经营模式及政策支持
    (一)灵工平台
    (二)经营模式
    (三)适用场景
    (四)政策支持
  • 二、灵工平台高风险行为
    (一)资金回流
    (二)用工补录
    (三)虚构用工
    (四)滥用核定征收
    (五)缺乏资质
    (六)夸大宣传
    (七)过渡依赖地方税收奖励
    (八)参与洗钱等违法犯罪
  • 三、灵工平台涉税违法典型案例
    (一)北京某科技公司虚开专票案
    (二)重庆某灵工平台虚开案
    (三)上海某分工平台虚开专票案
    (四)北京某公司虚开发票案
    (五)上海YL虚开发票案
    (六)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涉灵活用工平台虚开专票案进行审判
    (七)舟山某灵工平台虚开1亿信息技术服务费被稽查
    (八)某车企通过第三方平台偷逃个税被查
    (九)灵工服务商被要求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十)灵工平台被要求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
    (十一)灵活用工平台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案
  • 四、灵工平台税务合规与风险应对建议
    (一)资质办理
    (二)用工企业审查
    (三)灵工人员及收入性质审核
    (四)拥抱监管主动沟通
    (五)证据与资料留存备查
    (六)技术赋能
    (七)深化与税务机关的数据对接机制
    (八)聘请外部顾问
  • 五、用工企业税务合规与风险应对建议
    (一)确保业务真实性与合理性
    (二)平台选择与业务场景
    (三)定期复核平台资质与信用
    (四)加强员工培训
    (五)强化内部审核流程
    (六)聘请外部顾问
  • 六、灵工平台监管动态与未来趋势
    (一)强监管时代来临
    (二)数字智能化与人工智能整合
    (三)平台统一化发展与服务全覆盖
    (四)行业专业化与细分化服务
    (五)跨界合作与创新商业模式
  • 作者介绍

一、灵工平台经营模式及政策支持

(一)灵工平台

灵活用工是指雇佣组织以标准雇佣之外的方式进行人力资源配置的方式,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灵活用工形式以其机制灵活、容纳度高的特性,越来越多地受到雇佣双方的关注,不断发展壮大,并成为稳定就业市场的重要力量。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技术与打零工、自我雇佣等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模式相结合催生出大量的灵活用工平台。

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又称“灵工平台”)是为用工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技术或信息服务的商事主体,从最初的信息中介平台,逐步发展成技术或信息服务平台。

(二)经营模式

灵活用工平台经营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中间介绍型与参与经营型。

- 中间介绍型

中间介绍型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扮演中介角色,为用工企业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信息查询、供需匹配、合同签订、薪资代发、税费代缴等。在业务流程中,平台企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筛选匹配灵活就业者,促成与用工企业的业务合作协议。费用支付包括两种模式。模式一,用工企业支付给平台企业,后者在扣除服务费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报酬支付给灵活就业人员。该模式下,平台企业在整个业务流程中涉及高频次的资金流入或流出。部分平台企业在税务方面采取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由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平台企业代注册会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现增值税的代扣代缴。模式二为用工企业将平台的服务费和灵活用工者应支付的税费支付给平台,将灵活用工者的税后报酬支付直接支付给其个人。

中间介绍型灵活用工平台经营模式

- 参与经营型

参与经营型灵工平台的特点在于用工企业直接与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签订协议,购买其服务。随后,平台企业通过转包模式将业务委托给灵活就业人员。在这一模式下,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对服务质量和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并按协议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需申报纳税,从服务费中抽取一部分支付给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劳动报酬。合作关系方面,平台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之间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引导注册为个体户。

参与经营型灵活用工平台经营模式

(三)适用场景

灵活用工适合于灵活性较高的岗位或者项目,比较常见的灵活用工场景如下:

- 社交电商和直播行业:这类行业本身难以形成稳定的雇佣关系,因此灵活用工的形式很好的满足了这类行业的发展需求;

- 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行业:随着网络的发达和社区需求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上学习新的知识,在网上进行一些就医咨询,互联网医疗和教育满足了很多人的需求,但是从事这类行业的人本身有的是有固定单位或者本身就不愿意受特别多的约束,灵工的形式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 物流快递:物流快递和外卖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随处可见,节假日物流经常超负荷运转,但是平时物流行业又不需要那么多人员,这时候灵活就业人员就满足了物流公司的需求;

- 临时性或者季节性工作岗位:比如农业耕种、收割具有很明显的季节性,企业不会常年雇佣人员从事收割,可以在收割季节雇佣临时工;旅游行业或者酒店行业也存在淡季和旺季,在旺季和淡季需求人员不一样,也可以缓解企业的用工成本;建筑施工行业,建筑工人可能因工程施工而聚集,因工程完工而解散。

- 替代性病假或者休假员工的岗位:公司发生员工临时休假或者长期缺勤时,但是工作不得不继续进行,也会临时吸纳部分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用工平台的场景还有很多,比如外卖骑手、滴滴司机等等,都适用于灵活用工,本手册不再一一列举。而且,现在已经有很多成熟的灵活用工平台公司,比如云账户、51社保、慧用工、众薪集团等。网络货运、无船承运等行业的平台公司,在现行业态下实质属于专注于物流业务的灵工平台。

(四)政策支持

灵活就业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十五”规划中,“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提倡自主就业。” 自“十三五”开始,促进灵活就业开始作为单独小节出现。疫情期间以及后疫情时代,国家围绕灵活就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灵活用工行业将成为国家未来的战略性行业之一。

文件 内容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提倡自主就业。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纲要》 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扶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
二、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
(三)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
2020年《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 十四、维护新职业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推进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和社保线上服务。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纲要》 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全面清理各类限制性政策,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
2022年《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 优化零工快速对接流程手续,简化求职招聘登记表格事项,设立零工信息快速发布通道,引导分职业(工种、岗位)对接洽谈,完善车辆即停即走引导等服务,方便双方进场快速对接。拓展零工招聘对接形式,在举办行业、企业招聘会中增设零工招聘区或因时因需举办零工专场招聘会,组织流动招工大篷车、定向招聘等活动,促进供需匹配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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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灵工平台高风险行为

(一)资金回流

在灵活用工平台中,为了及时支付灵活用工者报酬,用工企业通常会采取直接向个人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报酬。然而,由于平台结算存在滞后性,用工企业需要向平台再次付款以遵守账务合规要求。这涉及“资金回流”的复杂过程,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对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认定。

实际上,“资金回流”并非术语,而是一种税收稽查中的常用表述,指的是资金从采购方对公账号流转到销售方对公账号,最终通过多个对公和私人账号流转到采购方公司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账号中。这种操作可能存在实际未支付的情况,从而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资金流作为“四流合一”中的重要一环,是税务管理部门判断纳税人是否诚实履行纳税义务的关键指标之一,现实中许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伴随着资金回流现象。

(二)用工补录

用工企业在完成线下用工业务后,为获取发票,将劳动者的线下业务补录到灵活用工平台上。这样的补录行为尽管涉及实际业务活动,却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潜在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灵活用工平台实际上并未提供实质性的业务中介服务,其职能仅限于提供开票服务,存在虚开风险。《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虚开发票的标准。其核心点在于“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即便业务真实发生,但由于发票实际上由自然人提供,且由灵活用工平台后补,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虽未导致税款损失,但其扰乱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因此用工补录行为可能引发虚开风险。

(三)虚构用工

实践中,一些没有真实用工的企业会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其中包括以下常见情形:

- 企业在灵活用工平台发布虚假的用工需求,再安排相关人员虚假接受任务,提供虚假业务材料,以欺骗灵活用工平台,让灵活用工平台根据企业提供的业务资料开具相应的发票;

- 企业让全日制员工注册成为灵活用工人员,然后在灵工平台上接受企业发布的任务,要求灵工平台开具相应的发票

- 用工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劳务事项已经完成,但通过平台再次虚构用工信息来获得平台开具的相关发票。

这些行为都存在着极大的虚开的税务合规风险,可能会引发税务机关的调查和处罚。

(四)滥用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政策本来是为应设而未设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企业而设定的。税款征收方式应以查账为原则,以核定为例外。但是,实践中核定征收方式却被一些平台和个人所滥用。2021年12月,著名主播黄某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随后,其丈夫在致歉信中声称,其逃税行为是由于税收规划平台的错误规划行为所导致的。通过注册多个规模较小、账目不全的个人独资企业,向税务局申请核定征收来达到享受较低税率的目的。

灵活用工平台取得委托代征的资格,公司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改变和劳务提供者的用工关系,把直接和用工者的用工关系转化为和平台合作关系,平台开具发票给企业,平台同时代扣、代征劳务提供者的相关税费。个人的劳务报酬转化为了经营所得,实现了个人应纳税额的减少,但是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目前灵活用工平台所筹划的部分收入,其本质仍为经营所得,灵活用工平台核定代扣个税后,税务局很可能又要求按照劳务报酬补税,滥用核定征收政策很可能带来要求当事人补缴税款,甚至追究灵活用工平台责任的风险。

(五)缺乏资质

在灵活用工平台中存在着缺乏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资质的代开风险。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征收相应税款的行为。这需要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明确征税范围、税目、适用税率、缴款方式及期限等事项,并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值得注意的是,委托代征的平台并不具备特定征税权力,其征收税款的权力是基于税务机关的委托,并且仅享有委托代征协议约定的相关税收的代征权限。

而委托代开发票是另一种独立的资质,它是指税务机关授权特定单位和个人,代为开具发票的行为。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授权手续,并确保所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与委托代征不同,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并不具备对税款的征收权,其职责主要是负责代开发票的工作。

由于税务机关对于灵活用工平台的规制升级以及电子发票的发展,全国多地相继收紧委托代征协议,导致大量委托待征协议被废止。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平台可能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者资质被废止后代开发票,存在着虚开风险。因此,对于灵活用工平台而言,除了确保取得委托代征资质外,还应注意取得委托代开发票的合法资质,以避免涉及虚开发票的风险。

(六)夸大宣传

随着灵活用工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灵活用工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涉税中介领域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将会重点关注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问题。

涉税中介违规虽然仅涉及虚假宣传,但其以专业机构的身份进行虚假宣传,不仅容易让纳税人上当受骗,更容易让广大公众将偷逃税的手段误认为是合理合法节税的手段,从而诱发本无偷逃税意图的纳税人走上偷逃税的道路,因此涉税中介机构的虚假业务宣传极易引起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引发合规风险。

(七)过度依赖地方税收奖励

灵活用工平台的利润主要来自于综合税费和服务费,而在结算过程中,平台需要支付6%-8%的额外综合税费和服务费。具体而言,平台需缴纳6%的增值税及0.72%的各种附加税。地方核定征收和返税政策决定了平台的固定成本,而政府返还的比例通常在地方留存的80%左右。

然而,该模式高度依赖于政府的返税政策,即地方性税收返还或减免税额。这种高度依赖政府优惠政策的盈利方式使得平台面临巨大的政策调整风险。部分平台可能为了与头部企业签约而低于成本价谈判,先将财政返还的税款贴补进去。然而,在国家逐渐明令禁止歧视性税收减免的情况下,政策的调整可能导致平台无法挽回的后果,对平台而言是一种潜在的经营风险。

(八)参与洗钱等违法犯罪

洗钱活动一直是全球金融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它通过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转换成看似合法的资金,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灵活用工平台,由于其交易的匿名性和分散性成为洗钱活动的潜在渠道。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这些平台创建虚假的用工需求,将非法资金以报酬的形式转移到合法账户中,从而掩盖资金的非法来源。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反洗钱法律法规,而且一旦被监管机构发现,平台及其负责人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包括高额罚款、业务限制、甚至刑事起诉。

2019年某著名灵活就业服务平台因涉嫌违反反洗钱法规而受到调查,这导致部分服务供应商与业务伙伴的专有资金账户被冻结,多家支付机构和银行被牵扯其中。这一事件对整个灵活用工服务行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灵活用工平台通常掌握着大量合作个体工商户的敏感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若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冒用或盗用,不仅会危害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还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存在违法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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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灵工平台涉税违法典型案例

(一)北京某科技公司虚开专票案
(二)重庆某灵工平台虚开案
(三)上海某分工平台虚开专票案
(四)北京某公司虚开发票案
(五)上海YL虚开发票案
(六)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涉灵活用工平台虚开专票案进行审判
(七)舟山某灵工平台虚开1亿信息技术服务费被稽查
(八)某车企通过第三方平台偷逃个税被查
(九)灵工服务商被要求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十)灵工平台被要求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
(十一)灵活用工平台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案

案例详见《灵工平台税务合规指引:涉税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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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灵工平台税务合规与风险应对建议

(一)资质办理

委托代征资质是指灵活用工平台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合作协议》,并根据协议授权对在平台上提供灵活用工服务的灵活用工人员需要缴纳的税款实行代扣代缴,解决个人由于零星分散和异地申报纳税难的问题。在获得委托代征资质同时,灵活用工平台通常还应取得委托代开发票资质,或者取得申请汇总代开发票资质。灵活用工平台应当确保获得相关资质和授权,以便依法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用工企业审查

灵活用工平台在业务开始前应当做好尽调,核实合作方信息,持续监控风险,保存用工企业的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对账单等相关记录,以备未来审计和税务机关合规查证之需。

灵活用工平台应当守护业务真实底线,坚持只涉足真实存在的业务,防范虚假业务和补单行为,保护企业的声誉和合规性。

(三)灵工人员及收入性质审核

灵活用工者取得所得,有可能被认定为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劳务报酬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和征税规则不同。“劳务报酬所得”作为综合所得之一,适用3%~45%的超额7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则适用5%~35%的5级累计税率。而且,实务中一些地方允许对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方式征税(个税实际税负约为1%左右)。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但受制于现行个税规则对“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界定的规定模糊,实务中可能存在难以准确界定收入性质的情形。一些地方明确将某些特定人群(如影视明星、电商主播、会计师和律师等)排除在适用个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情形之外。

灵工平台在扣缴灵工人员个税时,应对灵工人员的身份及收入性质做必要审核,必要时应要求灵工人员做出承诺,以防范自身的风险。

(四)拥抱监管主动沟通

为确保合规运营,灵活用工平台应主动建立与税务机关的密切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平台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沟通并解释其经营状况,确保税务机关对平台的业务运营有充分的了解。

在面对复杂且不确定的税务问题时,平台应该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沟通。主动沟通有助于增强税务机关对平台经营内容的了解,提前了解潜在问题,并寻求专业建议。通过积极主动的沟通,平台能够降低不确定性,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引发的潜在纠纷,从而有效降低涉税成本。

建立与税务机关的稳固的沟通渠道不仅有助于平台更好地遵循税收法规,还能够为平台在税收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指导。这种合作关系的建立有助于建立信任,使灵活用工平台能够更好地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

(五)证据与资料留存备查

为应对潜在的税务审查风险,灵活用工平台应做好日常的资料收集和保管工作,降低因证据不足而产生的合规风险。为此,平台应及时查阅政策文件,明确需要留存的文件与证据类型,并明确保存的要求,以满足税务机关审查的需要。同时,建立良好的内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相关文件和证据的及时留存,并能够随时提供。

(六)技术赋能

目前,全国已经实现“数电票”试点全覆盖;“金税四期”也提出以“数”治税的方针,税务机关已经实现税务大数据转型。灵活用工平台也应当进行数字化转型升级,采用先进的数字化财务管理系统,实现对业务数据的自动化记录和管理,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降低人为错误的风险。

灵活用工平台也可以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企业经营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在业务开始前准确判断企业风险性;服务过程中及时发现潜在的合规风险和异常情况,实现风险的早期预警,使用工企业的财务人员能够迅速识别异常情况,如资金流动异常等,从而发现潜在风险和问题,为企业提供科学决策支持。

(七)深化与税务机关的数据对接机制

为提升税务合规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灵活用工平台应深化与税务机关的数据对接机制。通过与税务机关的系统直连,平台能够自动传输纳税数据,实现税务申报的自动化。这不仅减少了人工操作的出错率,也大幅提升了税务申报的速度和准确性。同时,自动化申报也有助于平台及时响应税务政策变动,快速调整税务策略。

数据对接使得平台能够实时接收税务机关的风险提示和合规要求,建立起一套实时的税务监控系统。通过分析税务数据,平台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如虚开发票、税款计算错误等,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八)聘请外部顾问

为弥补自身的专业知识缺陷和应对突发事件,灵工平台可通过聘请外部税务律师和其他专业机构的方式来提升自身的合规管理水平、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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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工企业税务合规与风险应对建议

(一)确保业务真实性与合理性

保证业务真实性是用工企业确保税务合规的生命线。用工企业应当不断提升纳税意识,加强对业务的全面管控,切实杜绝一切形式的业务虚构,保障企业的税收合规性。同时,用工企业应当尽量避免补录行为。部分平台企业基于业务量频繁、操作麻烦等原因,在业务完成后的一段时间才将线下交易单证等信息集中导入线上,集中开票,导致真实业务发生的时间与系统记录、发票信息错配,引发涉税风险。企业应当优化业务流程,避免补录行为的发生。

企业财务人员也应当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防范财务报表错误,避免税务机关产生质疑,保持财务合规性。

(二)平台选择与业务场景

用工企业在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平台进行审查。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出台政策,对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做出规定,比如在湖南省税务局就在《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一文中明确:目前较为常见、较多涉及的灵活用工业务范围和业务场景至少包括知识分享、自媒体、市场推广、网络营销、在线音频视频、网约车、外卖快递、设计咨询、在线文学、家政、教育培训、活动策划、装卸服务、货运代理、房地产经纪、网络课程等招募自由职业者和推介服务。而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业务事项,不属于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企业务必深入了解与平台合作的业务是否符合平台的经营范围,避免虚开发票的潜在风险。

(三)定期复核平台资质与信用

用工企业应仔细审查平台,确定平台是否有委托代征代缴资质。用工企业可以在当地税务局网站行政征收栏查询该平台是否为登记公示的委托代征代缴平台。此外,也可以通过发票的方式验证其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用工企业在收到委托代征代缴平台开出的发票后,可查询发票真伪,确认发票真实后,再看发票左上角有无“代开”字样、下方是否显示完税凭证号,以及销售方一栏的代开机关信息。由于代开发票是按次缴税,可以确保税票的真实性,这也能侧面印证该平台是否为合规的委托代征代缴平台。

(四)加强员工培训

尽管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建立了税务合作,但面对不断变化的税收法规环境,企业仍需保持对最新税务动态的了解。为此,企业应定期开展有效的员工培训,特别是针对财务和业务人员,确保他们全面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这样的培训不仅有助于提高员工对涉税合规要求的敏感性,也使他们能够更灵活地应对税收法规的变化,确保企业在税收事务中的合规性。

(五)强化内部审核流程

为了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用工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流程、票据管理、纳税申报流程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通过这些机制的建设,企业可以有效确保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提升内部运营的透明度和效率,有助于防范潜在涉税风险,减少企业在面对税务审查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六)聘请外部顾问

为弥补自身的专业知识缺陷和应对突发事件,企业可通过聘请外部税务律师和其他专业机构的方式来提升自身的合规管理水平、规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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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灵工平台监管动态与未来趋势

(一)强监管时代来临

随着灵活用工平台的快速崛起,政府将逐步完善相关法规,以规范行业发展,对灵活用工平台的监管趋于严格。

当前,多省份税务局对灵工平台实行积分考核制,未达标或违规的灵工平台企业将取消其委托代征资质。一些地方税务局采取了引进完善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风险识别应用项目的措施。从江西省税务局官网可以看到,2023年江西省税务局公开招标,拟引进灵活用工平台风险识别项目,对纳入试点范围的灵工平台企业实行白名单管理。

(二)数字智能化与人工智能整合

灵活用工平台服务商将深入应用数字智能技术和人工智能,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智能算法提高匹配效率。在线招聘、智能匹配、电子合同等功能将成为行业标配,提升灵活用工匹配的精准性和效率。

(三)平台统一化发展与服务全覆盖

未来灵活用工平台将趋向建立统一的在线平台,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招聘、人才管理、薪酬结算等,以便用工企业和用工者之间更为高效的互动和匹配。

(四)行业专业化与细分化服务

随着市场的成熟,灵活用工平台将出现更多专业化和细分化的服务商,针对不同行业和用工需求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用工企业和灵活用工者的特定需求。

(五)跨界合作与创新商业模式

灵活用工平台将积极与其他行业进行跨界合作,如互联网、金融等,以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和解决方案。同时,行业内也将迎来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手段的创新,推动整个灵活用工市场进一步发展。

声明:本文件载明的内容并不构成作者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任何人依据该文件的内容从事任何的行动而遭受任何的损失或被任何政府部门处以罚款,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和任何的雇员并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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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武礼斌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电话:+86 (10)5629 2579
邮箱:libin.wu@minterpku.com
施志群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电话:+86 (10)5629 2579
邮箱:zhiqun.shi@minterpku.com
岳婷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资深顾问
电话:+86 (10)5629 2579
邮箱:ting.yue@minterpku.com

明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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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终要特色之一。作为本土崛起的法律服务机构,明税专注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涉税政策咨询以及相关解决方案、为政府相关机构提供政策建议以及决策支持。
明税的专业人员主要来自于北京大学以及国内其它重点高校或研究机构,80%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主要成员大都具有律师、注册税务师或其他相关专业资格。
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方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依托北京大学等高校的财税研究专家以及受聘担任机构顾问的前财税机关业务官员等丰富的理论与实务资源,明税能够为企业、个人以及政府机关提供精准、详尽、务实的税务解决方案。
作为国内领先的涉税法律服务机构,明税近年来为多家灵工平台企业和有灵活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典型服务案例如下:
- 为一家境外上市灵工平台公司提供税务顾问服务,并就上市过程中的税务合规问题出具专业意见;
- 担任国内某大型灵工平台常年税务顾问;
- 担任国内首家境外上市无车承运平台税务顾问,并为上市过程中的税务问题出具专业意见;
- 为国内数家无车承运平台提供常年税务顾问服务;
- 担任某涉及无车承运业务的虚开专票案件的辩护人;
- 代理某无车承运业务公司涉及发票开具和税款承担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
- 为数十家涉及通过灵工平台取得发票的企业和个人的补税或税务争议事宜提供法律咨询或救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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