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66期 增值税法二审草案公布 修改及亮点在哪里?

编者按

2023年8月28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于2023年9月1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早在2022年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曾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此次公布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仍然采用了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同时对草案一次审议稿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本期热点话题特邀华税律师专家对草案一、二次审议稿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分析草案二次审议稿调整的主要内容,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重点内容进行分析解读。

二次审议的主要亮点

一、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没有对小规模纳税人制度予以细化。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直接列入增值税立法,同时授权国务院调整,提高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立法层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制度范畴,由法律予以规定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细化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条件和程序,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更加充实完善。其中,具体条件与现行增值税政策基本一致,但程序有所不同。根据现行政策,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才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申请资格认定”调整为“登记”,有利于贯彻税收便利原则。

二、大量授权立法条款提高了授权层级

草案二次审议稿将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形、差额计税的具体情形、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具体情形、留抵退税办法、预缴税款的具体情形、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的立法主体由财政或税务主管部门上升为国务院,同时取消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针对特殊跨境交易另行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权力。

视同销售行为属于征税范围,差额计税属于计税方法,增值税扣税凭证和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属于应纳税额计算的范畴,留抵退税、预缴税款、出口退(免)税、跨境交易扣缴义务人均属于税收征管的范畴,这些属于税收基本制度,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将这些基本制度的授权立法主体调整为国务院,取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有利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三、明确了纳税人的留抵税额选择权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了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抵扣或者予以退税,但未明确两种处理方式是税务机关决定还是纳税人选择。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了纳税人有权做出选择,有利于贯彻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国务院会出台申请留抵退税的具体办法,该办法将成为增值税法的配套制度,纳税人应当特别关注后续国务院的相关立法。

四、限定了授权国务院制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国务院有权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优惠政策的范围有所限定,一方面可以反映出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是小微企业、重点产业、创业就业三大领域,另一方面可以防范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有利于贯彻税收公平原则。

五、强化增值税“价税分离”制度设计在民商事交易中的落实

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交易凭证中应当单独列明增值税额。按照一般理解,交易凭证应当指合同、购物小票等民商事交易凭证,此项规定有利于减少因交易双方对交易价款是否含税等问题约定不明引发的民商事争议,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取得购物小票即可知悉其负担的商品税,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纳税知情权,有利于强化消费者的纳税人意识,是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的具体落实。但严格来说,交易凭证是否列明税额属于民商事交易习惯,不属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范畴,故此条款内容更宜由民商法或经济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予以规定。

六、细化预缴税款制度

草案二次审议稿细化规定了预缴税款的适用情形和税款缴纳期限。明确:预缴税款适用于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情形,纳税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七、部分概念的使用更加准确

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赠与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将“赠与”调整为“无偿转让”,概念更加准确,有利于通过视同销售制度实现反避税目的。草案一次审议稿将视同应税交易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的当日”,但“交易发生日”仍然不够具体,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其调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强调“交易完成日”,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调整部分条款的顺序使法条行文更合逻辑

草案一次审议稿中,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率适用规定在第三章“应纳税额”,草案二次审议稿将这两项规定调整至第二章“税率”,更符合增值税法章节设置逻辑。草案一次审议稿将“进项税额抵扣须凭法定扣税凭证”规定在“留抵税额”条款的第二款,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其调整至“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范围”条款的第三款,更符合增值税法条款设置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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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审议稿同一次审议稿的逐条比对

增值税法(草案)一次审议稿共六章、三十六条,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共六章、三十七条,除因条款增删导致的条款序号调整外,相较于草案一次审议稿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发生了24处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增值税法(二审) 增值税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二条 增值税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增值税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点评:提高授权立法层级:视同销售行为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规定,取消对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授权
第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六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专家点评:强调价税分离:要求增值税税额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六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其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家点评:增加了对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具体描述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专家点评:明确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主体,增加了对简易计税方法的描述
第八条 前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第一款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专家点评: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条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调整主体和调整程序
第二章 税率 第二章 税率
第九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七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八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专家点评:取消授权:取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针对特殊跨境交易另行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权力
第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十五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专家点评:提高授权立法层级:增值税扣税凭证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取消对税务主管部门的授权
第十一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十六条第二款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国务院对特殊情况下差额计算销售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家点评:明确差额计税的立法层级:国务院有权规定差额计税的具体情形。
第十二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三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 发生本法第四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四条 发生本法第四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九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其销售额。

专家点评:明确增值税税收核定的法律依据: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方法核定销售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二十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专家点评:
1.明确纳税人有留抵退税的选择权,明确留抵退税需要申请
2.提高授权立法层级:留抵退税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取消对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授权
第十六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专家点评:提高授权立法层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国务院规定,取消对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授权
第十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十八条 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确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变更。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三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
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专家点评:明确授权范围:国务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限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专家点评:明确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强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进入关境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进入关境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并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并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三十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家点评:
1.明确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和预缴税额缴纳期限:预缴增值税适用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纳税人,预缴税额应当自计税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2.提高授权立法层级: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对预缴税额做出提高授权立法层级:取消对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授权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专家点评:提高授权立法层级: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取消对税务主管部门的授权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规定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注:红字为增值税法(草案)新加内容,蓝字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或实施细则原有内容,红字划线为不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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