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55期 《印花税法》正式通过 变化比对面面观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自1988年起“服役”3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即将退出历史舞台,33年后的条例“升级”会带来什么新的变化呢?本期热点话题我们将为您梳理印花税法的变化并进行逐条比对,对比表格由律商联讯独家整理。
一、明确了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包含列明增值税金额
《印花税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对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这就是说,如果在合同订立环节分别列明增值税不含税金额、增值税税额和含税总额,只要列明了增值税金额,就可以按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营改增和印花税衔接的成果固化到了印花税立法中。
二、降低五项应税合同的印花税税率
1、承揽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2、建设工程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从原先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3、运输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4、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5、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从原先按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将财税〔2018〕50号规定直接纳入立法。
三、明确规定如下六类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1、除记载资金账簿外,其他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2、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管道运输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4、再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5、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6、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不征收印花税。
四、新增了四项印花税免税规定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3、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
五、取消了尾数规定,直接按实际计算税额纳税
原先《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新的《印花税法》直接取消了该规定。
六、明确了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原先《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明确纳税期限问题,这导致了印花税延迟缴纳是否可以加收滞纳金、如何加收滞纳金产生争议。新法规定了: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而纳税地点问题也是印花税争议的一个焦点,原先存在部分税务机关争抢印花税税源的情况,甚至有些地方还吸引企业来缴纳印花税给予财政返还。新的《印花税法》规定了: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同时,为了配合不动产一体化税收管理,新法对于不动产交易印花税纳税地点给予了特殊规定: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七、新增了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但对于境外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能否实行源泉扣缴,原先的暂行条例都没有规定。这次立法增加了印花税法定扣缴义务的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八、明确了记载资金账务印花税缴纳规则
由于记载资金账簿会不断变化,这里印花税立法直接明确了其缴纳规则,即: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举个例子,如果2019年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金额是1000万,当初已经缴纳了印花税,后期减少到900万不退税,增加到980万也不补税,这又增加到1100万了,仅就新增的100万补税。后期就按照1100万为基数,新增补税,减少不退税。
九、取消了轻税重罚的做法,统一按征管法执行
原先《印花税暂行条例》有个传统就是轻税重罚,即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新的《印花税法》取消该规定,统一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十、明确了金额不定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确定规则
《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印花税法》第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结合上面两条规定,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关于产权转移书据中,明确规定了其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予、互换、分割。那这些行为中,涉及不动产的计税金额确定,应该按照《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结合《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企业和个人用股权、不动产对外出资涉及的产权转移是否要交印花税、股权、不动产划转协议是否要交印花税呢?如果严格按《印花税法》字面规定,应该不在印花税征收范围内。当然如果把划转认定为赠予另当别论。[1] 内容来源于文章《〈印花税法〉立法通过,十大重要变化值得关注》,作者赵国庆(公众号“财税星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
|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
|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
|
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
第十八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 |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 |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
印花税法 | 印花税暂行条例 | |||||
税目 | 税率 | 备注或范围 | 税目 | 税率 | 备注或范围 | |
合同(指书面合同)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 |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 |||||
买卖合同 | 价款的万分之三 | 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 购销合同 | 购销金额万分之三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
承揽合同 | 报酬的万分之三 | 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
建设工程合同 | 价款的万分之三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收取费用万分之五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额万分之三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
运输合同 |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 货物运输合同 | 运输费用万分之五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
技术合同 |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技术合同 | 所载金额万分之三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
租赁合同 | 租金的千分之一 | 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计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
保管合同 |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 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
仓储合同 |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 |||||
财产保险合同 | 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 财产保险合同 | 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
产权转移书据 |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 产权转移书据 | 所载金额万分之五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
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
营业账簿 |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 营业账簿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 生产经营用账册 | ||
证券交易 |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 |||||
权利、许可证照 | 每件5元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注:红字标识为本次印花税法增加内容,蓝字标识为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内容,红色下划线表示为二者描述不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