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53期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公告征求意见 税前商定初见端倪

编者按

为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企业税收确定性,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19日发布了《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期热点话题将对该征求意见稿予以梳理和展望。

法规变化沿革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1.对预约定价管理的开始阶段

预约定价最早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第四十八条,其中规定“为节约对关联企业同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允许企业提出一个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区间。凡采用预约定价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预约定价确认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与企业签定预约定价协议,并监督协议的执行。”

2.对预约定价管理的完善阶段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进一步规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程序。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取代了国税发〔1998〕59号文及国税发〔2004〕118号文,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进行了系统性的管理和规定。

3.对预约定价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64号公告取代了国税发〔2009〕2号文的第六章中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规定,在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018年第31号)对64号公告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为适应国地税合并而进行的调整。

《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64号公告进行的补充及完善,对预约定价中的部分情况规定的简易程序,以加快办理流程、提升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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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概述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的主要亮点是:

- 流程环节简化
- 申请条件明确
- 流程时间缩减

下文将从适用简易程序的流程和时限、适用简易程序的对象、以及简易程序的适用期间和追溯期三个方面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和提炼。

适用简易程序的流程和时限

简易程序下的谈签流程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这与64号公告中预约定价安排的一般程序相比,免去了预备会谈的环节。同时,将谈签意向、分析评估和正式申请3个阶段压缩为申请评估1个阶段。并且,《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申请评估环节和协商签署环节的时限。

在申请评估环节中,税务机关的分析评估时间限定在90日内。在协商签署环节,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意向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分析评估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与企业协商达成一致。若在6个月内税企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终止协商程序。具体如下: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相比于64号公告中预约定价安排的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主要体现在流程简化和时限明确两方面。但是致同认为,该简易程序适用的前提要件是企业较高的日常转让定价申报资料完备度以及以前年度转让定价税收遵从度。比如,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2号公告)的要求提交了以前年度相关的本地文档、主体文档等同期资料,企业提交的关联交易申报表等税务资料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完整准确的披露。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日常转让定价申报资料的完备度以及以往年度转让定价税收遵从度方面对企业进行筛选,排除税收遵从度不够、关联交易安排披露不合规的企业,这样税务机关可留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具备资质企业的申请,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提速。

适用简易程序的对象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对象作了相关规定,首先申请企业要满足64号公告规定的年度关联交易规模的要求,即在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前3个纳税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至少3个月前,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42号公告规定的近3个纳税年度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符合主体文档准备条件的,还应提供主体文档);
2、 近10个纳税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3、 近10个纳税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款中还明确了不予受理情形。除了64号公告中的类似情形外,《征求意见稿》指出简易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企业发生了影响其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的实质性变化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并且,规定企业的实质性变化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且导致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但对于终止简易程序或终止执行的,再次申请时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企业应在提高日常转让定价申报资料的完备度以及以往年度转让定价税收遵从度的同时,还应注意企业自身的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是否有实质性的变化。企业在日常转让定价管理当中应梳理自身的交易模式,并对其所在集团价值链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考量。对交易模式和价值链等因素的提前考虑有利于企业对自身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的判断,并相应提高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效率以及谈签的成功率。

简易程序的适用期间和追溯期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其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并且规定企业在递交申请时可以选择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除此之外,未做具体规定的其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事项,按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从简易程序的试用期间和追溯期间来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并不影响64号公告自身的效力,其简易程序和64号公告中的一般程序的相关规定从实质上来说是并存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转让定价安排的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两种程序下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法律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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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展望

近年来,随着单边主义抬头、国际税制改革以及跨国公司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和挑战等的背景下,中国税务机关加大了预约定价安排工作的力度和资源投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中国在2018年度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订数量为2,而在2019年度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订数量为12,达到了近10年的最高水平。可以看出,近年来企业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需求明显增长。但同时,根据历年的统计数据,预约定价安排的结案时间相对较长,通常需要持续1~3年之久,甚至更长;然而在未来的简易流程下,企业与税局的协商签署环节将有望在6个月内完成。

因此,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体现出了中国在特殊时期进一步优化征纳关系的决心和信心。由于此次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从实践层面来说相对比较容易执行,该政策的出台无疑将会大大增加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对企业的吸引力,并有力增强企业的跨境投资和贸易的信心。所以,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积极探索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的可能性,使得企业在经济形势不明朗的时期有效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降低税收不确定性和转让定价风险。

对于拟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的企业,建议企业针对自身情况做好如下准备,或考虑引入外部税务专家团队提供如下协助:

- 企业对以往年度的经营情况、功能风险定位、转让定价政策、利润水平、集团价值链安排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和梳理,并对未来年度的相应情况进行预测和评估,在确定企业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再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 企业对以往年度的转让定价安排进行风险评估,并对关联交易安排下自身以及交易对方的转让定价风险进行全面了解,为有效降低中国转让定价风险,避免重复征税,选择最佳的解决方案。

- 企业在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前对以前年度的同期资料和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进行审阅,确保历史期间已完成了相应的申报义务,且关联交易等信息已准确、合适地予以披露。随着预约定价安排建议程序的开展,势必对报告及申报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因此,企业需尽量完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质量度,并在材料提交后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避免因准备不充分而被税务机关拒绝受理或终止谈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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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原文及条款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企业税收确定性,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专家点评:第二条规定了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三、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至少3个月前,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近3个纳税年度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符合主体文档准备条件的,还应提供主体文档);
(二)近10个纳税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近10个纳税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专家点评:第三条明确了企业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应同时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企业的关联交易规模,二是企业的税收遵从和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等方面的了解情况。相比64号公告,适应简易程序新增了企业需要按有关规定准备,并在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或曾较好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要求。

四、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一)企业有申请意向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书》(附件1),并附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已提交过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3.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4.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5.企业最近3至5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8.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9.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10.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1.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符合本公告第三条的有关情况;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与以前年度相比,企业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发生实质性变化;
2.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3.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填报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存在差错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和保存同期资料;
5.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三)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开展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并于90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专家点评:第四条明确申请评估环节的有关规定,包括企业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提交的申请报告内容,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企业申请的情形。其中对于申请报告的内容,《征求意见稿》64号公告保持一致,基本没有发生变化;对于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企业申请的情形,《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与以前年度相比,企业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发生实质性变化”,即企业在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与税务机关已掌握的情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此外,本条还明确了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期限为90天。

五、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6个月内协商完毕。协商期间,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6个月内。

(一)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二)税务机关不能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终止简易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专家点评:第五条主要针对协商签署环节,《征求意见稿》要求税务机关在6个月内分析评估并与企业达成一致。但是本条省略了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可以包括的具体内容,安排文本的内容应当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64号公告的要求,做好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监控执行工作。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专家点评:第六条主要针对监控执行环节,明确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企业可以按照一般程序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具体的监控执行以及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工作应当按照64号公告进行。

七、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其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专家点评:第七条规定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与64号公告保持一致,均为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

八、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专家点评:第八条规定,由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目前尚处于试行阶段,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九、本公告未做具体规定的其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事项,按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2021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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