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5期 “走出去”税务导读——税收协定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走出去”步伐加快,跨境税收问题也日益增多。税收协定就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协调处理跨境税收问题、消除双重征税和解决税务争端的法律工具。目前,我国已经与101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加上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大陆与台湾地区签署的合作协议,共有104个协定、安排和协议,覆盖了全世界主要的国家和地区。
本期专题,系统地梳理了税收协定的背景、基本概念、税收协定待遇、税务争议解决、非居民纳税人等相关内容,以期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供指引,避免双重征税、降低整体税收成本,并且能够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税收确定性。
一、双边税收协定——概念
双边税收协定无论是对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或者是境外企业在中国投资,在避免双重征税以及保护投资人利益方面均发挥重大积极的作用。
二、税收协定条款解读
不论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协定范本还是联合国的协定范本,它们的整体框架都基本相同,大致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协定的适用范围,概念的定义,缔约双方对各种所得和财产的征税权划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一些特别条款,生效和终止的规定等。
本文按照税收协定条款的顺序,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逐条进行解读,并简要介绍我国对外签署的协定的一些具体规定,以期帮助读者建立对税收协定的基本了解和总体把握。三、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根据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中国对其中国居民企业在对方国家(地区)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待遇,对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减免税视同其已经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在计算其在中国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予以抵免。
四、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中国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合称“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相关税收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五、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概览及比较
中国已经与101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加上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大陆与台湾地区签署的合作协议,共有104个协定、安排和协议,覆盖了全世界主要的国家和地区,对于相关国家(地区)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与经营业务,以及中国企业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投资与经营业务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六、相关法规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第241号)
-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此文件中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已被废止)
- 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
一、企业各类境外投资收益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
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建议应充分考虑可能的税收协定待遇,以尽可能降低境外投资的所得税负担。
在不同的海外投资架构和经营模式下,中国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类型不尽相同。通常而言,中国企业可能取得的收益类型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例如股权转让收益)、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二、个人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
个人可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益类型主要包括:消极所得(即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特定人员(例如教师、研究人员等)劳务所得。
三、跨境派遣下“常设机构”那些事
对于临时来华或者短期外派的外籍人士,税收协定待遇无疑是最直接有效的税收筹划手段。如何享受上述税收协定待遇,已成为众多跨国公司以及外籍人士日益关注的问题。而满足税收协定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境外公司在华没有形成“常设机构”。
四、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性规定
我国居民个人或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如果就其海外投资取得所得拟适用税收协定待遇时,应了解投资东道国国内税法有关适用税收协定的程序性规定。
五、《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流程
“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般需要向对方国家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六、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一、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对于税收协定的适用、解释及执行过程中出现有关纠纷,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可以根据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启动相互协商,共同处理有关分歧。
二、税收协定中文文本与英文文本内容差异致纳税争议案
税收协定是国家或地区的最高政府之间签署的国际性协议,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防止国际性双重征税。因此,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对于具有跨国收入的纳税人的权益保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国家间的语言差异,通常税收协定的签署文本包含三个,其中两个文本采用签约国各自的语言,另一个文本采用英文。但是,这仍难免出现不同语言文本对某一具体规定的表述差异,从而导致纳税争议。
三、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章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一、股息、红利的征税权与协定税率
对于非居民企业而言,其取得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国对于这笔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是否有征税权则取决于其国内税法的规定。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居民国和来源国征税权冲突,税收协定通过降低预提税税率的方式来限制来源国的征税权,并且要求居民国对来源国的预提税给予税收抵免或对该笔所得免予征税。二、利息的征税权与协定税率
目前,我国对于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制度,利息支付方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预提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利息的征税税率多为10%,也有个别低于或者高于10%的情形(如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中规定的利息所得限制税率为7%)。三、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
实践中,对于一项所得属于技术服务费或是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会对非居民企业税负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以及国内税法对专有技术贸易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及外延的界定非常模糊,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往往倾向于将各类专有技术贸易行为认定为许可贸易而非服务贸易,从而要求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相应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
四、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新规及其影响
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税收协定条款来免于企业所得税,只要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中国之间签订了税收协定,并且这一税收协定已经生效。
五、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协定的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非中国与非居民企业所在的居民国/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另有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10%的税率。因此,税收协定的适用对于确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在中国的税负具有直接的影响。
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新规
2015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60号公告”)。这是税总贯彻落实国务院5月份要求的“取消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事前审批”的重要文件。60号公告颠覆了传统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前审批模式,改由非居民纳税人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自行评估适用。
七、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此文件中第二条已被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等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股息条款涉及受益所有人案例的处理意见(税总函[2013]16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此文件中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与其有关内容已被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2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