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49期 聚焦海关新法修改 掌握法规动向
编者按:2020年12月,海关总署接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并将于本年正式实施。为了读者能更清晰的了解新出台的法规内容及变化,本期专题特邀请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的海关团队为大家抽丝剥茧解析变化内容,同时细致逐条比对法规变化。本期专题最后还将对2020年出台的海关公告进行盘点,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法规修订的趋势和动向。
2020年12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本章节中将简称为“新法”),并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是今年以来海关总署发布的首个部门规章。该法与在此之前已发布和实施的《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20〕2号)及《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构成了2020年国家对变革减免税货物管理方式的组合拳。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本章节中将简称为“旧法”)自2009年实施,本次修订之前,海关总署曾于2019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一年半后正式颁布新法。相比2017年、2018年的两次修订,新法修改幅度较大。主要表现在:
1、将减免税货物进口前的“备案+审批”管理模式变更为“审核确认”管理模式
“备案+审批”模式作为减免税货物进口前置程序已经延续多年,新法将该两步审批简化为一步“审核确认”,即除非特殊情况,企业不再需要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而仅需在货物进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后即可进口货物。
该修改不仅更符合海关对进口减免税货物所承担的监管职能,也有利于企业快速、便利进口货物,更是对新法第一条所增加的“优化营商环境”这一管理目标的实际呼应。
2、将企业对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情况纳入信用管理记录
新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应在监管期内的每年6月30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且同时规定“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信用管理已日渐成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而言,信用等级的约束力也在逐渐增强。此次将企业对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情况纳入海关信用管理体系,有利于企业将被动接受海关管理转变为对自身的自律要求,与海关近年所推行的管理理念是吻合的。
3、删除违法责任条款,但增加特别处罚条款
新法删除了旧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违反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不再适用上述两法,删除应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新法增加了三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或者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其终止的,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或者终止情形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在部门规章中仅单独规定某类特殊违法行为并直接规定罚则的情况比较少见,但本条确实有其现实意义。因为如果没有该条规定,企业发生该条列明的各种轻微程序违规行为时,海关将会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八条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最高处罚金额为减免税货物货值的30%,无疑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虽然本条出现在新法中略显奇怪,但对企业而言是有益的,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何时修改还未可知。
4、删除减免税货物“质押”的相关规定
旧法对企业对减免税设备采取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时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但新法中删除了“质押”这一处置方式。减免税货物进口后应由减免税申请人实际使用,但质押后货物占有权应转移至质押权人,无法实现由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目的,修改是符合现实情况的。
新法与旧法相比,还有大量具体修改,具体请见逐条比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逐条比对(注:其中,绿色为修改、蓝色为删除、红色为增加)① 原题目为《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修改》,作者:赵晶、龙熙来,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020年12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6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该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同时废止。
以下将本次修法的具体内容予以提示,供读者参考。
1、为什么要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第218号令)进行修改?
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19年4月修订,海关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修订内容同步进行修订。此外,海关行政许可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也是修法原因之一。
2、什么是行政许可?海关行政许可③又是什么?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那么,海关行政许可即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3、谁来决定海关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前海关行政许可都包括哪些呢?
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海关无权自行设定其行政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前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共14项,包括: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3)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4)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5)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6)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7)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8)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9)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10)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1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及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12)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
(1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1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4、申请人怎样向海关申请行政许可④呢?
所有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流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所需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填制说明都已经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申请人可以自行查阅;申请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5、向海关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申请人拥有什么权利呢?
(1)要求海关举行听证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外,当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海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企业也有权主动要求提起听证。
(2)平等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权利。
(3)对海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有权对海关的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等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6)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权利。
(7)海关进行现场核查时,要求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明的权利。
(8)要求海关对申请资料进行保密的权利。
(9)查阅行政许可决定的权利。
(10)申请变更、延续和注销行政许可的权利。
6、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海关会在多长时间内做出许可决定?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海关行政许可采取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7、新法相比旧法,有哪些亮点呢?
(1)增加“非歧视”许可原则,强调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增设海关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
(3)申请、退出、终止等程序性相关规定更加完整。
(4)明确行政许可项目相关事项公布和申请的网络渠道。
(5)增设海关行政许可标准化管理内容。
(6)增设行政许可满意度评价制度。
(7)增设申请人、被许可人发生不当申请行为时的法律责任,删除海关内部追责条款。
(8)强调海关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有记录、可追溯。
具体修改请见逐条比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逐条比对(注:其中,绿色为修改、蓝色为删除、红色为增加)② 原题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七个问题》,作者:赵晶、龙熙来,德和衡律师事务所。④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方式可参考: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treeGuide.html
截止2020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今年共发布两部部门规章,并对三部规章进行修订;同时,还就《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进境木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法律及规章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告方面,已发布132份公告,涉及海关系统建设、税收征管、跨境电商、保税监管、检验检疫等各方面,内容分布如下图:
点击查看2020年重点规章及公告梳理:《2020年海关重点规章及公告梳理》
点击查看2020年132份海关公告汇总清单:《2020年海关总署公告统计》
展望2021年,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法规可进行重点关注: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RCEP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当根据关税承诺表逐步削减关税,且除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非关税措施来禁止或限制商品进出口,这意味成员国间超过90%的商品进口关税将逐步降至零税率,在区域内基本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此外,RCEP规范了原产地、海关程序、卫生措施、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机制等规则的统一标准,为促进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发展而作出详细规定,并以贸易便利化、透明度等原则为基石,进一步加强了各成员国间的海关合作与互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2007年《卫生检疫法》进行了系统化、立体化的修改,国境卫生检疫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并提出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以实现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及跨境传播的公共卫生风险监测、通报和预警体系。在细化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等检疫对象的监管体制的同时,还规定了特殊物品检疫、熔断机制、行政强制措施等全新监管手段。增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规定一系列保障措施来建设国境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并细化妨害国境卫生的相关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原规定有较多修改,其中如下两点特别值得关注:(1)增加“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条款,以部门规章的高度肯定了国家标准在商品归类认定方面的参考价值。但“参考”一词意味着国家标准并非商品归类法定依据,当归类法定依据与国家标准有差异时,海关将仍然优先适用法定归类依据这一原则很难被突破。(2)增加化验和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并将《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中规定的收发货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海关应在15日作出是否复验决定这一时限缩短为10日,行政工作效率将有所提高。⑤ 选自文章《2020年海关监管法规年终盘点》,作者:赵晶、祖家培、马荣花、龙熙来、金璐,德和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