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44期 海南自由贸易港敲定,税收优惠贸易便利轮番上演

编者按

2018年4月14日,中央发文明确建设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今年6月,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要“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其中“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为保障”,引起较大关注。随后,两份规范性文件对海南的优惠税收事项予以安排,本专题将为您梳理相关政策法规及相关解读和建议。

海南自贸港自由贸易制度

对货物贸易,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置于中国的关境之外,“一线”放开,“二线”管住。

“一线”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各国之间。 “一线”放开依据两个清单。一个是进出口货物负面清单,清单之外货物自由进出“一线”;另一个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这个是正面清单,清单之内进口货物征关税,清单之外进口货物免关税。“一线”放开,使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了类似香港的“零关税”优势。

“二线”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内关外(以下简称“岛外”)之间。“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二线”管住也有优惠待遇。《方案》对标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设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的待遇,规定鼓励类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以上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岛外免征进口关税。

具体内容详见《海南吹响集结号》,作者赵卫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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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以6个方面的自由便利为重点,立足海南本身的地域优势,突出海南的特色,构建出1个现代产业体系,配合4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具体内容详见《聚焦海南 - 海南自由贸易港最新政策解读》,作者致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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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梳理

1.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总体方案中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通过31号通知和32号通知予以正式落地实施,下表进行具体介绍和说明:

税种

税收优惠

说明

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优惠税率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
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实质性运营
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总分支机构

  •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 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暂未发布)。

考虑到实践中同一企业可能同时从事多种业务,31号通知要求,企业取得上述三个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的收入必须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该企业才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三个行业的界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可以免税的境外所得
31号通知规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 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31号通知并未对“新设”和“新增”的概念予以明确,关于二者对应的起始时间是否指31号通知执行的起始时间2020年1月1日,未来在实践中有待进一步确认。

资本性支出折旧摊销优惠

31号通知明确,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可享受优惠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个人所得税

针对特定人才的税收优惠

32号通知在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和具体执行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

  •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 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 该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32号通知主要落实了2020年至2024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未来针对总体方案中提出的2025-2035年间新的个税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届时应会另外发布相关细则以落地执行。


海南自贸港与部分其他自贸区(大湾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比*

(一)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

具体优惠内容

优惠依据

海南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海

对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

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支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

高新技术企业(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产业)

符合规定的,给予奖励和补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经〔2019〕12号)

新片区内符合条件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

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

广东、福建

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品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按照是否在优惠区域内进行识别

《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上表中主要摘录了海南、上海、广东、福建自贸区(港)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中可以看出,各自贸区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基本相似,即“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的区别在于两方面,其一,各自贸区(港)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类型不同,如旅游业企业在广东、福建自贸区可以想享受所得税优惠,但是在上海则无此优惠政策;其二,海南自贸港新增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是其他自贸区不具备的。

(二)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

具体优惠内容

优惠依据

海南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人才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

上海

在临港新片区工作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

给予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全面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经〔2019〕12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委〔2019〕41号)

广东

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

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上表中主要摘录了海南自贸港、上海自贸区及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含深圳市)对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中可以看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都必须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但是上海和广东的优惠政策是针对于在中国工作的境外人才,通过补贴的形式,消除境内外税率的差异可能导致的人才流失,而海南自贸港则无论境内外的人才均可获得个人所得税优惠,其优惠的范围较大。

2. 离岛免税政策

根据33号通知的规定,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的适用税种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执行期限

自2020年7月1日执行

旅客

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免税购物额度

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

离岛免税店

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免税商品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

以通知附件形式发布,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处罚措施

对违反此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免税品,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后续管理办法

离岛免税政策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离岛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相关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整体而言,离岛免税政策通过税收优惠来刺激消费,吸引旅客前往海南自贸港观光购物,进而带动当地旅游业、餐饮业等消费行业的发展,以期在南海之滨打造一个全岛购物天堂。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该免税政策的优惠幅度相当可观,市场反响也比较积极,随着疫情逐步受到控制,相信未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将会迎来一波旅游购物的热潮。

3. 关税与销售税税收优惠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中还对关税和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指引性的规定,其属于2025年前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建设任务的内容,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细则,具体内容如下表:

税种

税收优惠

说明

关税

实行部分进口商品零关税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
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
对实行“零关税”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清单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等其他税种

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在全岛封关运作的同时,依法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简并成单一的销售税,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进行征收。

简并征收销售税后会造成海南岛内外税制差异,如何有效衔接(尤其是销售税与增值税的衔接),避免重复征税,未来尚待明确。

4. 2025-2035年将实施的税收改革措施

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至2035年期间,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在第一阶段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开放政策和相关制度安排,推进税收制度安排,具体内容包括:

-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扩大海南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销售税及其他国内税种收入作为地方收入。授权海南根据自由贸易港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自主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从上述第二阶段的税收改革措施可以看出,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2025年前实行的是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只有正面清单上的企业才能够享受15%优惠税率;而2025年-2035年间将实行的是负面清单管理,除负面清单上的企业之外,其它企业均能享受优惠税率,因而整体扩大了受惠企业的范围。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2025年前实行的是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而2025-2035年间是对所有符合居住时间要求的纳税人实行最高15%的三档超额累进税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有望将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降低至15%以下。相比于2025年前,优惠范围更广、优惠力度更大。此外,2025-2035年期间,除税收管理权限外,还将授权海南自主减征、免征、缓征政府性基金。整体而言,将扩大地方自主税收管理的范围,也将进一步增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财力。

具体内容详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务蓝图》,作者董刚,段桃,张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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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对比来源于文章《海南自贸区(港)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析》,作者王桦宇、施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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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投资环境比对

在目前全球贸易萎靡的背景下,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先后出台各贸易区建设的多条方针。对投资、贸易和金融等方面都提出了不同程度的建设方案与目标。

比较方面

海南自由贸易港

上海自贸区

粤港澳大湾区

投资

非禁即入,企业只要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无须许可和审批。设立注销与破产程序均简化。

金融业对外开放,支持境外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市场;对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等限制

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系列协议,以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促进人员、货物往来便利化。

贸易

对货物贸易,实行零关税;对服务贸易,实行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举措等,大大减少跨境服务贸易限制。

主体可在线上申请行政许可业务;将外债注销登记功能下放至银行直接办理;贸易监管审批程序便利化。

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放宽投资者资质要求,简化手续;发挥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优势,打造便捷区域内交通圈。建设进口商品交易中心,扩大沿线国家特色产品进口

金融

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推进结算便利化;推动发展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发展结算中心。

开展外汇收支便利化;研究出台对重点产业长期低息贷款并吸引保险资本支持政策;鼓励创新融资担保支持方式。

建设国际金融枢纽,发挥香港在金融领域的引领带动作用。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即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具体内容详见《聚焦海南 - 海南自由贸易港最新政策解读》,作者致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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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其他带来自由和便利的改革措施

(一)贸易自由
制定海南自贸港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清单,清单外货物、物品自由进出,海关依法监管。

(二)投资自由
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市场主体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三)跨境资金自由流动便利
围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有序推进海南自贸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流动。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借用外债,最终实现海南自贸港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四)人员进出自由便利
在有效防控涉外安全风险隐患的前提下,实行更加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政策。扩大免签入境政策,延长免签停留时间。外国人免签入境渠道由旅行社邀请扩展为外国人自行申报或通过单位邀请。

(五)运输往来自由便利
实施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

(六)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扩大数据领域开放,开放增值电信业务,逐步取消外资比例限制。安全有序开放基础电信业务。

(七)鼓励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大力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基础产业。

(八)法制建设
建议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基础,地方性法规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重要组成的自贸港法制体系,营造一流的法制环境。

具体内容详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与有关自由》,作者王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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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意布局海南企业的建议

  • 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政策适用性的分析

企业需要深入理解总体方案的各项政策,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如投资控股架构,整体业务运营模式,现行财务税务安排),进行定性甚至定量的分析,从而判断企业或者集团内部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并综合考虑优惠政策的适用性。

  • 制定具体规划方案,进行战略调整部署

根据企业经营发展方向的定位,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业务重组及业务交易安排的梳理和规划,建立可持续的交易模式,调整企业经营活动和人员配置,制定“海南化”的规划方案,为企业长远业务发展及增长做好准备。主要包括:

    I. 组织架构调整,其中可能涉及到企业的新设和注销,需要从企业设立的初始阶段进行规划考量;
    II. 供应链和贸易模式规划,特别是从转让定价方面重审集团内部的供应链和贸易模式,进行税务规划分析。
  • 落地实施规划方案,享受优惠政策

提前规划落实方案,及时追踪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政策及细则,以便在实施过程中及时调整,达到优化集团架构和业务的目的,切实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I. 与当地政府机构,特别是招商部门的事先沟通,了解各个园区的特点和政策落实的流程,选择合适的园区;
    II. 合理规划企业设立的方案,保证设立流程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III. 及时跟踪各项优惠政策及细则的更新,确保企业能够满足优惠政策的申请条件。
具体内容详见《聚焦海南 - 海南自由贸易港最新政策解读》,作者致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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