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41期 新型冠状病毒来袭,如何处理疫情中常见的税务问题

编者按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席卷全国,疫情当前,我们梳理了在疫情中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以供参考。

一、企业捐赠医疗物资或现金

与现行捐赠相关政策对比

税种

现有政策

疫情优惠政策

增值税

捐赠物资视同销售

捐赠物资不视同销售,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直接向定点医院捐赠的物资可以税前扣除

捐赠应在会计利润12%的限额内扣除

捐赠可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

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限额内扣除,特殊情形可全额扣除

通过公益性捐赠现金可全额扣除

通过公益性捐赠或者直接捐赠定点医院的物资可全额扣除

捐赠票据

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1

直接向定点医院捐赠的可凭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务事项


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会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税务部门等每年联合发布名单。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就视同销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同时调减视同销售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相关法规: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年第41号)
-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年第45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年第160号)

相关阅读:

- 《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重点事项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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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第七条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以及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时,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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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职工发放口罩,洗手液等用品的税务处理

处理方式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劳保用品

可以抵扣

可以税前扣除

不征

职工福利

外购:不得抵扣
自产: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及职工福利费12%限额内扣除

发放 给个人的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职工发放口罩洗手液等用品,目前有两种处理方式,按照向职工发放的劳保用品或者职工福利处理。

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是“劳动保护用品”的简称,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比如:工作帽子、工作服、防护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疫情期间,员工上班使用的口罩就属于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疫情期间,冲在一线工作岗位的员工,如公交车驾驶员、超市收银员、银行柜员等,都是需要与众多陌生人密切接触的,戴口罩已经必须的规定动作,既是保护自己也保护别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单位发放的口罩就是劳保用品。

集体福利

集体福利,有两个显著特点:
1. 免费或优待(包括低廉收费),带有补贴性。2. 消费的形式是满足广大职工的共同需要,每个职工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利,如职工宿舍、浴室、食堂等设施。

当然,如果单位财大气粗或有口罩资源,为了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在市面上口罩非常紧缺的情况下,给员工多发些口罩,让员工带回家供其家人使用,严格的讲这个性质就变了,按税法规定应该属于集体福利了,是一种非货币福利。2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该视同销售处理。

如上述规定,未对生产经营中正常的劳保用品增值税抵扣做出限制

企业所得税

- 劳保用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 职工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同时调减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

根据最新出台的疫情期间的财税政策,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提请注意,目前法规只是对发放用品的个税政策做出了规定,对于发放用品涉及的其他税种暂无特殊规定。

会计处理3

- 劳保支出

1. 外购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劳动保护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 自制或委托加工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劳动保护费
贷:存货

- 职工福利

1. 外购
①计提职工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②支付购买价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2. 自制或委托加工
①计提职工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②领取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

相关法规: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年第3号)

相关阅读:

- 《2个案例来说明购买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口罩的税务处理,你们单位选择哪一种?》
- 《疫情期间,单位发放的口罩是属于劳保用品还是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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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保用品及集体福利的介绍来源于公众号轻松财税发布的文章《疫情期间,单位发放的口罩是属于劳保用品还是集体福利?》,作者彭怀文
3. 会计处理内容来自于公众号轻松财税发布的文章《疫情期间,单位发放的口罩是属于劳保用品还是集体福利?》,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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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的各项补贴处理

稳岗补贴4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的情况下,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及时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通知第二条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化,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由保障基本生活向预防失业拓展,出台了稳岗补贴等一系列惠企利民的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先后下发并对稳岗补贴作出原则规定,对各地推进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明确规定:对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给予稳岗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以上这些补贴其实是对企业坚持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奖励,或者是对企业坚持不裁员少裁员增加成本的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具体应税销售行为无关。因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取得的稳岗补贴也是同样的性质。

稳岗补贴是用人单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这个过程中取得财政补贴的用人单位与补贴单位之间并未发生任何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税交易),用人单位并未向补贴单位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进一步分析,用人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税交易)其购买方单位和个人支付对价。我们会发现这些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或者销售数量也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稳岗补贴没有任何关系。稳岗补贴是针对企业不减员、少减员行为进行的奖励或者发生的成本的补偿。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9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确定上述用人单位取得的稳岗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患者补贴5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相关特殊补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患者救治费用补助实质上是财政直接将本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助给相关医疗机构,款项并未支付给个人,因此个人并未取得任何所得,所以认为应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事宜。

注意患者救治费用补助仅适用于“确诊患者”。

医护人员补贴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了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其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相关法规: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相关阅读:

- 《防控疫情 企业若取得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 《国家对新冠肺炎两项特殊补助的涉税事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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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内容来自于公众号中国财税浪子的文章《防控疫情 企业若取得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作者王骏
5. 患者补贴内容来源于公众号中智财税咨询的文章《国家对新冠肺炎两项特殊补助的涉税事宜探讨》,作者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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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疫情相关支持性税收政策6

(一)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四)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六)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官方解读:

- 上海税务局防疫期间税务问答《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措施操作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 (第一期)》
- 地方性问答汇编《疫情防控税务问答集锦》,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各地疫情法规汇编《疫情防控财税政策汇编》,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相关阅读:

- 《疫情防控 | 财税政策频出,助力企业纾困》
- 《重磅!财税两部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三连发,成本扣除、亏损结转、留抵退税、捐赠、免税六大扶持全解析》
- 《进口免税扩围 助力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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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疫情相关支持性税收政策(二)至(五)项来源于公众号华税的文章《重磅!财税两部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三连发,成本扣除、亏损结转、留抵退税、捐赠、免税六大扶持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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