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39期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 政策指引
为更好的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适用性,改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搜集整理了各类涉及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在充分研讨的基础形成了《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操作指引》主要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专项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该指引将便于纳税人理解相关政策,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减少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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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1. 收入的确认原则问题
问: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2.实行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问题
问:企业从事整车零售业务,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包含售后 1 年期的免费保修服务。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对于提供的免费保修服务,企业根据经验值计算出不同车型的平均保修率,以此为依据确认免费保修服务金额。对于尚未发生的免费保修服务不确认收入,作为合同负债核算。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是以收取价款的全额确认收入,还是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将预估的免费保修服务收入减除?
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3. 从事船运代理企业收入的确认问题
问:一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会计核算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按照向客户收取服务款项的全额扣除支付给劳务企业费用后的余额来确认的,而计提增值税销项税的基数(计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按照收款开具发票的全额计算,取得的货运企业的劳务发票再进行抵扣,两者收入相差金额较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如何确认?4.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1)永续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①永续债税务处理的衔接问题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以下简称 64 号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行并付息的永续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②企业自行发行永续债的税务处理问题
6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
问:企业自行向关联企业发行未约定固定偿还期限的永续债,对于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能否按照 64 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③适用股息红利政策提供资料问题
问:投资方适用股息红利政策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2)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问:证券公司购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税法上的利息收入,应按合同约定应收利息的日期确定收入,还是按会计核算确认利息收入的时点确认收入?5. 捐赠收入的确认问题
①企业所得税对接受捐赠行为的确认问题
问:企业所得税如何判断企业是接受捐赠行为?
②捐赠收入的确认时间问题
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为什么接受捐赠收入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确认当期收入,而不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律商注:捐赠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梳理
收入: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第一条第一款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第一条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上市公司股票换成 ETF 基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换成基金公司发行的 ETF基金,在交换的过程中公司未取得现金收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相关拓展:速查工具-并购税务问题速查-《企业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7.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发生以下情形,是否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费用如何进行扣除?
情形 1:A 公司生产饼干,将本公司生产的 100 盒饼干发放给企业职工。每盒饼干成本 70 元,市场零售价为每盒 100 元。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对于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同时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情形 2: B 公司从 A 公司购买了 100 盒饼干,发放给企业职工,饼干的售价为每盒 100 元。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会计处理不确认视同销售,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因此 B 公司应按照产品公允价值10,000 元作为职工福利费确认管理费用。
情形 3:C 公司从事兴趣班教育,每节课程收取 500 元。为了达到促销目的,C 公司给 10 位潜在客户提供一节免费试听课。8.确实无法支付款项的收入确认问题
问: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9.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税务处理问题
自 2019 年至 2021 年,规定行业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10%或 15%)抵减应纳税额。按照《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要求,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问: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是否免税?
律商注:加计抵减的相关法规梳理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七条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第二条 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第一条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10.资管产品管理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问: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18 年度共管理 10个资管产品项目,收取管理费 6000 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1.03 亿元,开具了发票,按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00 万元。对于上述业务,资产管理公司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按 6000万元确认,还是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 1.03 亿收入也计入其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律商注:资管产品增值税法规梳理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11.物业管理公司代管业主委员会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 号)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酬金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对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代管的业主委员会资金是否确认为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12.企业收到的人才引导基金奖励确认应税收入问题
问:企业根据深前海规〔2018〕1 号的规定,当年收到前海管理局奖励给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个人的资金,会计处理计入“其他应付款-员工”未进行支付,是否需要同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手续费返还”一样进行纳税调增?(二)扣除1.企业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部分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2.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1)股权激励支出扣除额的税会差异协调问题
甲公司是境内上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2016 年 1 月 1 日,公司向其管理人员授予 1,000 股股票期权,股票每股面值 1 元。
同时约定这些管理人员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满三年,可以每股 30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 15 元/股。甲公司估计三年中离职比例约为 20%,行权日实际离职比例也为 20%,上市公司于 2019 年1 月 1 日(实际行权日)发行新股,公允价值为每股 50 元。![]()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以下简称 18 号公告)的规定,实际行权时应以该股票的公允价格(50 元)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30 元)的差额(20 元)和数量(800 股),计算确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 16,000 元进行税前扣除。然而,企业在会计上仅确认了12,000 元的工资费用。应按哪个数额确认扣除额?
(2)以母公司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问题
境外上市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员工授予股票期权,书面协议约定,三年后实际行权时,由母公司发行 1,000 股股票期权,子公司部分员工可以每股 30 元的价格购买母公司股票。此外,母公司将向子公司收取其所发行股票的相关成本费用。其余条件均与上述股权激励问题相同。
问:18 号公告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权激励计划,未说明其是否适用于上市集团内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对于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内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在子公司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子公司层面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律商注: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法规梳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第一条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第二条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3.集团母公司表彰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奖金税前扣除问题
问: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因举办宣传报道先进单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单位和人员(包括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现金奖励。需要奖励给个人的,先由母公司支付给相关子公司,支付时未代扣个税,也未取得子公司开具的发票。之后再由各子公司发放给获奖人员。类似情况,还存在年末针对经营情况超过目标的子公司,母公司会给予该子公司领导成员奖励。对于集团母公司支付的资金能否税前扣除?4.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职工体检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为职工体检发生的体检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2)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3)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4)为员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为员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5)集体宿舍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律商注: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1)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劳务派遣人员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2)以前年度调增的提而未缴的工会经费在实缴年度税前扣除问题
某公司2018年度在成本费用中计提工会经费66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 243 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该公司以前年度无工会,2018 年成立工会组织,将以前年度计提金额一次性转入公司工会。经核实:(1)以前年度提而未缴的工会经费已在当年度调增,且每年的计提金额不超过扣除限额; (2)2018 年度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 66 万元。
问:2018 年拨缴数大于当年计提数的 177 万元(243-66)能否调减 201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律商注: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6.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问题
问: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列支哪些教育培训支出?
(2)企业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职工异地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是计入职工教育经费还是差旅费?
(3)已计提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已计提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律商注: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7.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1)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税前扣除问题
①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费用中列支企业年金 239 万元(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经了解,企业员工总人数 680 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人员 471 人,部分人员不愿意交纳年金,即企业本年总共缴纳的 239万元是部分人员年金。据企业反映,该企业根据集团的批复,集团要求加入企业年金计划职工需要填写个人申请并签字,不提交申请签字的视同个人不同意参加企业年金。由于企业年金涉及个人缴费部分,必须征得个人同意,部分人主动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并不是企业区别对待,不是主动不给全体人员缴纳年金。
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 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未给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其缴纳的部分职工年金是否不得税前扣除?
②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问题
问:对于体现普惠性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在计算扣除限额时是以全体员工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还是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③补充养老保险范围问题
问: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基层税务机关应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④补充养老保险追补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在 2018 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 2012——2017 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未作会计处理,补缴以前年度年金后企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企业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追补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以下简称 15 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按 5 年确认追补期限?
⑤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
问:对于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 号,以下简称财社〔2002〕18 号)的规定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实际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5%的能否税前扣除?
(2)集体人身意外险税前扣除问题
问:单位给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发生的工伤保险赔偿以外的赔偿金税前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企业同员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 50万元补偿金,其中由社保部门按标准赔付 47.2 万元,由企业支付赔偿协议同社保赔付之间的差额 2.8 万元,企业支付的补偿金差额能否税前扣除?
律商注: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1)信息推广服务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平台公司收取的开票内容为信息推广服务费的支出,是作为信息服务费扣除,还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2)赞助活动中宣传本企业形象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要求对方在活动中展示我公司的标识和形象信息,公司会计核算计入赞助费科目,此类支出是否作为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还是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律商注: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9.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
(1)问:业务招待费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2)非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
问: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律商注: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0.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1)开办费无法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由于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于是取得抬头为本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成立,这些发票转到新企业,能否作为新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
(2)向境外支付费用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某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费用,合同约定境外企业不承担境内增值税和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预提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按照收到的实际收入即不含税的金额开具发票,请问企业承担的相应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3)发票丢失情况下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可否用开票企业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11.债券利息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某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利息,计入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账户,再由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可否以债券兑付确认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其他1.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问题
问:企业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是否可按不短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如果该旧固定资产在购入之前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是否可不再提取折旧而一次性将购入支出税前扣除?2.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1)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前扣除问题
问: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对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计算折旧或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是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2)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前扣除问题
问: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对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计算折旧或摊销,是以该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3.未摊销完装修费的税务处理
问:企业租借的店铺发生装修费用,并将装修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科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之后由于经营战略调整,部分店铺准备关闭,然而被关闭的店铺账上还存在剩余的待摊余值。在该情形下,企业应如何处理未摊销的费用?
(1)一次性全部摊销剩余费用?
(2)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视同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4.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必须逐年延续弥补
问:某企业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发生亏损, 2014 至 2017年均盈利但未弥补该亏损。2018 年度盈利,企业能否用 2018 年度实现的盈利直接弥补 2013 年度亏损?
(一)免税收入1.股息红利
(1)通过 SPV(特殊目的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通过香港 SPV(特殊目的公司)购买在港交所上市的居民企业 H 股票,选择以电子化股票持有,根据港交所规则,在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册上是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存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符合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股息红利免税优惠政策?
(2)持有上市公司满 12 个月的时间确认问题
问: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但持有满 12 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
(3)投资优先股免税问题
问:投资优先股取得的固定股利是否免税?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从 2013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以下简称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二)研发费加计扣除
律商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法规梳理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1.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负面清单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 119 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 号)第四条规定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所属行业,也就是“负面清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第四条的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财税〔2015〕119 号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问:企业主营业务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列示的行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吧?2.税务登记行业与实际不符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 2018 年税务登记中的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但其实际主营业务为技术服务业,该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3.兼职人员支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问题
问: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研发人员属于外聘人员,该人员还在其他企业兼职,企业发生的此类兼职人员人工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是否要求企业必须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4.事业单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
问: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5.委托研发加计扣除额的计算问题.
问:财税〔2015〕119 号第二条第 1 项规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关联方进行研发,是按照受托方提供的支出明细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吗?6.享受加速折旧的研发用仪器设备加计扣除问题
问:如果企业2018年购入了价值4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 10 年计算折旧,年折旧额 40 万元。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 2018年度一次性扣除400万元。企业2018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是按照 40 万元计算加计扣除,还是按照 400 万元计算加计扣除?7.境内发生的资本化研发费计入“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计算基数问题
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是否包括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8.亏损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
问:如果企业亏损,还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9. 研发费用未单设科目核算的归集问题
问:企业在归集研发费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未单设科目核算,而是通过企业辅助明细台账归集核算,是否可以?(三)高新技术企业1.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
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中的“销售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2.接受境外委托研发问题
问: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研发某项目,境内企业运用自身技术在研发方面发生的支出能否在对其高新资格进行考核时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3.高新技术企业复核问题
问: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主动在不符合条件当年不享受高新优惠,补缴企业所得税。在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否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后取消其高新资格?(四)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1.2018 年以后获利的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减免税优惠问题
问:2018 年以后新获利的软件企业是否能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2.获利年度在先,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在后享受优惠问题
问:如果企业 2017 年度已经获利,但是 2018 年度起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如何享受软件企业优惠?(五)其他优惠1.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盈亏互抵问题
问:企业既有享受项目所得减免的项目,也有其他应税项目,企业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盈亏能否相互弥补?2.取得政府补助享受项目所得减免问题
问:A 公司既从事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又从事其他应税项目,对于其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的涉及节能节水项目的补助能否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3.取得政府补助享受减计收入优惠问题
问: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规定的产品如水泥、混凝土等,取得的收入享受减按 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该企业 2018 年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政府补助100 万元,对于其利用废弃材料而减少废物排放的行为予以奖励,该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能否享受减计收入优惠?
(一)资产损失1.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的口径确定问题
问: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损失为净盘亏额,还是实际盘亏额(不抵减盘盈)?2.资产损失确认时间问题
问:一项损失的确认时点涉及获取外部证据的时间、完成内部核销手续的时间、资产损失会计处理时间、企业资产处置时间等不同的时间,各时点往往在不同年度,企业应依据何种时间作为确认资产损失的时点?可否将最迟时点作为确认资产损失的时点?3.因被投资企业破产而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确认时点问题
问:被投资企业破产,在 2017 年度完成清算,但在 2018 年2 月才取得注销文件, 投资企业在 2017 年会计上作投资损失处理,该笔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是应在被投资企业完成清算的 2017 年度,还是在依法完成注销的 2018 年度?4.捆绑(打包)资产损失确认问题
问: 25 号公告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上述“不同类别的资产”如何进行界定?区分不同类别的标准是什么?比如债权类资产与固定资产属于不同类别的资产,因不同原因形成的债权类资产是否属于不同类别的资产?5.垫款、往来款项的政策口径问题
问:按照 25 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应收和预付账款包括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对于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执行口径如何把握?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如不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能否税前扣除?(二)房地产开发业务1.共有产权房预计毛利率的确认问题
问:自 2017 年 9 月 30 日起,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自住型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政府收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均作为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政策性商品住房。对于《办法》施行后,即 2017 年 9 月 30 日后,企业销售未完工共有产权房取得的销售收入其计税毛利率如何确定,是按 3%还是按 15%?2.开发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还原计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营改增后,开发企业取得含税售销收入如何还原计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3.地下车库成本归集问题
问:按照国税发〔2009〕31 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对于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后因补缴土地出让金而取得地下车库的产权,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计入地下车库计税成本?
相关推荐:《房地产企业实务答疑合集》(三)境外所得
享受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税政策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问题
问:某企业为享受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问:企业享受非货币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五年内将部分股权转让,是否仅将转让股权部分对应的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以下简称递延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五)企业重组1.股权支付的判定问题
按照财税〔2009〕59 号第二条的规定,“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 4 号,以下简称 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问:A 公司以其持有的 A1 公司 20%的股份作为全部交易对价(A 公司只持有 A1 公司 20%股份,剩余 80%股份为另外一家公司持有)收购 M 公司 60%股份,是否符合股权支付的定义?
许多交易中,股权转让会涉及以收购方 A 的母公司—甲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这是否属于“股权支付”的范围?2.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1)债务重组的判定问题
按照财税〔2009〕59 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问: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否仅“作出让步”的交易才可以适用财税〔2009〕59 号文?例如:
①债权人放弃其对债务人价值 100 债权,转为其对债务人的股权,但是股权的公允价值为 120,这是否属于债务重组的范围?
②若不属于债务重组,该债转股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债务人适用分期纳税下债权人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按照财税〔2009〕59 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9〕59 号文仅明确了特殊性重组中,债务人的税务处理。债权人是否有必要分 5 个纳税年度扣除债务重组损失?
(3)债转股的范围问题
问: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债转股的转股范围是否包括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