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35期 增值税征管新规发布,明确十三项征管问题

编者按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1号),对增值税征管中众多未明确事项做出规定,解决纳税人疑问。本期热点话题对新规政策及相关解读要点进行梳理。

要点梳理

项目

法规要点

解读要点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发生的允许进行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人员范围:

  • 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 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范围

  • 遵循增值税基本规定。纳税人实际接受或负担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购进项目,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员工以其单位经营活动为目的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相关。
  • 遵循经济业务实际。考虑到实际业务中,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时,派遣人员直接受用工单位指派进行业务活动,与单位员工工作性质一致。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可以选择开具给个人或单位。《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相关要求。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 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
  • 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关于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衔接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告》遵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

加计抵减

  •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
  • 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 稽查查补销售额
  • 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定义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以一定时间区间内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纳税人在上述区间内销售额为零的特殊情形,应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公告》进行了明确。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或者省级财税部门批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在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以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 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标准,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否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无法适用。

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

  • 为加大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放宽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
  • 根据调整后的退税条件,修订并重新发布了20号公告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废止

《公告》明确,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后,对于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只要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即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2月成立,实行按季纳税,2月-3月累计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季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2017年,税务总局先后下发55号公告和579号文,允许税务机关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个体司机提供开票便利。同时,按照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取得相关运输资质。
由于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资质要求进行了调整,因此,《公告》对代开发票的条件也相应调整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 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 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舱位承包业务

  • 发包方:是以运输工具舱位承包的方式,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实际提供了运输服务,因此,发包方应以其向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 承包方:其以承运人身份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然后通过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属于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以承揽该运输业务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 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舱位的双方均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通过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因此,双方均以换出舱位的方式向对方提供了交通运输服务,各自应以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采用按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
  • 自行留存备查资料:
  •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 为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税收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公告》对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不再实行备案制明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废止

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其围填海的开工日期可能早于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体现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的政策精神,公平税负,《公告》对此予以明确

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 53号公告第五条分别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重大资产重组三种不同情形形成的限售股,如何在转让时确定其限售股买入价做出了明确规定。
  • 除53号公告提及的情形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限售股。对此,《公告》予以明确

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 “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实践中,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出现多次停牌。
关于多次停牌的举例说明:A上市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宣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于当天停牌。2018年4月18日股票复牌。2018年7月24日,A上市公司因收到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其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后停牌。2018年8月29日,重组委表决通过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8月30日A上市公司股票复牌。9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鉴于证监会就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时间是2018年7月24日,因此,纳税人转让A上市公司限售股,应以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即7月23日A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盘价为买入价。

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实物赔付: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抵扣,应遵循统一的扣税原则,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所负担或支付的增值税额,凭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际操作中,所有行业,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上述普遍性规定自行适用抵扣政策,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也不例外。
在实践中,保险赔付支出有不同的形式,其进项税抵扣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适用政策。
以车险为例,不同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修理厂之间的交易实质和权利义务不一样,适用的抵扣政策也不一样。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 “实物赔付”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

  • “现金赔付”

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替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付给修理厂。这种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对上述保险问题《公告》予以明确

现金赔付: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予以明确。

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 时间:自2019年9月20日
  • 原税率:17%、16%、11%、10%税率
  •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24小时
  • 自2019年9月20日起,关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自行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
  • 未按规定的处理: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留存资料备查:

  • 交易合同
  • 红字发票
  • 收讫款项证明等

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 第一条及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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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废止

-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第二条第(二)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一条第(二)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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