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3期 建筑业“营改增”实操方案政策解读
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被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规定包括:境外工程货物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境外工程服务适用免税政策;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的界定;固定资产抵扣;分包老项目简易征收的认定;以及已缴纳营业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操作等。
建筑企业承接境外工程时,既会发生货物出口如工程物资的出口,也会发生服务出口如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对于以上两种出口行为在增值税的管理上是不同的,境外工程货物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境外工程服务适用免税政策。
一、境外工程货物出口退(免)税
二、境外工程服务免税
建筑业“营改增”后,钢结构、玻璃幕墙等专业分包到底属于销售货物还是销售建筑服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重新引入了混合销售这个概念,但是其定义却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而在建筑业“营改增”落地实操时,对某些既涉及销售材料又涉及销售建筑服务的专业分包,根据现有政策,尤其难以确定到底属于销售货物还是销售建筑服务。
如果钢结构、玻璃幕墙等专业分包根据混合销售的定义认定为销售建筑服务,那么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可以差额抵减这部分分包款,采用一般计税的项目可取得11%税率的进项税额;
如果认定为销售货物,则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无法差额抵减这部分分包款,采用一般计税的项目可取得17%税率的进项税额。
实务中,因各地国税机关解读口径不一,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为便于建筑企业落地实操,华政税务特整理总局及各地税收政策解读,供大家使用。
建筑业营改增落地实操中,因许多专业分包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建筑服务,往往难以区分其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
实务中,因各地国税机关解读口径不一,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为便于建筑企业落地实操,华政税务特整理总局及各地税收政策解读,供大家使用。
“营改增”初期,建筑企业绝大部分乃至全部在施项目均为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老项目,仅有个别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此时公司购置塔吊、工程车辆、办公电脑等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到底应该如何抵扣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
总承包方认定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但其分包约定于2016年5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及开工,分包能否适用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华政税务特整理各地国税解读口径供大家参考使用。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中,有这么一项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说是对建筑业的一大利好,那么建筑企业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呢?各省市又在执行过程中出台了什么具体规定呢?华政税务特整理各地相关政策规定,供大家使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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