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20期 新个税改革全面解读及其影响
2018年8月31日,《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方案落地,这是38年来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一次最重大的修改,来自普华永道等专业机构的专家对个税改革进行了全面解读。目前仍有许多问题有待细则的推出,律商网将会持续关注并及时跟进。本期热点话题首先梳理新法变化的核心概念、逐条点评新个税法条以及律商网整理的新旧版对比:
个税改革终落地,全面解读抢先看
作者:普华永道个人所得税服务团队
朱锦华 | +86 (21) 2323 5509 | jacky.chu@cn.pwc.com
杨治中 | +86 (10) 6533 2812 | edmund.yang@cn.pwc.com
林灿燊 | +852 2289 5528 | +86 (20) 3819 6308 | ouis.cs.lam@hk.pwc.com
此次个税税法修订涉及了全部主要条款,我们将修订内容总结如下:
• 引入“183天”概念,作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身份的重要判定标准;
• 修订个人所得项目体系,推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即综合所得)综合征税,初步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 优化税率结构,调整税率级距,为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劳动者,特别是中低收入劳动者,减税降负;
• 初步建立综合性扣除机制,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针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和赡养老人等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
• 引入反避税规则,独立交易原则、受控(个人)外国企业规则和一般反避税条款纳入个税税法;
• 变革个税征管制度,纳税人识别号“一人一号”、多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责任多元化,个税征管从法人管理走向自然人管理。
新的个人所得项目体系11项变9项,取消“其他所得”
调整综合所得收入额的确定方法
新的综合扣除机制
体现税收法定原则
其他要点
注意要点
作者:刘金涛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税法部律师、注册税务师、经济师。先后在地方税务局任稽查员、法院任法官,现为专职财税法律师,兼培训讲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全文英文翻译请见: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18)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
1、何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暂无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个人预计,这个概念应不会发生变化。
2、关于“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
1)在原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纳税年度内”,不用再行解释一年是个什么概念了。
2)借鉴国际惯例,累计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即为中国的税收居民个人。
3、明确税收的居民个人后,规定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在自然之中了。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点评】暂以未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点评】暂以未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
【点评】暂以未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点评】
暂以未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
【点评】
1、新法取消了旧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创设了新的概念“经营所得”。
2、何为“经营所得”?
1)预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时会对此问题做出回应。
2)旧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何区别?个人认为:A、取消了生产所得;B、删掉了“个体工商户的”。
3)结合后面“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应还是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具体是关于谁的,包括哪些所得?敬请关注实施条例和总局后续更新。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点评】暂以未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点评】暂以未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点评】暂以未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
【点评】暂以未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相对旧法,1、新法删除了“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改为“经营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点评】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综合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1)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3、取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点评】
1、税率分三种:
1)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综合所得。
2)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经营所得。
3)百分之二十税率,适用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点评】此项未见变化。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点评】
1、此项未见变化。
2、暂以未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点评】
1、此项未见变化。
2、暂以未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点评】
1、此项未见变化。
2、暂以未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保险赔款;
【点评】此项未见变化。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点评】
1、增加了一个退役金,免税项目。
2、何为“退役金”?据了解,根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规定:
1)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
4)年度的退役金经费,由财政部通过追加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方式划拨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入代发银行。)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点评】将旧法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其实就是增加了一个“基本养老金”,改了两个称呼:退休费、离休费,工资改为费了。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点评】
1、此项未见变化。
2、暂以未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点评】未见变化。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点评】
1、旧法说的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权限上收,符合税收法定原则。不能让财政部门执法又立法啊。
2、和《环保税法》的规定类似,都是要求最低国务院才有确定免税的权力。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点评】
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立法技术上称之为:授权立法,但需要备案。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点评】
1、又取消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的减税权。
2、和上条规定一致,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其他未见变化。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点评】
1、虽民间呼声高涨,但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未见变化(相比此前的3500元有提高)。根据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回答央视这位记者的提问说到,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我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3900元,按照近三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42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2、只有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才这样计算。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点评】非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仅和居民个人有区别,还进一步分为: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点评】和旧法中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基本相同,只是去掉了个体工商户及生产所得而已。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点评】
1、现在只有财产租赁所得这样计算了。
2、旧法中还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三项,只是新法已经将他们统一归为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的计算规则去了。
3、注意:劳务报酬所得,因为归入综合所得,不再按照旧法规定的“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了。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点评】
1、未见变化。
2、暂以未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
1)财产原值是指: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2)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点评】未见变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点评】
1、还是延续此前的所得额的计算逻辑,只是将此四项归为综合所得而已。
2、归入综合所得的收入分两种情况: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
2)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3、此前有人担心爬格子的稿酬所得会不会升税?看来是多虑了。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点评】
1、和暂未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一致,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延续此前传统,鼓励个人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3、为未来留下一个“余地”: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点评】
1、专项扣除社保及公积金:
1)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只限于个人所得法上居民个人。
2、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六项: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3、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点评】
1、旧法的规定是: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新法的规定更明确也更准确了,是居民个人,不是所谓的纳税义务人。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点评】本条规定,此前个人所得税法未有相关内容。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工作,终于有了法律的直接规定。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点评】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无正当理由,四个条件并存才行。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点评】
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2、借鉴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值得称赞。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点评】
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一般反避税调整!
3、何为“获取不当税收利益”?这么关键重要的概念,相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时会对此作出回应。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点评】
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2、依法加收多少利息?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2)预计个人所得税的加收利息,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一致。看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的规定了。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点评】未见变化。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点评】
1、本款为增加的内容,杀伤力应该不小。
2、纳税人识别号:
1)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
2)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3、特别明确,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点评】
1、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取得了就要汇算清缴,没取得就不需要。
2、思考:在哪里办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点评】没有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点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自行申报
(四)取得境外所得;
【点评】取得境外所得=自行申报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点评】
1、条件及时间: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2、思考:不注销户籍是否可以不申报?有不少华人,取得外国国籍,不注销中国国籍(户口),会有什么税务后果?注销时,一起算总账?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点评】又增加的内容,问题是在哪里申报?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点评】全员申报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点评】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1、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的,是预扣预缴税款。
3、汇算清缴期限: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税务中介又增加了一项业务来源:为个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4、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法律的直接授权,这个办法等同于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点评】
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由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
2、具体提供什么凭据、资料?待国家税务总局依法明确。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点评】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1、不办理汇算清缴。
2、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3、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怎么办?没说!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点评】
1、旧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新法规定,取得经营所得:
1)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2)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点评】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1、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2、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点评】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
1、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2、有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
3、还是有扣缴义务人且比较“懒惰”(不扣缴)的好?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点评】
1、和取得综合所得的汇算时间一样,但这是申报。
2、旧法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总体来看,截止时间推迟了三个月。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点评】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点评】注销户籍前清算税款,但问题是,他不想注销户籍怎办?得借助新成立的公安部移民局的力量了。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点评】未见变化。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点评】
1、借助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力量来“核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数据正在集中,以后会更加集中,渉税数据越来越多,税务透明人时代即将到来?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点评】
1、此前虽有国税总局和工商总局的联合下文,但因公司法未见明确规定,部分地区工商局是不协助做到先完税后办理过户的。
2、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原工商行政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3、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相关完税凭证,没完税不办理过户。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点评】联合激励和惩戒讲了很多年,也做了很多工作。现在终于在税收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范。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点评】
1、旧法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2、现在改为“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更明确、更直接了。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点评】未见变化。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点评】
1、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已经十年没征收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了。
2、新法不删除对其的开征权,为以后留下“活口”?
3、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点评】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点评】未见变化。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点评】未见变化,静待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点评】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对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新的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了。国家希望大家早日享受法律红利。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点评】税率还是从3%到45%,七级差额累进税率
(1级)36000除以12=3000,和此前的每月1500,翻了一倍,仅从这点来看,应该有减税的效果。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点评】本表适用时,居民个人可以直接适用,但非居民个人,需要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点评】旧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对比之下,应有减税的效果。因为至少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一级的金额翻了一倍是事实。
注:以下分析部分重要条文的新旧对比,全文的完整对比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旧法
修改
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发文日期 2011年06月30日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31日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31日
第
一
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
一
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
三
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
三
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
四
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将第四条中的“免纳”修改为“免征”。
在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增加“退役金”。
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删除第八项中的“我国”。
将第十项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
四
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
六
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
六
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
八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
八
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第
九
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第
十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元的--3%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36000元的--3%
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36000元的--3
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