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2期 2016“营改增”——实务疑难问答集锦 II

编者按

本期热点话题《2016“营改增”——实务疑难问答集锦 II》,律商财税实践指引邀请到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就房地产及建筑业、生活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在营改增实务操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房地产及建筑业

【问】:从政府部门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核定抵扣进项税额?

【答】:从政府部门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以及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之规定,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依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正因为有上述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故,一般纳税人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土地价款可在销售额中进行扣除,以此解决进项不能抵扣的问题。
【解答专家】: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周芬芳律师

【问】: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可就融资成本抵扣进项税?

【答】: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就融资成本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3点“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成本,包含贷款利息支出、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之附件1所附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关于“贷款服务”之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贷款服务。
【解答专家】: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周芬芳律师

生活服务业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消费餐饮(例如商务午餐)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律师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而不包括自然人。所谓一般纳税人消费餐饮最终仍是通过自然人效用的满足来体现的,因而具有双重性。在营改增试点时期,规定纳税人购进餐饮服务等的进项税额不加区分的一律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主要基于税源管控方面的政策考量。这也是在特定国情下不得已的一种极端做法。律师建议,鉴于餐饮服务的费用支出与企业所得税法上的“业务招待费”在外延上有较大的交叉,可以参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做法,相关的进项税额据实限额抵扣。但这一做法,目前尚受制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尽管部分抵扣在不动产购入环节或资产用途改变环节有所体现,但这些资产与餐饮服务相比,无论是发票数量还是发生频率,均要小得多,因而,若餐饮服务采用部分抵扣制度,管控风险与难度均会加大。
【解答专家】: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高伟昌律师

【问】:娱乐服务提供商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同一般纳税人购进餐饮服务取得的进项数额一样,娱乐服务也存在个人消费与公司商务相混同的双重特性,为了管控税源,进项税额也是不加区分的一律不得抵扣。律师认为,与餐饮服务相比,娱乐服务不存在补充生理的基本需要,因而即使以后采用据实限额抵扣的方法,可抵扣比例也应该低于餐饮服务。
【解答专家】: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高伟昌律师

金融服务业

【问】:银行间同业拆借利息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息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之规定,银行间同业拆借满足下列条件,可免征增值税:
1、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2、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
3、一年以下(含一年)的短期资金融通行为;
4、该项资金融通行为不存在担保。
【解答专家】: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杨春艳律师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对贷款利息支出进行进项税抵扣?

【答】:在金融业2016年5月1日开始纳入“营改增”范围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该附件1所附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关于“贷款服务”之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均属于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由此承担的利息支出均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在金融业纳入全面“营改增”之前,即2016年5月1日前,贷款业务按照5%的税率按价内方式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发票本身不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营改增”后,贷款服务按照6%的税率按价外方式缴纳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利息支出环节的税负仅微有增长,即使利息支出不能进项抵扣,总体税负与试点前并没有显著变化。但如果允许进项扣除,总体税负与试点前相比,则会显著失衡,鉴于金融业对财政收入影响甚著,因而在当前6%的增值税税率之下,利息支出暂不宜进项税抵扣。
【解答专家】: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杨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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