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9期 开启环保税新“征”程——环保税实务辨析及操作指引
2018年4月迎来了环保税首个征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首个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绿色税种,取代了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不再征收排污费。从“费”到“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应税污染物是征税对象。
为帮助读者了解环保税税收概念和具体实务案例,我们请刘金涛律师基于法规,用生动的案例,以提问的方式,介绍环保税征收的相关内容。本期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法规篇、概念篇、解读篇、辨析篇和实务篇,以期能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环保税的理论与实务操作内容。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法规名称
法规政策
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
大气和水污染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大气、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公告 (详见各地政府部门网站)
抽样测算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抽样测算公告(部分地区并入与地税局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 (详见各地政府部门网站)
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补充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 (详见各地政府部门网站)
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部分地区与环保厅的抽样测算方法一并联合发布) (详见各地政府部门网站)
《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 (失效)
环保法规
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失效)
8、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失效)
9、《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 (失效)
10、《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 (失效)
11、《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 (失效)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一般为农业厅起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布的当地规模化养殖标准 (详见各地政府部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公布当地“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相关公告 (详见各地政府部门网站)
(一)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环保税部分文字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罗天舒: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为落实决定精神,构建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税立法进程加快,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相应制定了实施条例并于2017年12月25日公布,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实施。环境保护税立法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下面,有请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讲解环境保护税征管有关问题。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
一、排污费制度和国际经验介绍
(一)排污收费制度实践
我国于1979年开始排污收费试点。排污收费制度实施近40年来,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如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排污费改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国际经验介绍
1.环境税的理论
(1)涵义
广义的环境税是“对排放污染物的纳税人征收的税收,以及对环境保护或防止污染的纳税人实施的税收减免,是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关税收的总称。”国外有的根据具体征税对象来命名,比如二氧化硫税、废水税、垃圾税、噪声税,等等。
(2)环境税的理论起源和实践
环境税与工业化密切相关,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
一是外部性理论。环境税的思想最早是上世纪二十年代英国现代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在他的外部性理论中提出。核心思想是,市场机制不能调控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需要政府干预,从而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达到控制污染量,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二是污染者负担原则。1972年经合组织(OECD)提出污染者必须承担削减污染设施的费用。
2.OECD国家在环境税征收上的主要经验
目前OECD国家的环境税较为成熟和完善,是最早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进行补偿成本形式的实践。
OECD国家中大多数以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作为环境税的征税对象。环境税税率设置与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相挂钩。同时设定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公共部门和农业等行业实施减免税;二是对于与普通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污水、市政污水予以优惠;三是对减少污染物排放一般都给予税收优惠;四是鼓励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税收优惠。
二、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
(一)环境保护税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1.重在调控。征收环境保护税,首要目的不是取得财政收入,而是使污染者和破坏生态者承担必要的污染治理与环境损害修复成本,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正税清费。按照中央正税清费精神,对排污费等针对环境保护的相关收费逐步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推进环境税费改革,规范政府与纳税人的收入分配关系。
3.循序渐进。按照统筹规划、全面设计、稳步推进的思路,先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
4.合理负担。兼顾发挥调节功能和纳税人实际承受能力,综合考虑现行排污收费标准、污染治理成本和环境损害修复成本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环境保护税的税负水平。
5.有利征管。科学设计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方式,力求高效便民,加强环保部门和财税部门配合,堵塞征管漏洞,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二)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制度比较
1.征收范围不同。环境保护税将固体废物作为四大类污染物之一进行征收,噪声的征税范围限于工业噪声,挥发性有机物没有被整体纳入。
2.征收程序不同。与环保部门核定开单后收费不同,环境保护税明确了企业的申报主体责任。
3.取消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法没有吸收原排污费的加倍征收规定。
4.增加复核程序。环境保护税法增加了税务机关提请环保部门复核的程序。
三、环境保护税基本政策
(一)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
(三)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1.确定计税依据的一般原则
(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2)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吨)确定。
(3)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2.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第五条: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4.工业噪声
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5.应税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方法和顺序:
(1)自动监测。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监测机构监测。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核定计算。不能按照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附件1
2.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税额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计算案例
以应税水污染物计算为例:甲化工厂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该厂仅有1个污水排放口且直接向黄河排放污水,已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检测数据显示,2018年1月份,该排放口共排放污水5万吨(折合5万立方米),应税污染物为六价铬,浓度为:六价铬0.5mg/L。请计算该化工厂1月份应当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该厂所在省的水污染物税率为3元/污染当量,六价铬的污染当量值为0.02)。
计算过程:
(1)计算污染当量数
六价铬污染当量数=1月份排放总量×浓度值÷当量值=50000000×0.5÷1000000÷0.02=1250
(2)应纳环境保护税=1250×3=3750(元)
(五)税收减免
1.免征情形(5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减征情形(2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四、征收管理
(一)征管基本规定
1.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2.环保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3.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申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征收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四)数据传递和比对
1.数据传递
(1)环保部门信息传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信息传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数据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五)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以上就是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六)现场提问
现场观众:
谢谢,我是来自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地方税务局税政法规科的董晓红。我们在工作中感到纳税人对于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比较关注。请问孙司长,纳税人要享受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中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税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减税优惠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
感谢提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纳税人享受免税的,应符合的条件有:
一是纳税人主体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二是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应该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纳税人享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减税的,应符合的条件有:
一是纳税人主体是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纳税人。
二是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是浓度值符合规定。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另外,在计算上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现场观众:
大家好!我是来自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王忠新,我的问题也是关于税收优惠的。请问孙司长,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需要事前备案么?需要提交哪些涉税资料?
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不需要事前办理备案手续。如地方税务机关无特别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完成减免税申报。但纳税人应当保留减免税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如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自动监测和委托监测数据等材料。
(二)如何理解“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如何理解此处的“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一、何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三)应税噪声产生地。即:如果产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排放,向排放口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如果产生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放,向产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会产生什么问题?
(一)可能异地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假设:某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水污染物排放口则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该纳税人需要在房山区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该排放口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二)可能多地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假设:某纳税人有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各一个,水污染物排放口位于该市A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位于该市B区;企业生产主要在该市C区(噪声、固体废物产生在C区)。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该纳税人需要在A区主管税务局申报水污染物的应纳环境保护税;在B区主管税务局申报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环境保护税;在C区主管税务局申报噪声、固体废物的应纳环境保护税。
(三)可能存在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的申报地点差异
若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地外排放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或产生噪声、固体废物,就存在在生产经营地外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与其他税种主要在生产经营地申报缴纳,形成较大差异。
三、解决之“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规定,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这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通常路径,也是税法的明确规定。(三)每个应税污染物都会被征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否意味着只要排放了应税污染物,就会对所有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征税?不是!
一、三种情形不征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第四条规定
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仅对前几项污染物征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除此之外的污染物,即使有排放也不征税。
2、注意
仅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有上述规定;对固体废物,无论排放多少,排放何种污染物,都需要交纳环保税;对工业噪声,只要超标准排放就要交纳环保税。
三、四种排放污染物情形免征环保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保税。
四、存在多项并存时,只征收一项的情况
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会发现,部分应税污染物若同时出现相关联或相冲突的几项时,则只征收一项:
1、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2、大肠杆菌数和余氯量只征收一项。
3、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禽畜养殖场征收。
环境保护税税收筹划的方向和主要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6年12月25日颁布,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主要配套政策已经趋于完备。
律师认为环保税的税收筹划方向及主要思路可以集中于如下方面:
一、利用好地区差异
(一)利用税率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大气、水污染物每污染单位征收的环保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施行的结果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甚至省内不同市州之间,关于大气、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都可能有不小差异。这种地区差异,特别水污染物,领近地区之间的税率标准差异,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利用起来,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
(二)利用抽样测算方法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之一:抽样测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公布。相应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国地税合并前)也需要公布当地的核定征收办法。这种地区差异,应可以利用一定方式,用以降低企业环保税税负。
二、利用好税收优惠
比如:利用生活污水处理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税。对于既处理工业污水又处理生活污水的,据了解,也可以达标排放,免税。
三、利用好“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这一规则,若利用得当,可以大幅度降低税负。
四、利用排放量计算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四种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分别为:自动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抽样测算。其中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为并列关系,多数观点认为其无优先顺序要求。但是同样工艺、产品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时,两者的结果可能比较大。若环保部门无强制要求,自动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物料衡算,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污染物选择适用最有利的其中一种方法。
五、总结
(一)大气污染物,无法实现空间的有效转移,且无相关不征税规定。仅靠降低排放浓度“套”税收优惠,个人认为:非真正的税收筹划!大气污染物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于排放量计算方法上。
(二)噪声,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备注栏内容规定尚有不明确之处且噪声的物理不可控性,加上税额不是很大(最大税额标准:11200元/月,最低税额标准:350元/月),个人认为:可不筹划。把数字按照申报填表说明,填对不多缴税,就很好!
(三)环境保护税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于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
大气污染
销售粉煤灰是处置还是综合利用?
一、问题
有学员提问:燃煤发电厂将产生的粉煤灰销售给客户,是算环保税上的处置还是综合利用?
二、处置和利用的区别
如果是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四条规定,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无环保税纳税义务;如果是后者,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仅属于暂免征收环保税的情形。
此前曾讲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对何为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未做明确。那么我们必须“求助”环境保护相关法规!
很庆幸,有一部法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订)。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1、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2、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3、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法规明确环保税意义上的处置、利用的含义前(个人认为:税法不需明确这些环保法意义上的特定概念含义),我们“只能”信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订)的定义。
三、结论
销售粉煤灰,应为“综合利用”,是交给他人“综合利用”。如果该项“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或地方环保标准,则可以免征环保税。在申报时,需要填报《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表》。建筑扬尘的环保税,谁缴纳?
进入环保税时代第一个申报期,本人多次接到咨询,税局要求房地产公司申报、缴纳扬尘的环保税。建设单位有无纳税义务?其实,这个税不管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缴纳,最后都实际由建设单位承担去。但是既然讲究税收法治,我们就有必要说道说道这个问题。
一、谁有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就是说,谁排放,谁纳税!
具体到建筑施工过程产生的扬尘,是谁排放的?毫无疑问,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纳税义务在建筑施工企业!
二、为何有争议?
那么实践中,为何有税局要求建设单位缴纳环保税?大家知道,施工单位是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选任,并且工程建设的最终成果由建设单位享有。为提高排污费申报及核定程序的效率,减少征收过程中的瞒报或谎报情形,排污费时代,就有一些地区规定以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排污费缴纳主体。延续至今,一些地方也规定由建设单位缴纳环保税。说到底,个人认为: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明确规定的。
三、怎么办?
(一)坚持税法原则
既然“费改税”了,就要按照税收法治的要求执法。不能因为排污费时代的一贯做法,为错误做法穿上“合法外衣”。
(二)可尽快出台代扣代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都无代扣代缴环保税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就无代扣代缴环保税义务。为此,可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批准)出台行政法规,对建设单位代扣代缴施工单位应缴环保税作出专门规定。水污染
同时处理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问题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二)概括地说
就是处理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免征环境保护税。处理工业污水,排放达标与否,都征环境保护税。那么部分处理工业污水、部分处理生活污水,能免税吗?怎么免?因为现实中,就有污水处理厂就是为特定地区的工业企业和附近居民提供包括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而建。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二、三种解决方案
(一)统一按照生活污水处理,即:都免税。
这种方案的理由主要有两个:1、处理了生活污水是事实,如果都不免税,与法与理都说不通。2、区分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进水量容易,但区分出水量技术上基本不可能或不经济,因为污水入净化池后就会混为一谈(滩),无法区分具体是生活还是工业污水。即使强行要求进水、出水都区分来源,也不符合经济原则和环保设计、监管原理。而确定出水量(对外排放量)是征税的基础。基于以上理由,索性都免税也是可能的。
(二)统一按照工业污水处理,即:都不免税。
这种方案的理由:既然不能准确区分免税部分和非免税部分污水排放量,那就都按照非免税排放处理,都不免税。都毕竟企业为社会公众处理了生活污水处理服务,对其不给予税收优惠,也不合适!
(三)区分生活污水、工业污水排放量,分别免税、征收
1、比如依据进水量对出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按比例区分。但这一方案,有一个难解决的问题:生活污水处理是达标免税,超标则对超标部分征税;工业污水,不论超标与否都征税。且工业污水与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成分差异较大。进水比例和污染物排放量之间无线性关系!
2、要求企业分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分别进水并出水,意味着企业会增加投入,相当于并行两个处理厂。于经济和技术都不合适。
三、律师观点
综上,期待总局、财政部尽快给予正式明确。在正式明确之前,笔者偏向于方案(一),即:统一都按达标免税处理。固体废物污染
七种应税固体废物概念已经基本明确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发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示》,且已经完成公示。其中,《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产品目录》)中对固体废物中的部分概念做了明确,值得期待。
一、应税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但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对上述概念都没做进一步解释,实务中对此更有不同理解。
二、《产品目录》的规定
1、煤矸石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固体废物。
2、尾矿指矿石磨细、选取有价组分后排出的固体废物。
3、冶炼渣指在金属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高炉渣、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有色金属及其它金属冶炼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
4、粉煤灰指在燃煤锅炉和窑炉的烟道中对烟气进行收尘处理所收捕的细粒状固体废物。
5、炉渣指从燃煤锅炉和窑炉炉底排出的固体废物。
三、《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为危险废物: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3、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4、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属于危险废物。
四、其他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五、总结
至此,七种应税固体废物的概念,已经基本确定。待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布《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后,就都确定了。噪声污染
环境噪声那么多种类,为何仅对工业噪声征税?
一、环境噪声有哪些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1996]第77号)》规定,环境噪声分为如下四类:
1、工业噪声: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建筑施工噪声: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交通运输噪声: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社会生活噪声: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为何仅对工业噪声征税?
1、官方解释:
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也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但考虑到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不同,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本次立法未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今后根据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征税。
2、律师观点:
社会生活噪声在排污费制度下未征收;且社会生活噪声主要是商业、娱乐、体育、游行、庆祝、宣传等活动产生的噪声,监测难度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等规范即可有效降低生活噪声排放问题。
(一)监测(检验)不出排放量,怎么申报?
一、监测(检验)不出排放量的原因
(一)排放浓度太低,无法监测(检验)
企业排放的部分污染物,特别是大气污染物,可能存在部分污染物浓度极低,监测设备无从“感知”该污染物的存在,也就无法出具该污染物的排放数据了。
(二)达不到监测条件,无法监测(检验)
根据相关监测规范,监测是需要有特定的条件的。比如:位置、天气等。如果不达标,那就无法监测。
二、怎么计算申报排放量?
大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四种方法,顺序适用:自动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抽样测算。监测不出排放量,并不意味着没排放。如果没排放,就直接不用申报即可。那么存在排放,又无法监测得到其排放量,怎么办?应该有多种方式解决:
(一)利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或抽样测算方法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若因污染物种类较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若还是不能计算得到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则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二)按照可监测的最低量申报
若通过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或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排放量会发现:计算得出的结果,比最低可监测量高很多。这是有违事实的!但不申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也违背确实有排放该污染物的事实。那么取中:按照可监测的最低量计算申报。
(三)不申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
因为无法确知其排放量,特别是因为排放量极低,无法进行监测的情况下,索性就不去申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某种角度上看,也是有道理的:事实上做不到的事儿,就当其没发生吧。
三、律师观点
(一)分清无法监测的原因,区别处理
1若因排放量极低,无从监测(检验),可以取最低可监测值计算申报。理由:A、不违背有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只是在排放量确定上采取了谨慎原则(就高不就低);B、因为申报的最低可监测排放量,在大气、水污染物环保税计算时,根据污染当量数排序取前三项或前五项,可能不用对该污染物实际征税。
2、若因不具备监测条件,必须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或抽样测算方法。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二)总局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1、明确“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中的“等”的外延;
2、明确排放量极低时,是否可以不申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二)环境保护税计算十步法
第一步:确定发生了应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若企业发生了排放行为,但未直接排放向环境,如:污水排放向污水处理厂,就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就无纳税义务,更无计算、申报义务。
第二步:确认污染物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税的污染物分为大气、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噪声等四项。各个污染物的计算逻辑都有所不同,且申报表分开申报。
第三步:确认应征税污染物
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很多,比如建筑噪声、格林曼黑度、水温等污染物,都不是应税污染物。环保税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列举的污染物征收。
第四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或噪声分贝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或噪声分贝数的方法:1、自动监测;2、机构监测;3、排污系数、物料衡算;4、抽样测算。根据企业排污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或噪声分贝数。
第五步:计算环保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规定,计税依据:1、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六步:确定应征税的项目数
根据上步计算的污染物当量数排序,对于大气污染物仅需要对前三项实际征税;对水污染物,则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水污染物,分别前三项和前五项征税。噪声、固体废物,则只要发生应税污染物的直接向环境排放就需要缴纳环保税。
第七步: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大气、水污染物没污染当量适用税额,由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固体废物、噪声则直接确定了单位税额。为此,若计算大气、水污染物的应纳环保税,需要了解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第八步:计算应纳环保税额
计算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就是应纳环保税额。
第九步:计算减免税额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对: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保税。其中对流动污染源、农业生产排放,根据总局的相关精神,不申报免税即可。但对于后两项都需要申报。
(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若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一定幅度,可以减征环保税。但需要填报减免税申报表。主要为监测浓度、浓度标准等数据。
通过本步骤的计算,可知:企业符合条件的环保税免征额为多少。
第十步:计算实际缴纳的环保税
第八步计算的税额减去第九步计算的减免税额之差,即为本企业本季度应纳实际缴纳的环保税。(三)污染物浓度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那么,这里的浓度值是怎么计算的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此处的浓度值: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
(一)数据来源
1、自动监测数据
2、监测机构监测数据
即:抽样测算、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下,计算的污染物排放量都不能适用低浓度排放税收优惠。
(二)计算方法
1、自动监测数据情况下
1)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
2)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
2、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下
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
二、注意
1、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则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2、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即:不能合并计算浓度。(四)环境保护税二十个实务问题解答
一、问: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一定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要不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取决于两个因素:1、是不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若是,有可能缴税。2、是否发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这是最关键的因素。
何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三种情况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即:(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3)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二、问:环境保护税按月申报季度缴纳?还是季度申报、季度缴纳?
答:环境保护税一般情况下是按月计算、按季申报。即: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一次,但季度内每月数据单独填报在同一张申报表内。另外一种情况是: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在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问:环保局判定企业为排污企业,企业就有纳税义务。可以这样理解吗?
答:企业是否有纳税义务,取决于你是否发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这一事实,并不取决于也不能寄希望于环保局的判定!
四、问:生活污水就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生活污水是否缴纳环境保护税,可以分为四种情况:1、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因自然人不是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所以无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2、一般企业排放生活污水。若直接向环境排放,则有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若将生活污水排放到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则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无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3、污水处理厂排放经净化后的生活污水,是否缴税取决于污水处理厂是否为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如果不是,有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如果是,是否缴税,取决于排放的经净化的生活污水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环保标准,若超标则对超标部分缴税,若达标,则免税。
五、问:二氧化硫排放量很小或没有,出具的报告显示小于3,这个排放量如何申报?
答:有两个结论希望大家记住:1、不是所有的污染物都是应税污染物。比如环保监测中常有的格林曼黑度,是一种污染物。但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列明的应税污染物。2、不是所有的应税污染物都会被最终征税。排放大气、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根据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排序,仅对污染当量数最大的前三项或前五项征税。其他的污染物即使已经实际排放,也不用实际缴税。但需要计算,因为计算后才知其污染当量数。
六、问:既处理生活污水又处理工业污水,如何享受免税优惠?
答:污水处理厂同时处理生活污水又处理工业污水,因后者排放经净化后的污染物即使达标排放也不能免税。所以,笔者意见:在总局明确这一问题之前,单独设计生活污水处理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准确计算其污染物排放量,特别是浓度值,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七、问:没有纳税义务的商贸公司需要每月申报吗?
答:1、首先,必须明确且记住:环境保护税不是每月申报,是按月计算和按季申报;2、商贸企业是否有纳税义务,取决于是否有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一般商贸企业是没有这样的行为的,但特别情况下,商贸企业若发生存放的货物损坏或内设食堂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也是有纳税义务的。若有纳税义务,就有申报义务。
八、问:环境保护税具体执行时什么时候?各地有所不同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统一,无地区差异。
九、问:物业公司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同上述问题三!
十、问:医院怎么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1、医院分为公司制和事业单位制,都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2、是否有纳税义务,取决于是否发生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据我了解,根据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医院的污水都先行自行处理,初步达标后交一般的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这一部分是属于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无纳税义务。医院常有的固体废物,根据规定分类归集后统一交给政府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理公司集中处置,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再有就是大气污染物,一般情况下都有排放,应有纳税义务。至于噪声,医院产生的噪声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税的工业噪声,所以无纳税义务。
十一、问:所有企业都有申报环境保护税的义务吗?
答:记住三点:1、有无申报义务,取决于有无纳税义务。2、有无纳税义务,主要取决于是否发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3、符合免税,也有申报义务。只有申报了,才知道你是否达到免税条件啊。
十二、问:开采砂石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见上述问题三。
十三、问:排放量每月都要测量吗?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的规定及环境保护税申报表的设计来看,每月都测量排放量是最好的。2、但是每月测量不符合环保监管的实际要求,同时也会加大企业的测量成本。所以总局在上月的一次在线解答时对此作了回应说:根据环保局的监测要求的频次监测即可。3、但是,总局对这个问题的回应还不彻底。如果环保部门的要求这类的污染物每年监测一次,若监测发生在年底,此年内的四次申报中前三次的每月数据如何取得?个人理解:在总局明确前,能提高监测频次最好,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当然,这肯定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十四、问:以前只交污水的排污费,现在是不是只交污水的环境保护税?
答:1、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税虽平移排污费,但与排放费仍有不小差异。比如:排污费对建筑噪声、工业噪声都是征税的。环境保护税法只征收工业噪声环境保护税;2、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执法刚性差异很大。以前没交固体废物、噪声、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费,并不代表你现在不缴纳相应的环境保护税。
十五、问:酒店已经交了污水处理费,就不用交环境保护税了吧?
答:1、酒店将污水交给污水处理厂处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2、但酒店还有固体废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的。酒店的厨房肯定会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且肯定会直接排放。这有纳税义务!固体废物也会有,但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规定的应税固体废物类别。3、但若当地省级人大人大,生活垃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其他固体废物,那若直接排放即不交给垃圾处理厂,酒店也有纳税义务。
十六、问:环境保护税免税怎么申报?
答:1、免税要申报;2、在环境保护税申报表中的减免税明细表中免税数据,同时也在相关的附表中填报排放数据。最终,应缴环境保护税额为零,但必须申报!
十七、问:运输企业运输硫酸等,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1、运输公司的主要污染物为汽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流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2、若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必须硫酸外泄,肯定是发生了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这事不光公安局、环保局会来找你,按道理,税局也会来找你征税。
十八、问:房地产企业要缴税吗?
答:同问题三!
十九、问:酒店有锅炉、住宿、餐饮,如何确定其排放量?
答:1、有锅炉的企业,一般要求上自动监测设备,若无自动监测设备,一般根据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2、住宿和餐饮,一般是根据省级环保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十、问:环境保护税是不是税局核定了才申报?
答:1、一定要抛弃排放费征收时的核定的概念,环境保护税主要靠自己的直接申报。2、环境保护税对抽样测算计算排放量的纳税人有核定的问题,核定有标准、有依据,有程序,按照当地省级环境保护税局公布的标准及程序进行即可。(五)旅馆等第三产业要不要缴纳环保税?
一、问题
问:我家一个旅馆,要缴纳环保税?答曰:不一定!
一、排污行为
餐饮店等部分第三产业洗菜、洗碗、拖地等行为都会产生污水,污水中就可能存在应税污染物。可以确定的是:他们会有排污行为。但请注意:有排污行为,并不等于有应税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才有纳税义务。
二、应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纳税人。
(一)什么是“直接向环境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二)什么是“应税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即:环保税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只有列举的上述四种。
三、水污染物、固体废物
如果餐饮店等部分第三产业产生的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排放向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就没有应税行为。实践中,这类主体一般都以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方式,将产生的污水经市政管网通往所在地区的污水处理厂;而大多固体废物,以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方式,交给垃圾处理站收走处理。所以,可以说,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没有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纳税义务的。但也可能存在没缴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直接将污水、固体废物直接扔在路边、沟渠等地方(即:我们说的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情况。
四、大气污染物、噪声
(一)大气污染物
必须明确:大气污染物没办法像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排往集中处理场所,进而符合不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所以,都有纳税义务。
(二)噪声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噪声仅限工业噪声。第三产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不属于应税污染物。所以,无纳税义务。
五、怎么确定排放量?
根据前面的介绍,部分餐饮店等部分第三产业,没将固体废物、水污染物排放向集中处理场所。加上没办法排放向集中处理场所的大气污染物,这些都是有环保税纳税义务的。
这时候,就需要知道以计算环保税额的实际排放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可以加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请机构进行监测(统称:实际监测),但对于大量的小规模第三产业从业者,不经济也不现实。怎么办?可以抽样测算核定,即通过一定的统计方法和指标分解,获取这个行业代表性企业的大气、水污染物平均排放量来给大家核定排放量(或应税金额)。这就是各省分别公布“抽样测算方法”(或和地税局核定征收办法一并公布)的原因,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的明确规定。
六、总结
对于餐饮、住宿、洗染、美容美发、洗浴、摄影、扩印等第三产业(具体范围见:当地核定征收或抽样测算文件)来说,
(一)水污染物、固体废物
1、将污水、垃圾排放至集中处理场所(主要标志:交了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无纳税义务。
2、没将污水、垃圾排放至集中处理场所(主要标志:没交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有纳税义务。
(二)噪声
都无纳税义务。
(三)大气污染物
都有纳税义务,具体排放量或应纳税额,按各地省级环保(地税局)公布的抽样测算办法(核定征收办法)文件规定。
(四)提醒
盲目地根据核定征收或抽样测算办法,直接要求缴税或申报缴税,都可能是错误的。要区别情况来定!
刘金涛律师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电话:18612507011刘金涛律师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税法部律师、注册税务师、经济师。先后在地方税务局任稽查员、法院任法官,现为专职财税法律师,兼培训讲师。长期关注环保税理论及实务,为地方税务局、企业培训十数场,有扎实的环保税法知识功底和丰富的授课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