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5期 2018美国税改专刊(下):美国企业的中国子公司
美国政府于2017年12月22日颁布的《减税与就业法案》(TCJA)将对各类企业产生广泛的影响。该法案大幅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废除了企业替代性最低税额(AMT),并对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作出重大调整。但是,它也取消或限制了许多税收优惠。纳税人在涉税资料留存和纳税申报方面也将面临更多要求。
律商联讯特邀美国摩石会计师事务所(Moss Adams)合伙人Roy Deaver和高级经理Jens Furbach撰写《2018美国税改专刊》,分为《在美国投资》和《美国企业的中国子公司》上下两期,分别对在美国投资或在美国拥有实体企业的中国企业及其股东,在中国的美资企业及其股东应关注的税改重要变化加以介绍。中文版由信永中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翻译。
章节目录(点击跳转) 《国内税收法案》第965条中规定的过渡税 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ILTI) 来源于境外的无形资产收入(FDII) 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BEAT) 后续计划 不同于原美国税法对美国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全球的利润(包括美国境外子公司的利润在汇回美国时纳税)的规定,《减税与就业法案》构建了一个改良的属地征管系统,这对有境外投资的美国纳税人来说影响巨大。
具体而言,《减税与就业法案》允许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的美国C类公司就其收到的股息100%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这被称为参与免税。此项规定对2017年12月31日以后收到的股息有效,替代了美国此前为避免双重征税而使用的境外税收抵免制度。
新法案的这个规定要求美国C类公司持股期间达到一年以上;此外,该规定不适用于俗称的混合股利。混合股利指外国公司在境外已经就这部分股利享受过抵免或其他税收优惠。由于收入中排除了海外子公司分回的股利,针对符合条件的股息已经支付或预提的境外税款将不再可以抵免或扣除。
如前所述,只有美国C类公司才可申请股息扣除。其他美国纳税人仍需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收入缴纳美国税。对于收到的股息的不同处理形成了一个混合的属地征管系统。为此,新法案规定了一次性的过渡税。我们将在下文中介绍这一过渡税。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全球税收制度继续适用于包括C类公司在内的美国纳税人的海外分支机构收入,这些收入需继续全额在美国纳税。然而,境外分支机构所得已纳税款或已预提税款的抵免可能降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的美国税。
背景介绍:从2018年开始的纳税年度,《减税与就业法案》规定只要不超过收入水平的限制,非企业的所有人可以就其符合条件的经营所得的20%免征所得税。这个新的税收减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S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被穿透实体的非企业所有人,这些非企业所有人包括个人、遗产和信托。为了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上述收入必须与美国贸易或经营行为有实际联系。这就是符合条件的经营所得的20%的免税优惠不适用于外国分支机构所得的原因。
《减税与就业法案》增加了一种过渡税,要求将特定外国公司(SFC)在1986年后的累积的未缴税的海外收益和利润视同汇回利润来纳税。
法规规定了视同汇回股息可部分扣除,使得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境外收益的有效税率为15.5%。
现金等价物资产包括特定的净应收账款,在金融市场上有活跃交易的个人财产、商业票据、定期存单、联邦政府和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政府发行的证券、任何外国货币、任何期限少于一年的债务(“短期债务”)等。
与此同时,非流动资产的收益按8%的有效税率征税。
取决于其所在的纳税等级,其他美国纳税人比C类公司的实际税率可能会略高一些。他们同样享受股息收入的部分扣除,但是,他们扣除后的收入按照39.6%的边际税率纳税,而C类公司按照35%纳税。在不考虑净投资所得税的情况下,这使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最高有效税率为17.5%左右,而其他资产投资的最高有效税率为9.1%左右。
对于一家在未来10年内由美国股东拥有转成外资拥有的公司,其有效税率将提高。过渡税是根据2017年11月2日或2017年12月31日的累积收益或利润孰高来评估决定的。新法规允许用一个海外公司的收益与其他海外公司的赤字相抵消。
把评估日期定为2017年11月2日是为了防止纳税人操纵2017年11月2日(美国国会颁布法案之日)到年底之间的累积收益和利润金额。
特定的外国公司(SFC),包括受控外国公司 (CFC)和美国股东持股超过10%的外国公司。受控外国公司(CFC)是指所有美国股东总计持有超过50%的总投票权或50%的股权总值的外国公司。根据《减税与就业法案》规定,美国股东是指持有10%或以上总联合投票权或市值的美国纳税人。
除了符合一般限制条件的情况和“部分股息扣除”规定中的境外所得不得抵免的情况外,境外税收抵免可能减少或消除过渡税。持股10%及以上的公司股东在支付或视同支付股息时,可就其外国子公司已经缴纳或预提的境外税款申请境外税收抵免。
纳税人可以选择按8年分期支付由此产生的税款。S类公司的股东还可以选择推迟纳税,直到发生特定触发事件。如果发生了触发事件,S类企业的股东仍然可以选择分8年支付税款。
触发事件包括:
- 改变S类公司的属性
- 出售所有重要公司资产
- 公司或业务终止
- 类似事件
纳税人可以使用现有的净营业亏损来抵消过渡税;但是,在许多情况下,选择用净营业亏损来抵消未来的利润会更有利,因为未来利润适用更高的标准税率而非降低后的过渡税税率。
收集信息和计算税额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因此,企业应尽早开始行动。拥有特定外国公司的按照公历年度纳税的纳税人的第一次过渡税的纳税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
申报缴纳过渡税的文档中有许多关键因素。以下几点是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
- 准备应缴纳过渡税的实体清单
- 计算截止2017年11月2日和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累计的应纳过渡税的境外收益和利润
- 确定有多少收益和利润是境外现金资产投资产生的,可以适用15.5%的税率,而剩余收益和利润应按照8%的税率纳税
- 为从过渡税角度可以申请境外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准备其可抵免的境外税款材料
作为避免美国税源流失的又一举措,《减税与就业法案》规定从2017年12月31日起对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征税。
根据新的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ILTI)的征税规定,受控外国企业(CFC)的美国股东应将其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ILTI)包含在当前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不论这部分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是否已经实际分配。一些纳税人对其来源于境外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缴纳很低的税款,美国政府认为这部分收入的税率过低,因此,此次对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征税的目的是对此类纳税人征收一笔最低税款。
此税种表面看来是针对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产生的无形资产所得征税。然而,GILTI税的实际覆盖面要广得多,远远超出了无形资产所得。GILTI税规定,受控外国公司使用中的外国有形经营资产的收入回报率视为10%,超过的部分需要征收GILTI税。
这将使高利润公司因为外国生产设施、设备和存货产生过高利润而需要缴纳GILTI税,即使它们根本没有无形资产。
美国股东按照其所有受控外国公司(CFC)的收入来计算GILTI税,这意味着受控外国公司(CFC)之间的盈利和亏损可以相互抵消。
GILTI可能促使美国纳税人用某些商业资产“填充”受控外国公司,以增加有形经营资产产生的常规收入回报,从而降低GILTI的影响。这与《减税与就业法案》促进美国的实业发展的意图相悖。当受控外国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时,可能因此会选择提升资产的计税基础,或者选择购买资产而非股票。另外,由于某些利息费用可以从GILTI中扣除,企业将更倾向于使用杠杆采购资产。
C类公司(除受监管的投资公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以外)GILTI的50%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自2025年12月31日起以后的纳税年度可扣除37.5%)。根据21%的新企业所得税税率,其实际税负为10.5%。这种对无形资产收入的优惠税率旨在提高美国与法定税率较低的外国税收洼地竞争时的竞争力,至少在C类公司纳税人方面表现的更有竞争力。
此外,C类公司可就受控外国公司缴纳或计提的境外所得税申请境外税收抵免。但是抵免额限于境外税款的80%,且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得留抵以后年度或冲减以前年度的限额。因此,当境外税率大于等于13.125%时,境外税收抵免政策将会消除GILTI税的影响。
其他所有持股10%以上的非C类公司股东不能适用GILTI 50%的扣除优惠,也不能享受境外税收抵免。因此,他们的GILTI可能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37%纳税。这相比于拥有受控外国公司的C类公司而言是显著的劣势。
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美国C类公司允许就其来源于境外的无形资产收入(FDII)的37.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25年12月31日之后的纳税年度按照21.875%扣除)。此类收入并非专指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减税与就业法案》认为可折旧的商业资产的常规收入为10%,超过10%的收益视同为无形资产收入。只要是从外国居民处获得的收入,一般都可适用境外无形资产收入扣除。
基于21%的新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以上扣除,来自境外的无形资产收入的实际税率为13.125%,该税率从2026年开始提高。
来自境外的无形资产收入(FDII)的税前扣除对服务业、科技产业、或其他没有大量固定资产行业的C类公司来说是一项激励政策。
虽然税收并不是选择商业结构需要考虑的唯一因素,但美国的税制改革需要(美资或外资)跨国公司重新审视其目前的结构。
一些目前使用穿透架构并拥有国际业务的纳税人可以考虑设立一家C类公司,来享受《减税与就业法案》给予C类公司的诸多税收优惠,包括:
与本文第一部分讨论的在美国境内投资类似,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也将影响美国跨国企业的下游境外投资架构。
向境外子公司支付的税基侵蚀费用应低于3%的税基侵蚀比率(特定银行和注册的证券交易商,则为2%),以避免产生税基侵蚀和反滥用税。
- 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至21%
- 来自境外股息全额扣除
- 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ILTI)和来自境外的无形资产收入(FDII)的扣除
但是,C类公司也有一些缺陷。最明显的是,与穿透架构不同,C类公司需两层征:一层在公司层面,另一层在股东层面。
在考虑新法案的整体应对措施时,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减税和就业法案》的其他规定,包括反转置规则等,纳税人将很难将升值的经营资产移出美国税制管辖区域而不纳税,以前跨国公司架构重组的一些税务规划策略今后将无法再发挥作用。
Wenli Wang王文莉是Moss Adams 旧金山地区的管理合伙人。她主要负责公司所属地区的品牌和文化管理,以及团队的发展。文莉也是Moss Adams中国业务团队的管理合伙人。多年来文莉积累了众多跨境交易的经验, 与许多来美的中国投资者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帮助很成功的拓展在美业务Wenli的联系方式为:+1(415) 677-8226 或 wenli.wang@mossadams.com。 Roy Deaver 从1996年起就从事会计师工作。他通过低税率融资、现金管理、将收益汇回美国以及转让定价分析等方式帮助客户降低全球实际税率。Roy 联系方式为+1(206) 302-6401 或 roy.deaver@mossadams.com。 Jens Furbach自1998年以来一直为客户提供税务服务。他擅长国际税务架构、并购交易、全球现金管理和收益汇回美国、以及境外税收抵免优化服务。Jens的联系方式:+1(503) 478-2236 或 jens.furbach@mossdams.com。 Moss Adams 有限责任公司(Moss Adams LLP)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服务。Moss Adams 财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Moss Adams Wealth Advisors LLC)提供投资顾问服务。Moss Adams 资本有限责任公司(Moss Adams Capital LLC.)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 本文由信永中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何之蕾 Alice He 和高级经理沈璟 Annie Shen 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