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4期 2018美国税改专刊(上):在美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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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美国政府于2017年12月22日颁布的《减税与就业法案》(TCJA)将对各类企业产生广泛的影响。该法案大幅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废除了企业替代性最低税额(AMT),并对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作出重大调整。但是,它也取消或限制了许多税收优惠。纳税人在涉税资料留存和纳税申报方面也将面临更多要求。

律商联讯特邀美国摩石会计师事务所(Moss Adams)合伙人Roy Deaver和高级经理Jens Furbach撰写《2018美国税改专刊》,分为《在美国投资》和《美国企业的中国子公司》上下两期,分别对在美国投资或在美国拥有实体企业的中国企业及其股东,在中国的美资企业及其股东应关注的税改重要变化加以介绍。中文版由信永中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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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税率 废除企业替代性最低税额
(AMT)
提高折旧额 反税基侵蚀的规定(BEAT)

新企业所得税税率

《减税与就业法案》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1%。除联邦税以外,美国大多数州还征收州企业所得税,2017年的税率为4%到12%不等。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适用于服务公司(PSC)。

新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于C类公司。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三章规定,C类公司需与其所有者分别纳税。纳税年度(非公历年度)内,C类公司需根据纳税年度(含2018年1月1日)的天数按比例计算税额。

根据之前的法律,C类公司按照最高税率为35%的累进税率缴纳联邦所得税。

废除企业替代性最低税额(AMT)

《减税与就业法案》颁布之前,企业替代性最低税额的税率是20%。但是,前三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年收入低于750万美元的公司免于适用这一规定。

从2018年起,新法案废除了企业替代性最低税额。在以前年度根据法规要求缴纳了企业替代性最低税额的公司可以用替代性最低税额来抵免当期一般税额。新法案允许企业在2018至2021纳税年度使用替代性最低税额来抵免一般税额。至2020年,纳税人可以申请返还50%剩余未使用的抵免额。2021年,纳税人可以申请返还所有剩余未使用的抵免额。

废除公司替代性最低税额是一项重大利好,特别是对于那些有经营亏损和折旧费用的企业,这些项目通常会导致公司缴纳替代性最低税额情形的出现。

虽然新法案总体上消除了亏损企业对替代性最低税额的担忧,但值得注意的是,新法案规定2017年12月31日以后的纳税年度的亏损无法全额结转。具体来说,可以用亏损抵免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比例从100%降低为80%。此外,除某些农场类纳税人亏损外,在2017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将不能抵免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于旧法规定的20年结转期限,现在亏损可以无限期地向后结转。

取消企业替代性最低税额进一步确保了企业能够利用《减税与就业法案》中100%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和其他提高折旧额的规定。我们将在下文中对此进行进一步介绍。

提高折旧额

在2017年9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生产周期较长的特定固定资产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并投入使用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第一年的加速折旧比例提高到100%。而且100%加速折旧适用于新的和使用过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

对于以后年度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100%的加速折旧比例将每年减少20%,从2023年的80%下降到2026年的20%(2027年和以后的年份为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特定固定资产,折旧比例的降低会推迟一年。例如,在2024年投入使用的生产周期较长的固定资产将适用80%的加速折旧比例。

当第一年100%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过渡期过后,第179条税收减免可以提供类似的优惠。第179条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扣除其购买或融资购买的符合条件的全新或使用过的设备和软件的全部成本。

根据《减税与就业法案》颁布之前的旧有法律规定,自2017年开始的纳税年度,第179条折旧扣除最高限额为51万美元。一旦在纳税年度中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超过了最高递减限额203万美元,最高扣除限额将逐美元递减。

《减税与就业法案》永久性地提高了第179节规定的扣除限额。根据该项新法案,从2018年及以后的纳税年度开始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最高扣除限额上升到100万美元,而最高递减限额则上升到250万美元。对于以后纳税年度,这些扣除限额还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为了确定是否适用更高的扣除限额,固定资产取得的日期被定为是购买合同签订日期。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现在也包括对不动产的特定改良支出。

反税基侵蚀的规定(BEAT)

《减税与就业法案》规定了一些类似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倡议提出的反税基侵蚀措施。

虽然提高折旧额的优惠和取消企业替代性最低税额的措施有助于降低在美国拥有主要业务和运营资产的公司在美国的税收负担,但美国跨国企业并没有完全消除对美国的最低税额的担忧。《减税与就业法案》引入了一项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即通常所称的BEAT。

从本质上讲,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是一种最低税额,其目的在于防止大型跨国企业通过向外国关联方支付款项来减少在美国的应税所得。一般来说,BEAT的计算方法是用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0%减去一般纳税义务(不包括《国内税收法》规定包括境外税收抵免额在内的抵免额)得出。

在新税制逐步实施的过程中,2018年的税率仅为5%。自2025年以后,税率将提高到12.5%。银行和注册的证券交易商的税率则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BEAT的计算通常以集团为单位进行,这意味着关联方支付、费用扣除以及关联美国公司的收入都将被综合考虑在内。

一家公司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由应纳税所得额加上某些当年扣除额来确定的,扣除项目包括:

  • 给特定非居民关联方的税基侵蚀费用(如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
  • 从特定非居民关联方处采购的财产折旧或摊销以及其他调整

如果非居民关联方需就收到的税基侵蚀的费用缴纳美国税,比如在支付这笔费用时应缴纳美国预提税,则这笔费用就不用在美国公司计算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做加回处理。如果根据美国和他国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美国预提税的税额得以降低,那么在计算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免除额按税收协定优惠预提税率和法定税率的一定比例计算得出。

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只适用于以下C类公司(不含受监管的投资公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

  • 在平均三年内,所属集团每年至少有5亿美元的国内总收入
  • 向外国关联方付款产生的抵扣额占总扣除额的3%或以上(特定银行和注册的证券交易商的比例为2%或以上)(该比例称之为:税基侵蚀百分比)

在美国直接从事贸易或业务的外国企业也需要计算缴纳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以便确认它们与美国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美国税纳税义务。一般来说,当一个外国居民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所有与其所从事的贸易或业务相关的来源于美国的所得被认为是有实际联系的收入,该收入按照美国税法适用标准税率。

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新规下,企业利用关联方贷款在美国进行收购之前需仔细筹划。如果兼并后存在从美国向境外关联方付款的情形,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就会成为跨境收购与兼并时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

除了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之外,《减税与就业法案》还对美国纳税人将收入转移出美国施加了其他限制,包括扩大利息扣除限额的规则。根据这些规定,从2018年起,受此约束的企业和非企业组织通常只能扣除不超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ATI)的30%的净利息支出。

对于S类公司、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LLCs)来说,这一限制应用于企业层面而非所有者层面。根据新法案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可以无限期结转。(S类公司是指从联邦税角度来说,收入、损失、扣除和抵免额穿透公司层面直接由股东负担的公司。S类公司的股东在个人所得税申报单上申报穿透后的所得和损失,并按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减税与就业法案》规定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从39.6%降至37%。)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未考虑以下内容的应纳税所得额:

  • 非经营性项目
  • 任何净经营亏损扣除
  • 某些其他特定扣除项目

2018至2021纳税年度,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还应加回折旧、耗损和摊销(DD&A)的允许扣除额。2021年后,在计算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加回折旧、耗损和摊销的扣除额,这会导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变小,进而使营业利息费用扣除限额降低。

在前三个纳税年度平均年收入不超过2,500万美元的纳税人(除避税组织外)不受利息扣除限额限制。其他一些纳税人也可不受限制。例如,某些房地产企业如果选择对其正常折旧年限为10年或以上的固定资产采用比较慢的折旧方法,可以不受利息扣除限额限制。

这种利息限额很可能对杠杆收购和其他债务密集型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再加上在特定年份使用净营业损失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80%的限制以及新的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的共同作用,跨国集团可能会更倾向于选择在美国以外发行债券。使用其他融资手段来代替债务融资也会更加常见。

Authors

Wenli Wang王文莉是Moss Adams 旧金山地区的管理合伙人。她主要负责公司所属地区的品牌和文化管理,以及团队的发展。文莉也是Moss Adams中国业务团队的管理合伙人。多年来文莉积累了众多跨境交易的经验, 与许多来美的中国投资者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帮助很成功的拓展在美业务Wenli的联系方式为:+1(415) 677-8226 或 wenli.wang@mossadams.com
Roy Deaver 从1996年起就从事会计师工作。他通过低税率融资、现金管理、将收益汇回美国以及转让定价分析等方式帮助客户降低全球实际税率。Roy 联系方式为+1(206) 302-6401 或 roy.deaver@mossadams.com
Jens Furbach自1998年以来一直为客户提供税务服务。他擅长国际税务架构、并购交易、全球现金管理和收益汇回美国、以及境外税收抵免优化服务。Jens的联系方式:+1(503) 478-2236 或 jens.furbach@mossdams.com
Moss Adams 有限责任公司(Moss Adams LLP)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服务。Moss Adams 财富咨询有限责任公司(Moss Adams Wealth Advisors LLC)提供投资顾问服务。Moss Adams 资本有限责任公司(Moss Adams Capital LLC.)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

本文由信永中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何之蕾 Alice He 和高级经理沈璟 Annie Shen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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