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1期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热点详解

编者按

对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每年都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工作已经紧锣密鼓地展开。本期热点话题,华政税务师事务所特就以下汇算清缴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和提示,以供企业参考。

目录

基于《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的其他具体制度,下文会在综合考虑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从制定要点、设计要求等方面分别介绍以下制度:

税收优惠

优惠备案

加计扣除

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保险费支出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跨期发票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3号)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免征与减征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加计扣除优惠、创投企业优惠、加速折旧优惠、减计收入优惠、税额抵免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集成电路的优惠、其他有关行业优惠。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以下列举几种实务中应用比较多的税收优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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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备案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即次年的5月31日之前备案。由于各项优惠政策类型和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有所不同,大多数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环节申报享受,少部分优惠政策由于其特殊性,需要等到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同时存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时,应当分别备案。

另外除上述几项实务中常见的优惠备案外,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也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完成备案手续,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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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2015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该文件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同时废止。

119号文延续了116号文中“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的税收优惠,但对优惠政策的执行做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现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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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以下为您盘点常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主要税收政策(不含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等特殊事项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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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企业在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确认和审核往往容易出现范围模糊,或与其他费用混淆的情况。以下将对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前扣除十个经典问题进行解答,帮助您掌握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点。

问题一、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是什么?
问题二、企业聘请外部老师给员工培训所支付的费用是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问题三、外聘老师的住宿费、差旅费是否可以列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
问题四、公司为客户组织培训,宣讲理财知识,所支出的培训费是否应列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
问题五、员工外出培训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餐费是否可以与培训费一起列支到职工教育经费?
问题六、给个人报销的学历教育的学费是否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问题七、企业高管出国学习和培训的费用是否必须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问题八、企业购买的专业书籍是否必须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问题九、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问题十、职工教育经费超限额部分结转有年限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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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支出

保险费是企业费用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面包括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基本保险、补充保险,也包括企业投保的财产保险等其他保险品种。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哪些保险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呢?

• 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 企业财产保险
• 四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
• 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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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以下为您整理分析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方法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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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发票

临近年底,大部分企业都面临着年底费用集中报销,会计关账的问题。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在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关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报销的情况。很多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企业在当年实际发生的、归属于当期的费用,应当列支在当期,并在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将当期的费用计入以后年度损益,则在列支年度不能税前扣除,而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跨期发票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但现实中确实存在各种客观原因,导致企业不能及时取得发票或即使取得发票也不能及时报销,造成跨期发票的存在。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跨期发票的问题,导致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无疑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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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税法针对企业取得境外所得采取“抵免制”原则,即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首先要明确,实施“抵免”制的境外所得包括两类,一是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结合现行政策,以下提炼出五项关于“抵免“的政策要点,并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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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务鉴证、税务代理及其他涉税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拥有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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