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9期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管理
新《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18年7月1日生效。本次修订主要对原法规进行完善,并没有大幅度的修改。借此机会,本次热点话题整合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内容,汇集了相关法规、条款解读以及合规手册,力图向读者提供有关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合规管理的最完整资料。
保险行业的信息披露分为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以及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三个层次。其中,保险监管部门根据《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在网站发布政务工作等内容,还通过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编印《中国保险年鉴》和《中国保险市场年报》等多种方式公开保险业财务、业务等信息。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目前披露的内容包括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保险公司交强险专题审计报告和交强险精算报告、车险自律倡议书以及保险行业执业资格认证等。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含保险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外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对外进行披露的方式。
在2010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之前,保险监管机构已经制定了三套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分别为:
(1)《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经营成果等信息。
(2)《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方便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给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逐步将承保信息、缴费信息、批改信息、理赔信息、手续费信息、投保渠道信息进行披露,最终实现所有险种的承保理赔信息客户均可自主查询,推动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户服务品质,促进财产保险行业规范经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2010年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后,保险监管机构在管理办法的框架下,针对关联交易、股权交易、资金运用业务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补充规定。
2018年,保险监管机构对2010年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7月1日正式生效启用。新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其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8类,并对8类信息所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上述部分内容,办法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有不同要求。
2.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公司网站,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开信息披露”专栏,并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在网站内披露相关信息。
3.信息披露的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指定符合办法要求的人员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4.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披露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和该公司主管人员与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
* 参考《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序号 |
名称 |
发布机构 |
文号 |
生效时间 |
备注 |
1 |
保监会 |
保监发[2008]100号 |
2008年11月25日 |
/ |
|
2 |
保监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第3号 |
2009年10月1日 |
/ |
|
3 |
保监会 |
保监发[2009]111号 |
2009年10月13日 |
/ |
|
4 |
保监会 |
保监统信[2010]604号 |
2010年6月2日 |
已失效 |
|
5 |
保监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 |
2010年6月12日 |
已失效 |
|
6 |
保监会 |
保监厅发[2012]65号 |
2012年11月2日 |
/ |
|
7 |
保监会 |
保监厅发[2013]15号 |
2013年3月8日 |
/ |
|
8 |
保监会 |
保监发[2014]44号 |
2014年5月19日 |
/ |
|
9 |
保监会 |
保监发[2015]42号 |
2015年4月10日 |
/ |
|
10 |
保监会 |
保监发[2015]121号 |
2015年12月23日 |
/ |
|
11 |
保监会 |
保监发[2016]36号 |
2016年5月4日 |
/ |
|
12 |
保监会 |
保监发[2016]52号 |
2016年6月30日 |
/ |
|
13 |
保监会 |
保监发[2016]52号 |
2016年6月30日 |
/ |
|
14 |
保监会 |
保监发[2016]62号 |
2016年7月15日 |
/ |
|
15 |
保监会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 |
2018年7月1日 |
/ |
1、新旧条款比对
· 新法规和旧法规相比较,主要是细节上内容的修订,这些细节主要有**:
类型 |
具体内容 |
条款 |
增加可以豁免披露的情况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
办法第五条 |
增加披露信息内容 |
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 |
办法第七条 |
增加保险公司披露基本信息内容 |
产品基本信息 |
办法第八条 |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 |
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 |
办法第九条 |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 |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
办法第十条 |
股东大会(股东会)披露内容细化 |
/ |
办法第十条 |
需要披露的经营的保险产品基本信息 |
增加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 |
办法第十一条 |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
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简要说明 |
办法第十四条 |
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 |
增加前5位的产品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 |
办法第十五条 |
对上一年度偿付能力信息进行重新定义 |
\ |
办法第十七条 |
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
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
办法第十八条 |
更新重大事项的内容 |
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 5%的重大投资损失,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
办法第十九条 |
披露的媒介由报纸变为指定的媒介 |
\ |
办法第二十二条 |
增加临时信息披露报告的格式 |
\ |
办法第二十三条 |
临时信息披露报告保存年限延长为5年 |
\ |
办法第二十五条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增加信息披露的豁免及其审核流程 |
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公司网站主页 |
增加信息披露专栏 |
办法第三十一条 |
增加处罚条款 |
\ |
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
· 有关具体的条款比对,请参考:
2、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
· 征求意见稿的原文请参考:
《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有关征求意见稿的评论请参考:
《保险信披新规,监管重塑而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 参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旧对比一览》
依据最新的规定,我们对实践指引中的有关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1、【合规手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合规要点(不含新型产品信息披露)
2、【合规手册】保法定和敏感信息的管理和披露
3、【合规手册】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审批及信息披露管理合规要点(上)
4、【合规手册】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审批及信息披露管理合规要点(下)
5、【合规手册】万能型保险的产品审批及信息披露管理合规要点(上)
6、【合规手册】万能型保险的产品审批及信息披露管理合规要点(下)
7、【合规手册】分红型保险的产品审批及信息披露管理合规要点(上)
8、【合规手册】分红型保险的产品审批及信息披露管理合规要点(下)
9、人身保险公司(未上市)公开披露信息要求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