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85期 保险法商50问

编者按

本专题深入探讨保险法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内容覆盖了婚姻传承、企业经营、资产配置、保险公司运营以及保险合同等五个关键板块。通过50个精心设计的问题,为读者提供关于保险法律知识的全面指导,便于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的复杂性,掌握保险法在现代商业中的实际应用。

婚姻传承与保险法商

1.夫妻一方在婚前趸交购买的保险,婚后获得的生存金离婚需要分割吗?

所谓趸交,就是一次交清,也就是在结婚之前,把这份保单要给保险公司交的保费全部都交清了。保险的保单权益,其实也是财产的一种类型。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如果保险是在婚前购买的,并且这份保险是趸交的,那么这份保单的保单权益就是购买保险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现金价值以及获得的生存金,都属于个人财产。即便是双方未来离婚,也不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夫妻一方婚后使用自己的工资购买的保险,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需要分割吗?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就包括一方所获得的工资。因此,这个问题就相当于是,使用共同财产购买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离婚是否需要分割?其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共同财产无论是为自己购买还是为配偶购买的保险,一般来讲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都需要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方式包括退保、协商补偿现金价值等,都是可以实现分割的目的。

3.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给孩子买的保险,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要分割吗?

该问题在司法口径也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能够就保单的处理达成一致的,法院也会按照这个一致的意见处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多数法院会倾向于认为,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用共同财产给孩子买的保险,是对孩子的赠与,而且主要是为了孩子的利益,不应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事实上,也有少部分法院认为,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保险,毕竟该保单现金价值是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父母离婚时也应当分割。当然,分割也不一定非要退保,也可以由保单持有一方向另一方补偿现金价值。

4.非婚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并没有什么实质的不同,既然婚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那么非婚生子女也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仅是实践当中,若是由一方对亲子关系的存在有异议,可提请法院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确认,在亲子关系得以确认后非婚生子女就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

5.投保时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未来获得的保险金如何处置?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各个主体进行了明确说明,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等。对于人身保险来说,被保险人就是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就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是说,保险金天然就是属于被保险人的,只是如果保单中指定了身故受益人的话,保险金就归属于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基于被保险人身故所获得的保险金则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继承规则发生继承。

6.以父母为被保险人以已婚子女为受益人的保单,子女未来获得的身故保险金为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保险金到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要分险种。具体来说,如果是意外保险、健康保险获得的保险金,或者作为受益人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获得的生存年金,则属于共同财产。在本问题当中,已婚子女是基于父母身故而获得的身故保险金,根据前述规定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7.子女婚内接受父母赠与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内获得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也包括通过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但是如果作为赠与人的父母、和作为接受赠与的子女说好了,明确赠与的这个财产只属于夫妻的一方,不作为共同财产,也是可以的,不过需要父母和子女一方签一个书面的赠与合同,并在赠与合同中说明只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婚内赠与的,如果没签合同或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就是属于子女婚内的共同财产,如果签了书面的赠与合同并且也在合同中说明了只赠与一方,就可以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8.父母作为投保人,子女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情形,子女可以到保险公司退保吗?

所谓“退保”,在法律上被称为“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一定情形下均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未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三类人,在保险法上享有不同的权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双方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即便是解除合同也应当由保险合同的双方来行使,以保证保险交易的稳定性。因此,根据上述分析,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子女,不可以到保险公司进行退保。

9.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去世,如何确定保险金的归属?

我们知道,保险合同如果指定了受益人的话,那么保险金就是归属于受益人的,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那么保险金就是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那么,当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如果在同一事故中去世,也就是不知道谁死亡在先谁死亡在后,这时候法律上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搞不清楚就不搞了,视为受益人先死亡被保险人后死亡,那么这时候就相当于保险合同没有受益人了,自然而然保险金就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这笔保险金就会在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当中发生继承。

10.婚前购买保险婚后也缴纳了一部分保费,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如何界定?

如果是婚前买的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就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用共同财产买的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就属于共同财产。对于婚前购买保险但是在婚后又交了一部分保费的情况,这时候如果离婚并且要退保,那么就得分清楚哪些是婚前所缴纳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哪些属于婚后缴纳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在分割现金价值时,应按照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比例来界定。此外,如果保单有分红,分红部分应属于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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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与保险法商

11.企业家给子女买的保险,现金价值归属企业家还是子女?

这个问题取决于谁是这张保单的持有人,因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属于保单的持有人。如果企业家为其子女购买保险,并且自己是保单的持有人,也就是自己是投保人,那么现金价值将归属于企业家。但如果企业家是把购买保险的保费直接给子女,由子女自行投保的话,那么此时子女就是这张保单的持有人,那么现金价值将归属于子女。实践当中到底采取哪种保单架构,则需要根据不同的需求来设计。

12.夫妻离婚时一方所持公司股权是否一定要向配偶分配?

夫妻一方婚后成立公司,或婚后受让一个公司的股权成为这个公司的股东,这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实际上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至于是否要向配偶分配,其实并不一定,因为向配偶分配股权就意味着配偶未来也是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也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时候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一半股东也同意,那么这位配偶也可能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配偶成为股东,或者要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股权可能无法直接过户给配偶,但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还是要向配偶分配。

13.公司经营对外欠债还不上,作为股东要不要从家里拿钱替公司还?

我国实行公司有限责任制,也就是股东以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怎么理解呢,就是公司注册成立的时候,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确定一个注册资本金额,股东对外承担责任最多就是这个金额,如果股东已经把公司注册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全部支付完毕了,也就是股东履行了全部的注册资本缴纳义务,那么即便是公司对外欠了款,股东一般情况下也不用再额外从家里拿钱来替公司还。但是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法人人格否认等情形,也有可能要替公司承担责任。

14.股东对外借款让公司来担保,是否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一般来说,给借钱的人提供担保,就意味着承担了未来可能要替别人承担还款责任的风险,同样,股东对外借款并让公司为他提供担保,就意味着未来公司可能要替这个股东承担还钱的责任,这对公司来说就是一个风险,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某个股东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应当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且开股东会的时候这个股东还不能参与表决,只有在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才可以由公司为这个股东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5.企业家投保后对外欠债,债权人可不可以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种理论上的情况,是说债权人是否具有强制执行保单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因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也就是此处作为投保人的企业家的责任财产,如果企业家对外欠债,且该债务已经由法院裁定生效,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这个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通过强制退保的手续兑现出保单的现金价值,用于清偿债务。如果保单现金价值大于该笔债务的,清偿完这比债务剩余的部分仍然应当退还给投保人。当然,我们此处只是讲了理论上的情况,实务中是否可以取得执行成果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论。

16.企业家买保险,为什么保险代理人建议由企业家的父母做投保人?

这个问题有可能主要是考虑到企业家可能会负债的问题。企业家经营企业,难免存在需要对企业债务进行担保、或是需要向企业持续注入资金的情况,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企业家对外负债,这时候如果企业家的债权人发现企业家名下有人寿保险的保单,则有可能会强制执行。那么,企业家身边的保险代理人,考虑到未来这份保单不至于被申请执行而强制退保,就会倾向于建议让负债可能较低的父母来做投保人,这样未来即便企业家自身欠了债,这份保单也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17.法院是否会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作为财产线索的保单信息?

这个问题是一个偏实践的问题。因为很多保单都有现金价值,所以就可以作为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投保人成为被执行人时,保单现金价值就有可能会被执行。当然了,执行一份保单前提是得明确这张保单的相关信息,比如投保的保险公司、保单号这些,这些信息通常都相对比较私密,如果申请执行人,也就是债权人,了解被执行人保单号等信息的,就可以向法院提供这些信息,法院就可以去强制执行,如果提供不了这些信息,基于查询渠道较少等因素,法院通常不太会主动去查询这些信息。

18.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离婚的时候一定要办理退保吗?

不一定。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里的共同财产意思是属于夫妻共有,但并不代表在离婚的时候一定要退保然后分割。事实上,法律上仅是规定双方总体的共同财产应当要分割,并没有说每一项财产都要单独来分割,更没说每一项财产都要先变为现金然后再分割。对于保单来说,如果双方都不想要这份保险,自然可以申请退保,由双方分配保险公司所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如果一方因为身体条件等原因很难再购买新的保险,可以选择不退保,双方可以协商由一方向对方补偿一定的现金价值,以保留原有的保单。

19.质押贷款后投保人又欠了第三人的钱,贷款到期后保单现金价值先还谁的钱?

保单之所以可以质押给保险公司获得贷款,这是因为保单本身就有价值,在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中,保险公司基于获得了这份保单的质权作为担保,所以才给投保人放了贷款,这里的质押担保其实就使得保险公司放出去的这笔贷款未来可以优先被偿还。因为通常保单的现金价值只会质押给保险公司,所以即便投保人还有其他债权人,也无法作为这个保单现金价值的质权人,因此,这份保单的质权人只有保险公司,就保单现金价值的优先偿还问题,一般是优先偿还欠付保险公司的贷款。

20.公司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还可以买保险吗?

所谓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是我们常说的“黑名单”,通常是因为没有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将欠钱的一方列入黑名单。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和公司都可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在出行、娱乐消费、旅游消费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都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当然,这里的限制也包括购买保险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当一个公司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之后,连同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方面会有很多的限制,而纯消费型的保险则基本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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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配置与保险法商

21.如果中国开征遗产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是否需要缴纳遗产税?

我们国家暂时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并不代表永远不会开征。这个问题的核心就在于保险金是否被算作遗产,如果属于遗产需要缴纳遗产税,如果不属于遗产则不需要缴纳遗产税。答案因情况而异。如果保单指定了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是属于受益人的财产,自然不需要缴纳遗产税的;如果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保险金就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这时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想继承这笔保险金,就有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

2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常听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说保险金免税,这个说法有法律规定吗?其实按照我国的法律,是有一部分个人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而这部分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四条中,其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赔款”这部分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至于是不是所有的保险金都可以被认定为此处的“保险赔款”,目前还有一定的争议,通常来说补偿性的人身保险可以称为赔款,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的这些赔款,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23.增额终身寿险中的3.5%或3.0%复利记载入合同,该内容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吗?

保险公司推出的增额终身寿险,里面关于3.5%或3.0%保额复利增长的条款,这种记载在合同里面的内容,就与保险代理人单方向客户宣传的不一样,单方宣传的东西很难对证,不排除未来可能会产生争议,甚至纠纷。但是一旦记入合同,因为有了明确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就意味着各方都是可以自行计算的,任何一方一般也都不会对此产生异议,甚至抵赖。所以,增额终身寿险中的3.5%或3.0%复利记载入合同,通常情况下对保险公司也是有约束力的,保险公司需要按照这个合同内容进行兑现。

24.如何理解保险公司宣传的“刚性兑付”?

保险公司宣传的“刚性兑付”,是指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无论发生何种风险,都会按时兑付投保人的保险金,保障投保人的本金和收益不受损失。事实上,我们经常听到各种资管产品的机构或业务人员宣传某某产品刚性兑付,其实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能做到一定会兑付,这重点取决于兑付问题是否明确写入合同,以及发行这个产品的机构实力如何,也就是保险公司不光要有兑付的意愿,同时还要有兑付的能力,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要选择相对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

25.投保人的债权人能不能去保险公司要被保险人的生存金?

所谓投保人的债权人,就是投保人欠这个人的钱。所谓被保险人的生存金,其实就是应由被保险人领取的保险金。我们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金只能由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领取,投保人自身也领取不了,因此并不是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投保人的债权人则更是要不了这个钱。所以,即便投保人的债权人知道这个保单的保费是由投保人交的,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要应由被保险人领取的生存金。

26.为什么说分红型保险有资产配置的功能?

分红型保险,其实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一种人身保险产品,是一款客户与保险公司共享经营成果的保险。分红型保险的收益组成既包括固定收益,也包含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享受固定利息的同时,每年又有额外的分红收益,因此兼具投资、理财、保障三重功能,整体上受股票市场影响较小、具有相对较安全的“稳健保本”优势,是做资产配置的一个重要选择。

27.如何理解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这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特点,也就是客户跟保险公司签了保险合同之后,保险公司此时只是对客户负担了一个保障的义务,但并不是直接负担了赔偿的义务,而是未来客户出险之后,保险公司才负担赔偿义务。这里面就有一个概率的问题,也就是签保单的客户有很多,但是出险的客户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所以射幸性也可以理解为偶然性或不确定性。也正是因为保险合同的这个特点对应了我们疾病或意外发生的特点,所以我们才需要通过保险产品来应对疾病和意外。

28.如何理解银行破产最高赔付限额50万元?

这个问题我们得从两个层次去理解,首先要理解银行破产最高赔付限额50万元是什么意思,其实就是指如果银行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破产,那么储户在这个银行的存款,最多就能赔付50万元,超出的部分要等到银行进行清算后,根据结余按比例进行清偿。其次就是要理解这个制度存在的原因,这个设定是基于《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在存款人利益和金融体系稳固两者之间选择了一个平衡点,这个数值也会根据情况不断调整,目前是人民币50万元。

29.如何理解保险代理人所讲的“强制储蓄”?

所谓强制,就是对于那些期交的保险,每到一个固定的时间就要向保险公司缴纳一笔保费,相当于是分期购买,如果不缴纳就可能存在退保的问题,保险公司只能退现金价值,意味着投保人就会有损失。因为交的这个保费会固定存到保险公司开设的账户里面,部分险种到一定时间后保险公司还会再返还,所以说交保费的这个过程其实就特别像是我们自己强制自己进行储蓄。当然,根据保险监管规定缴纳保费的行为并不是一种储蓄行为,保险代理人所讲的“强制储蓄”其实是一种类比性的解释。

30.如何通过保险金信托避免保单现金价值被执行?

所谓保险金信托,实际上是将保险和信托这两种资产传承和规划的工具进行了结合,简单讲,就是投保人也作为信托的委托人,在投保之后将信托公司作为保单受益人,然后为信托再确定一个信托受益人,信托公司在获得保险金之后对保险金进行管理和分配,是一种典型的将保险的杠杆性和信托的灵活性结合起来的资产传承工具。我们前面说了保单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被投保人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这里如果我们一开始就设立一个家族信托,然后由家族信托财产支出保费,那么也就意味着家族信托就是投保人,未来即便是信托的委托人对外负债,也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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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司运营与保险法商

31.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什么?

我们在买保险时,经常会听到保险代理人说某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很强,这里我们所谓的偿付能力,实际上是保险公司能够履行其保险合同义务的能力,同时也是评估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和能否满足赔付承诺的重要指标。通俗来讲,保险公司收了我们交的保费,就要确保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发生了其他应当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情形时,保险公司此时有能力来给付保险金。买保险就是为了在将来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可以得到赔偿,所以,买保险不仅要关注产品本身,还要关注这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何。

32.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投保人的保单怎么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的法律也是允许保险公司破产的,但这不是我们关注的问题,我们真正关注的是,保险公司破产了我们的保单由谁来管,保障未来还能不能兑现。对于这个问题,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这表明至少对于长期的人寿保险合同而言,作为投保人是不用担心的,这部分保单未来都会有新的机构来接管。

33.长期人身保险和短期人身保险在保险保障基金救助上有什么区别?

我们前面讲了保险公司破产时,一些长期人寿保险合同可以被其他的保险公司接管,事实上除了接管制度之外,我们国家还设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当发生保险公司被撤销或破产时,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出手对保单进行救助,只是在救助对象和救助力度上会有区别。在救助对象上,长期保险的救助对象是保单的受让公司,也就是接管了保单的保险公司,而短期保险的救助对象是保单持有人,通常是投保人;在救助力度上,由于短期保险规定,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而长期保险没有这个规定,因此短期保险的救助力度相对更高。

34.保险公司破产后,保单权益是否会遭受损失?

客观地讲,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也就是不能准确地说一定会有损失还是一定没有损失,而是要看保单的类型,到底是长期保险还是短期保险。我们前面说了,长期保险的保单都是要转让的,也就是一定会有新的保险公司来接管长期保单的,这部分保单一般不会有什么损失。但是对于短期保险而言,即便有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但是也并不是都会进行全额的救助,而是要区分保单利益的金额,对于保单利益在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对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此时要分保单持有人是个人还是机构,如果是个人,救助金额为超过5万部分的90%;如果是机构,救助金额为超过5万部分的80%。所以说对于短期保险而言,也会存在保单不能被完全救助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35.保险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风险,有哪些风险处置的措施和方案?

当保险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风险时,会有一系列风险处置的措施和方案来保护投保人和保险市场的利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处置措施:1.限制或停止业务:监管机构可能会对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采取限制或停止业务的措施,防止进一步的风险扩大。这可以包括暂停发行新保单、限制某些业务范围或要求保险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2.强制资金注入:监管机构可以要求有关保险公司进行资本注入,以增加其资本充足率,弥补亏损或承担风险。这可能包括要求股东注入资金、筹集外部资金或者进行重组和并购等。3.转移保单:如果保险公司无法独立承担风险,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将其保单转移到其他稳健的保险公司。这可以确保投保人的保险权益得以继续,不受重大风险的影响。

36.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认缴吗?

注册资本是设立公司的必备要素,我国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也就是在公司成立时可以先确定一个注册金额,然后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设定一个合理的缴纳期限,股东只需要在缴纳期限届满前缴足注册资本就行,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实行认缴制。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的,也就是要想开办保险公司,必须把注册资本先实缴到位,而且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是2个亿,股东必须把2个亿缴纳到位才能开办保险公司。当然,这也是出于对广大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市场的保护,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来提高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37.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资金有使用上的限制吗?

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资金有一定的使用限制,通常不能用于以下项目:1.非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资金应主要用于支持其核心保险业务,如承担风险、支付赔款和理赔,以及保险产品的销售和运营等。通常不允许将保费用于其他非保险相关的经营活动。2.高风险投资:保险公司在进行资产投资时需要谨慎选择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不能过度投资于高风险资产,以保证其资本充足率和偿付能力。3.私人开支:保险公司的保费资金不能用于执行管理层的私人开支,如个人消费、奢侈品购买等。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合理使用保费资金,并保持透明度和合规性。4.法律禁止的活动:保险公司不能将保费资金用于任何违法或禁止的活动,包括洗钱、资助恐怖主义、违反反垄断法规等行为。当然,保险公司对保费资金的使用限制不限于上述罗列内容,在投资程序以及投资项目上监管机构也有种种限制。

38.保险公司的保证金是干什么用的?

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要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缴纳的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增强其偿付能力以及作为保障投保人权益的安全储备,也就是保险的保证金制度,这些保证金通常由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用途: 第一,作为偿付能力的保障,在保险公司发生风险或需要支付赔款时,保证金可以用来满足其偿付责任,确保投保人能够及时获得赔款。第二,满足监管的合规要求,保证金的缴纳是一种合规要求,用于确保保险公司遵守监管要求并保护投保人权益。第三,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保证金的存在有助于维护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保证金的缴纳能够提供一定的风险防范,减少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和资金不足的可能性,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39.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和支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吗?

我们从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时,通常对接的是保险代理人,进而通过保险代理人对接保险公司的支公司、中心支公司,偶尔也会对接分公司,但是这些机构都能独立承担责任吗?要想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确认这些机构的性质如何。在我们国家,保险公司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和支公司的性质通常都叫做“法人分支机构”,这些机构一般都会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但是不属于独立的法人单位,因此通常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法律责任通常都是由设立这些机构的法人,也就是总公司来承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发生法律纠纷之后这些机构不能被起诉,只是未来这些分支机构无法承担责任时,可以追加总公司来承担责任。

40.保险公司解散是否需要经过监管机构批准?

我们知道,保险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其实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包括在公司成立、公司运营以及公司解散方面都会有很多的不同之处。一般普通公司的老板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了,想要解散公司,通过内部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然后成立清算组,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流程就可以正常走公司解散的手续了,但是如果是保险公司,要求会更加严格,不光要求要形成股东会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保险公司因故需要解散的,需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才能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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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与保险法商

41.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健康询问,没有如实告知会有什么后果?

我们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尤其是购买健康、大病保险时,保险公司有可能会对我们提出健康询问,比如过去有没有相关的病史之类的。在面对保险公司询问时,需要如实地向保险公司说明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健康状况,且该状况能够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决定产生严重影响的,那么即便成功投保了,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故意隐瞒健康状况的,就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取消掉这份保单,而且,即便是在解除前出险的,保险公司也可以不予理赔。因此,建议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2. 保险合同的双方可以任意解除保险合同吗?

这里所说的“解除”,是个法律术语,相当于取消的意思,这个问题就是说保单已经签署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是否还可反悔?对于一般的合同,除非合同中约定了一方有权任意解除合同,或是发生了什么情形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是对于保险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投保人天然具有任意解除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客户可以随意退保。而保险公司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具有合同解除权,比如投保人故意不告知健康状况的,比如投保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再比如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并且两年内也没有达成协议的等等。总之,虽然法律规定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不得任意解除合同,但并不绝对,在部分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是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

43. 对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如果没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会有什么后果?

保险合同是由大量的条款组成的,其中有一类条款叫免责条款,也就是发生了哪些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保险法规定对于这一类条款,保险公司在签合同的时候,要对客户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这是因为保险合同都是保险公司制定的制式合同,通常客户签署的时候并不是全部都会看一遍,对于这种对自身利益影响比较大的免责条款一般也注意不到,所以为了让客户都了解这些条款内容后才决定买不买保险,法律上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要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如果没有履行这个义务,那么根据保险法规定这个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未来即便有这个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也不能免责。

44. 如果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会受影响吗?

我们都知道长期性保险的保费有两种缴纳方式,一种是趸缴,也就是一次性交清,另一种是期交,也就是分期缴费,通常是按年度来缴费。对于期交保险,通常是保险公司自行在银行卡上进行扣划,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也就是银行卡上没有足够的金额可供扣划,法律上会给投保人一个宽限期,如果保险公司没有主动催要,那就是从应当缴费的时间开始算60天,如果在这60天还没交,那么这份保险合同效力就会变成效力中止状态,当然,在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缴纳使得保单重新产生效力,但是如果2年内仍没有缴费,2年过后保险公司就可以直接解除保险合同了。

45. 如果在保险合同宽限期或者中止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我们前面说,如果投保人未在期交保险的缴费期内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会进入60天的宽限期,如果还没交的话就会进入2年的效力中止期。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是在宽限期内出险的,那么保险公司还是要承担保险责任,只是要从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中扣除投保人欠缴的保费而已,但是如果已经进入了效力中止期,此时出险的,法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要承担保险责任,但多数观点认为此时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只是投保人在这个期间可以申请保单复效。因此,为了避免所投的期交保险未来无法获得理赔,需要特别关注续期费用的缴纳问题。

46. 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还可变更吗?

我们知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是保险合同重要的关系人,那么是不是一旦合同签了之后,这三类人就不能再变了呢?首先,投保人是可以变更的,比如对于一份期交的保险,如果投保人去世了,那么这份保单就会成为投保人的遗产,投保人的继承人可以要求变更投保人后继续缴费。其次,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就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所以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是不能变更的,但团体险中一般可以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最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权利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理论上不需要获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只需要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47. 保险代理人代客户签字有什么法律后果?

前面讲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对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给的其他资料进行确认,而最普遍的确认方式就是签字,签字行为在法律上就相当于对这件事认可了,以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说对这件事不知晓、不认可。假设保险代理人代替客户签字了,相当于客户并没有对保险合同或其他资料进行认可,未来一旦发生纠纷客户就可以说自己不知情,不是自己签的字。当然了,有一部分情况是客户因为不方便或是其他原因自愿让代理人代签的,这时候代理人一定要保留好客户授权的证据。总之,代替客户签字风险较大,这也是保险公司包括监管机构要求业务人员不得代客户签字的原因。

48. 投保人可以将自己的孙子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吗?

之所以会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按照保险法规定,爷爷对孙子并不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但这并不代表爷爷不能给孙子买保险。如果孙子还不满8岁,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规定在这个年龄段内爷爷不能给孙子买保险。如果是8-18岁期间,此时爷爷其实是可以给孙子买保险的,只是有两个限制,一是需要父母同意,二是只能投除身故责任以外的险种。如果孙子已经年满18岁了,此时只要孙子同意爷爷给他投保,那也是可以的,一般在险种上也没有什么限制。

49. 投保人买保险时所交的保费是否需要交税?

我们日常所购买的多数商品,比如买一个电脑、买一辆车等等,所支出的价款中都有一部分要用来交税,但是对于买保险而言,国家为鼓励老百姓多买保险来规避未来的风险,允许买保险的保费不需要交税,因此,购买保险不仅可以规避风险,还可以对自己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但是,购买保险的保费必须是合法完税的资产,也就是保费从源头上来讲必须是合法的税后财产,也就是通常投保人购买的健康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人寿保险等,都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完税收入。

50. 因未成功扣费导致保单失效是谁的责任?

对于期交的保险,通常缴费方式都是绑定投保人的银行卡,然后到缴费时间后保险公司直接从银行卡上扣划相应金额的保费。假设客户的保单因为没有成功扣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这时候首先要看客户交保费的银行卡是否具有足以覆盖保费的金额,如果有,但保险公司未及时扣费的话,则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如果没有,还需要看保险合同是否约定保险公司需要在此种情况下通知客户。如果约定了但保险公司仍没通知,也属于保险公司的过错;如果保险公司通知了客户,但客户仍然没有存够费用,或是本身就没约定,则属于客户的过错。所以,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扣费未成功时最好以多种方式通知客户,对于客户而言,则应当在缴费期限快到期时及时存够相应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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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作者:方明阳、梁华、卫永鹏
作者单位: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指导机构: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专业委员会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在北京、深圳、上海、成都、武汉、西安、长沙、杭州、海口、南京、广州等地设有办公室,拥有650多人的专业团队,其中合伙人约180人。秉承专业、务实、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万商天勤能够及时洞察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多领域专业法律服务。

万商天勤汇集了活跃于公司及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私募基金与投资并购、知识产权、国际业务、房地产、建筑工程与基础设施、争议解决、刑事合规与辩护、数字法律、政府事务等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他们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院校,拥有法律以及证券、金融、保险、建筑、地产经营、环境保护、工商管理、知识产权等专业背景。万商天勤的许多合伙人还受聘担任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政府的法律顾问及仲裁员等职务。基于对客户业务领域的深入了解,万商天勤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解决方案,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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