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79期 美国保险公司接管制度分析与借鉴

编者按

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保险法》草案拟新增提出“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依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合理变更。”近年来保险公司风险事件频发,风险化解工作繁重,此消息一出引起社会热议。保险公司整顿和接管是监管部门对其风险化解的重要举措之一,目前市场环境日趋复杂,保单持有人和利益相关者保护尤为重要。《保险法》规定了在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前,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改善其经营管理状况,包括重点监管、责令限期整改、整顿、接管。从目前接管现状来说,存在立法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本期专题对美国保险公司接管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与整理,对完善中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监管体系提供借鉴。

一、美国保险公司接管制度简介

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公司破产适用州法律而非联邦破产法律,包括该公司所在州的法律,以及开展业务的各州法律。因此,在接管和管理濒临破产的保险公司时,接管者必须考虑这些州的法律。

美国大多数州都制定了保险公司的保护、恢复和清算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大多是以NAIC(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多年来采用的三个示范法之一为模板,包括:《统一保险公司清算法》《保险公司恢复和清算示范法》以及《保险公司接管示范法》(以下统称为“NAIC示范法”)。由于其广泛的影响,NAIC示范法成为讨论收购和管理陷入困境或破产的保险公司的基础。即便如此,各州的法律可能存在部分偏离这些示范法的情形,某些类型的保险公司通常是服务提供商如PPO(Preferred Provider Organization优选医疗机构保险)、HMO(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健康维护组织),这些类型保险公司可能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法律约束。

接管程序通常由保险公司注册地所在州的特定法院启动,外国保险公司将由其运营地的州负责接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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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管前的工具

(一)行政监督

美国各州监管机构可以对存在危及投保人、债权人或公众的保险公司发布短期行政监管令。根据行政监管令,监管者或其指定的人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行政监督官。在那些可以不经正式法庭程序而发出行政监督令的州,这些命令应当接受行政审查,而且通常是保密的。行政监督令有助于在清算令生效之前暂时稳定恶化的状况。在授权行政监督的情况下,未经监管机构事先批准,可以禁止保险公司的以下行为:

  • 处置、转让或抵押其任何资产或其有效的业务;
  • 花费超过指定的支出限制;
  • 关闭其任何银行账户;
  • 借出其任何资金;
  • 投资其任何资金;
  • 终止或取消再保险;
  • 转让其任何财产;
  • 引起任何债务、义务或责任;
  • 与另一家保险公司合并或兼并;
  • 签订任何新的再保险合同或条约;以及
  • 终止、退保、没收、转换或失效任何保险单或合同(不支付到期保险费除外),或释放、支付或退还保险费存款、应计现金或贷款价值、未赚取的保险费或任何保险单或合同的其他储备。

如果保险公司不遵守行政监管令或无力偿还,监管机构可以申请接管令。

(二)扣押令

在大多数州《示范法》(IRMA[1],201),监管机构可以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扣押令。在IRMA之前颁布的一些法规可能对这种命令使用不同的术语,如保护令等。在IRMA中,这种命令被称为扣押令;保护令一词指的是根据其301条发出的命令。一般来说,申请书必须指控:1)存在一个或多个法定理由,证明有理由进行正式的财务复兴程序,以及2)投保人、债权人或公众的利益因延迟进入这种命令而受到威胁。获得扣押令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如果由于这样的申请,法院发现一个人寿和/或健康保险公司的财务受损,这种发现可能足以触发人寿和健康担保协会或全国人寿和健康保险担保协会组织的参与,在那些不需要发现破产就可以启动担保协会义务的州,法院可以在不通知也不听证的情况下单方面签发扣押令。

命令的内容

一般来说,该命令指示监管机构占有和控制保险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账簿、账目、文件和其他记录。此外,该命令通常将保险公司的实际场所控制给监管机构。该命令通常伴随着一项禁令,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官员、董事、经理、代理人和雇员处置财产或开展业务,除非得到监管机构的许可或法院的进一步命令。

期限

扣押令的期限是一个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扣押令会具体规定该命令的有效时间。在某些情况下,该命令规定它将在接管法院认为必要的时间内保持有效,以便监管机构确定保险公司的状况。

异议

如果保险公司希望对扣押令提出异议,它可以向法院申请听证和审查该命令。IRMA第201条(F)规定,法院应在请求后15天内举行这样的听证会。

同样,如果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发布法院命令以保护投保人、债权人、保险公司或公众,法院可以举行听证会以延长或修改命令的条款。然而,法院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或者在监管机构有合理的机会启动但仍未启动恢复或清算程序时,尽快撤销该命令。

目的

扣押令使监管机构有权立即对保险公司的状况作出实际判断,并保存和保护其资产。该命令旨在维持保险公司的现状,同时监管机构决定是否释放保险公司或寻求保护、恢复或清算的命令。

保密性

《示范法》规通常要求与司法程序或审查扣押有关的所有记录和文件必须保密(IRMA,206(A))。如果监管者确定他的行为是善意的,但在扣押保险公司时是错误的,或者如果监管者成功地解决了保险公司的困难,可以释放控制权,并将保险公司归还其以前的管理者,而不会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业务。否则,如果债权人和公众意识到保险公司的潜在问题,即使要求扣押的条件已经消除,保险公司也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外国或外国保险公司的财产保护

大多数州还授权监管机构向法院申请辅助命令,以保护外来或外国保险公司的财产(IRMA[2],1001)。这种命令的理由和条款通常包括那些针对国内保险公司获得类似命令所需的理由和条款,但可能有一些区别。通常情况下,如果外国或外籍保险公司的财产被其所在国或外国的官方行动所扣押,或者其在该州的授权证书已被撤销或从未被签发,监管机构可以寻求扣押或保护令。

[1] Insurer Receivership Model Act,IMRA,《保险公司破产管理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
[2] 根据IRMA,该程序被称为辅助性保护,专员被任命为保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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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管行动

《保险公司恢复和清算示范法》(IRMA)的接管行为具体包括三种:保护、恢复和清算(IRMA,207)。IRMA列出了22个独立的理由,其中任何一个理由都足以发布这三个命令中的任何一个,各州的监管规定基本以此为基础。一家陷入困境的公司不会系统地从一种接管形式转变为另一种接管形式,相反,监管机构可以选择在任何特定时间采取合适的接管形式。

(一)保护令

在一些州,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根据监管机构的申请下达保全令(IRMA,301)。保全令的目的是给监管者一个机会来决定对财务受损的保险公司应该采取的行动方案。在该命令发布后的180天内(如果法院允许,最长可达360天),监管者/保护人必须提出申请,解除保险公司的保护,或向法院申请恢复或清算令(IRMA,302)。

大多数州的法定计划允许监管机构单方面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在这些情况下,诉讼程序被封存并保持机密,直到法院另有命令。允许监管机构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接管保险公司,从而防止潜在的资金挪用和资产流失,而诉讼程序的持续保密性使接管人能够评估保险公司的当前状况。保密性允许接管人在适当的情况下解除保护,并在不为公众所知和对保险公司的业务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恢复正常的业务运作。

(二)恢复令

监管机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州法院申请恢复令(IRMA,401)。恢复可以作为一种机制来补救保险公司的问题,清偿其债务以避免清算,或者为保险公司的清算做准备。

1.理由

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令的理由在各州不尽相同。监管机构必须提出并证明一个具体的法定理由,表明有必要对保险公司进行恢复。

恢复程序是一个正式的对抗性程序,从监管机构提出的诉讼开始。保险公司被送达诉讼传票。保险公司可以作出回应,并且必须被给予听证的机会。当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可以上诉。在一些州,提交上诉声明的时间可能比其他诉讼案件短得多,也许只是几天。

2.恢复令的内容

恢复令任命监管者为恢复者,并指示恢复者扣押保险公司的资产,并在法院的全面监督下管理这些资产(IRMA,401(A))。恢复令可以赋予恢复者对保险公司所有资产、账簿、记录、账户、财产和房舍的所有权,并通常包括禁止未决和可能发生的诉讼的禁令。该命令应提交给法院书记员或契约登记者,以便让债权人和公众了解恢复的情况。

恢复令通常要求恢复者向法院提交报告和说明。IRMA第401条(B)规定,该命令必须要求每半年至少提交一次报告,并包括一份有关制定恢复计划的可能性的报告。

恢复者通常有权采取必要或适当的行动来改革和振兴保险公司。恢复令应暂停董事、高级职员和经理的权力,但恢复者授权的除外。恢复者保留所有未授权的权力(IRMA,402)。

虽然大多数担保协会是由包含破产裁决的最终清算令触发的,但一些担保协会可能只由破产的裁决触发。因此,为了确保担保协会不被无意中触发,重要的是针对保险公司的恢复令不包括破产的裁决。接管人负责执行恢复令中规定的限制、约束和要求。

该命令可能会禁止保险公司承保新业务,或严格限制承保的新业务的数量和类型。同样,当保险公司选择续保时,该命令可能会施加重大限制或禁止续保业务。该命令还可能要求保险公司修改甚至取消某些管理总代理、第三方管理人和总代理协议。该命令还可能暂停赔付,并停止转让寿险合同的现金或贷款价值。

该命令可能会规定,不得取消再保险协议,未经接管人批准,保险公司不得获得任何新的再保险。

根据该命令接管人将被授权立即扣押保险公司的实物和流动资产,并对这些资产进行清点。此外,该命令可能会暂停向股东、关联公司和子公司支付任何红利。接管人可能会限制新的投资,甚至可能会清盘某些投资。如果监管机构之前讨论过并得到保险公司母公司或股东的同意,该命令可能要求向它们保险公司注入资本。

3.与担保协会的协调

IRMA第405条要求恢复者与因清算令而被触发的担保协会合作。这项新的要求是为了确保在清算的情况下,协会能够尽快启动并履行其对投保人的义务。恢复者应向协会提供他们在清算之日所承担的保单义务所需的数据,并应安排与协会会面,如果合适的话,与他们的国家组织会面,以规划清算工作。IRMA包括了一份协会可能需要的数据清单,但最好是由破产管理人和协会就需要什么和可以得到什么达成一致。一般的规则应该是偏向于更多的数据而不是更少的数据。

4.恢复计划

根据IRMA的规定除非接管法院延长期限,否则对所有各方都公平公正的计划必须在恢复令发布后一年内提交。IRMA第403条的C小节列出了对每个计划的四项要求:

1)该计划必须保证每一类索赔人得到的“优惠待遇”不低于这些索赔人在保险公司被清算时得到的待遇,除非索赔人同意接受不同的待遇,或者索赔金额较低;
2)为计划的实施提供充分的手段;
3)该计划必须提供足够的财务数据,以使索赔人和接管法院能够评估该计划的成功潜力;
4)该计划必须规定对财产账簿和记录的处置。

403条的D小节提供了恢复者可能希望考虑的其他项目的建议,包括:

1)支付索赔。根据财产资产的充足性和流动性,恢复者可能希望建议在当前的基础上支付行政费用和保单利益索赔,而推迟支付次要类别。
2)将破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
3)对第三方管理人或假定运营商施加监管市场行为标准。
4)聘请第三方管理人或担保协会为恢复者处理索赔。
5)对第三方管理人进行定期审计。
6)为财产的非保单债务确定一个终止日期。

如果股东的权利被放弃,人寿保险公司的恢复计划可以对保单实行留置权,即可以对现金退保或保单贷款实行一年的暂停。暂停的期限可以由接管法院延长。

起草恢复计划时的其他考虑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1)是否保留保险公司以前的管理层,或安排新的人员担任管理职务;
2)商业计划;
3)为保险公司的债权人制定的解决计划;
4)保险公司的营销计划;
5)艰难情形规定;
6)在保险公司被允许承保新业务的情况下的承保计划;
7)继续定期向法院和保险公司获得许可的附属州报告,包括最新的现金流和预测,以使法院能够确定是否应该修改或终止计划,以及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最终履行其义务。根据IRMA第117条每季度必须向法院提交财务报告,除非这种报告因良好的理由而被免除。税务报告应继续不间断地进行,法定财务报告应继续不间断地进行。
8)恢复者可能希望在有保险公司执照的其他管辖区争取接受该计划。各州之间的协调可以促进向住所所在州存放法定存款,以用于满足投保人和其他债权人的索赔。
9)将保险公司的资本和盈余补充到保险公司获得许可的所有管辖区的可接受水平。这将加快恢复以前被暂停或吊销的执照。
10)收集投机性或非流动性的资产。计划的一个目标应该是将尽可能多的资产减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如果有一些资产是投机性或非流动性的,并且恢复者将实现市场价值的负差价,恢复者应该权衡持有这些资产以备将来处置以恢复价值与立即处置以防止价值进一步恶化的优势。反之,恢复者将享受市场价值正价差的资产应时清算。
11)负债的量化和索赔的支付。计划应规定负债的精算理由,包括毛额和净额;再保险公司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信用风险,而这又可能进一步侵蚀资本和盈余,或使保险公司无法履行到期的义务。

该计划可能包括暂停索赔,等待以前确定的资产回收,特别是资产负债表以外的资产回收。至少,恢复者将希望解决第3类以下保单持有人的暂停支付问题,要么是暂时的要么是无限期的。恢复者作为计划的一部分,根据资产的充足程度,可能希望向法院申请继续支付上级债权人(第1至3类),同时推迟支付下级债权人(第4至9类),以等待计划的成功。通常情况下,次级债权人将接受正式的索赔程序,包括提交索赔证明和法院规定的截止日期,而高级债权人将在正常情况下从财产资产中获得索赔付款。恢复者不妨考虑将任命法院助理作为计划的一部分,以协助及时裁定索赔和解决有关第三类索赔的争议。

12)再保险计划。该计划应涉及继续及时报告和收取再保险收益的重要性,解决悬而未决的争端,制定折算计划,以降低信用风险,促进释放所持有的任何多余资金。
13)保险公司的出售或资本重组。如果计划要求最终将保险公司转回原来的或继任者的管理,恢复者必须了解所在州的所有表格A要求。恢复者应与保险部门密切合作,以确定商业计划的可行性,以及管理层和拟议的资本重组和拟议的资产的完整性和资格,以实现上述目标。在可能不需要表格A的资本重组中,恢复者将需要仔细考虑这些问题,作为法院批准程序的一部分。

恢复过程的重点是法院批准该计划。IRMA规定,当计划提交给法院时,任何利益方都可以对计划提出反对意见;在法院认为必要的听证会后,它可以批准或不批准该计划,或修改该计划并批准修改后的计划。

提交的文件应包括适用的文件,详细说明拟交易的具体细节,概述计划的历史和目标。该计划还应该处理诸如资本重组、诉讼、决算、债权人的索赔、税务风险、精算分析、费用和开支以及恢复者的解除等问题。

恢复者要向投保人和债权人提供关于计划的听证会和拟交易的具体内容的通知,以便及时提出反对意见和回应性诉状。

同样地,如果恢复不可行或不实际,接管人应准备对保险公司进行清算。接管人应组织保险公司的资产、账簿和记录,以确保有序地过渡到清算。因此,接管人应纳入解决以下问题的程序:

  • 支付行政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
  • 通知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
  • 协调数据从保险公司的数据处理系统转移到接收人的系统;
  • 必要时,与担保协会以及全国保险担保基金会议("NCIGF")和NOLHGA协调分发索赔和保单文件和数据;以及
  • 评估人员配置需求。

5.终止恢复计划

如果监管者确定导致恢复程序的原因和条件已经消除,他或她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恢复的命令。由此产生的命令可以允许保险公司的所有人和董事恢复对保险公司及其业务的占有和控制。然而,在归还所有权或控制权之前,接管人必须确保担保基金是完整的(IRMA,901)。

另一种情况是,当恢复失败时,进一步尝试恢复会大大增加保单持有人、债权人或公众的损失风险,这时就需要申请清算。在一些州,当保单支付义务在恢复者任命后被暂停了一定的时间,并且恢复者没有向法院申请批准恢复计划,恢复者必须以破产为由向法院申请清算令。

(三)保护和恢复的共同考虑因素

1.有待解决的问题

接管人对保险公司业务的审查可能是为了确定其存在的问题。以下是可能需要解决的潜在关注领域和优先行动的清单:

  • 资本不足;
  • 董事和监管管理不善;
  • 无法收回的资产;
  • 价值最低的资产;
  • 不诚实的或不称职的代理人;
  • 资不抵债或实力不济的再保险公司;
  • 再保险纠纷;
  • 公司间、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债务;
  • 无利可图的生意;
  • 长尾或长期负债;
  • 业务所需的费率增长,以及保险公司从监管当局获得这些增长的能力;
  • 营销;
  • 欺骗性或误导性做法;
  • 保险管理经验;
  • 正在承保的业务范围的理赔调整经验;
  • 有风险的投资;
  • 非认可资产;
  • 软件和硬件问题;
  • 储备金不足;
  • 储备工作;
  • 过度的运营费用;
  • 人员配置问题;
  • 市场行为研究;
  • 无资金来源的代理人的余额或融资票据;
  • 管理保险公司的资产和投资;
  • 信息技术或软件应用的众多/最近的变化,特别是会计、理赔或政策管理系统;
  • 未能收回所有未付的再保险应收款项;
  • 未能从代理人那里收取所有应收余额;以及
  • 未能收取有利于保险公司的未决判决。

此外,接管人作为代表就财产提起诉讼,包括优先权;可撤销的转让;欺诈性转让;其他不正当的转让;欺诈行为;董事、官员、管理层和审计师的虚假陈述;以及董事、官员、管理层和审计师的疏忽、严重疏忽和管理不善。接管人还可以使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多样化,与担保基金协调,并为保险公司未来的业务经营、出售或清算做准备。

接管人需要评估哪些资产可以调集,哪些负债可以妥协,以提供足够的现金流来管理保险公司的日常运作。接管人要防止保险公司产生更多的负债,增大减损或破产。反之,必须确定保险公司的盈利业务,并最大限度地提高承保利润、现金流和出售给投资者的可能。应确定是否有机会由所有者、外部投资者或购买者出资,以稳定保险公司的现金流问题,直至制定全面的纠正措施计划来保护或恢复保险公司。一旦保险公司的现金流稳定下来,接管人应继续努力调集保险公司的资产,减少未偿债务。

2.业务问题

接管人可能需要定期进行预算预则和现金流研究,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满足其运营需求,并确定需要从投资者那里获得多少资金来资助保险公司的未来运营和满足法定盈余要求。

盈余保险公司的恢复可能取决于某些资产的估值或保险公司业务簿的未来盈利能力。可能有必要根据公认会计原则(“GAAP”)和法定会计原则(“SAP”)对这些资产进行估值,以确定其在修复、收购、合并或资产出售中的价值。谨慎的做法是根据当前的市场价值编制资产负债表。

可能需要在接管之日,确定接管机构的投资组合的多样化情况。

接管人应评估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的适销性,包括其子公司和对附属公司的投资。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关注保险公司的业务簿及其代理网络的价值。需要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将承保或限制新的或现有的业务。需要确定业务的优势和劣势。可能需要聘请精算师进行费率研究和其他评估,包括评估新的或待定的法律变化是否会影响保险公司产品的盈利能力。

为了保持业务账簿的价值,支付索赔和现金退保请求需要由接管人仔细分析。在某些情况下,索赔处理可以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继续进行。在寿险和健康险的破产中,接管人还应该考虑是否应该暂停现金退保、保单贷款和红利。

3.保险公司的出售

在恢复期间,可以考虑将保险公司出售给外部人员。出售保险公司的计划应确定接管人或投资者在任何收购或投资保险公司中应涉及的领域。在拟议的收购中应涉及以下内容:

  • 购买者/投资人的财务稳定性;
  • 购置资金的来源;
  • 收购方的身份和背景;
  • 购买者投资人对法定和监管要求的遵守;
  • 为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和债权人提供的保护;以及
  • 对保险公司的整体影响。

(四)清算

当存在《保险公司恢复和清算示范法》(IRMA)第207条规定的任何理由时,或者如果公司处于恢复或保护状态,监管机构认为进一步尝试恢复或保护保险公司将大大增加投保人或公众的损失风险,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令。在清算中,清算人必须确定债权人,并按照法定的优先次序调集和分配资产,解散保险公司。

1.清算令

一旦提出清算申请,公司将有机会为自己辩护,这可能会导致审判或证据听证。如果法院确定监管机构已经充分证明了任何一个法定的清算理由,它应发布清算令,指定监管机构为保险公司的清算人,并赋予清算人对保险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记录的所有权。该命令使清算人能够在法院的全面监督下控制保险公司的各方面业务。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和/或股东可以对清算令提出上诉。

大多数州的法规规定,一旦发布命令,保险公司、债权人和保单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责任都将在清算令生效之日被确定。各州的法规可能会描述清算令对破产保险公司合同的影响。

清算令生效后,接管人被赋予保障、管理和分配财产资产的职责。履行这些职责的权力是由清算令和州接管法规规定的。清算令必须包括某些其他项目,这些项目应根据保险公司所在州的适用法律来确定。这些项目通常包括以下规定:任命清算人;按照州法规的规定划定清算人的权力;立即将保险公司的所有账簿、记录和资产交付给清算人;以及禁止其他各方对清算人、保险公司或投保人采取行动。此外,它还可以规定向投保人发出通知和取消保单。如果可以启动担保协会接入,那么对于财产和意外担保协会来说,清算令必须包括对破产的认定;在某些州,对于人寿和健康担保协会来说,可能也需要对破产的认定。

2.对政策的影响

保单义务的取消在财产/意外保险公司的义务和人寿保险公司的可取消义务方面提出了几个法律问题。一般来说,法院会执行清算时取消保单的法规。有几个案例考虑了投保人的索赔如果在命令中规定的禁止日期之后提出是否会被接受的问题。法院认为,清算令有效地取消了未完成的保单,并确定了对破产保险公司的债务的确定和索赔的日期。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示范法案规定了人寿、健康和年金保单的延续性。通常情况下,人寿和年金合同(以及在较小程度上的健康合同)被转移到有偿付能力的第三方保险公司。

3.清算人的权力和职责

清算人被法规和/或法院命令授予某些权力,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 将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归于接管人;
  • 授权接管人调集资产;
  • 授权接管人以接管人的名义或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起诉和辩护;
  • 禁止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在同一司法管辖区还是其他地方;
  • 任命一名或多名特别代表;
  • 授权在必要时保留律师、顾问、会计师和其他专家;
  • 授权出售、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保险公司的资产;
  • 以保险公司的资产为担保进行的借款;
  • 与担保基金和协会进行协调;
  • 必要时,与NCIGF和/或NOLHGA进行协调;以及
  • 订立和取消合同。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认为,清算人一般是站在破产保险公司的立场上,拥有与保险公司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有几个案例集中讨论了清算人的具体职责。这些案例允许清算人对拖欠破产保险公司的任何无法收回的或有疑问的债权进行重组或出售;取消对欺诈性转让的确认;作为破产保险公司财产的法定接管人;出售保险公司的财产;利用保险公司的资产开展业务;并控制作为抵押担保的债券和抵押贷款。

4.接管人的诉讼理由

接管人应进行调查,以确定保险公司破产的任何原因。保险公司破产的典型原因有:

  • 资本不足;
  • 无法收回的或虚报的资产;
  • 承担风险的损失准备金不足;
  • 挪用或不当处理属于保险公司的资金;
  • 涉及再保险的问题,例如,破产、纠纷、可收回性等;
  • 无利可图的业务范围/疏忽的承保;
  • 有风险的投资;
  • 欺诈性交易;
  • 未能对代理人进行监测;以及
  • 董事和/或高管的管理不善。

在检查保险公司的账簿、记录和资产时,接管人应仔细审查和分析与所有关联公司的财务交易。

由于一些州的诉讼时效较短,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确定是否应该对前董事、高管和顾问以及对破产财产的某些债务人提出潜在的诉讼。NAIC和FBI已经制定了一份调查表,供接管人在向美国司法部报告欺诈和其他白领阶层犯罪时使用,以便启动刑事调查。

5.通知

大多数州的法规规定了针对现有及潜在债权人的通知的最低要求。接管人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每个管辖区的监管机构;受影响的担保基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以及投保人。清算人也可能被要求通过出版物发出通知,通常是在保险公司主要营业地所在县的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潜在的索赔者需要在通知中规定的截止日期或之前提出索赔。当索赔人声称没有收到清算的通知时,可能会产生争议。处理这一问题的案例取决于具体事实。如果接管人应该知道索赔人的存在并且应该通知而未通知,法院就允许逾期索赔。

6.提出索赔的截止日期

除非有法律规定,否则法院规定了对破产保险公司的资产提出索赔的最后期限。在IRMA中,除非被接管法院延长,否则该日期不得晚于清算令生效后的18个月(IRMA,701(A))。清算人应允许索赔人在某些情况下提出逾期索赔(IRMA,701(B))。如果索赔人确实满足了提出逾期索赔的标准,该索赔将被置于较低的分配优先权之下(IRMA,801(1))。在IRMA之前颁布的一些法规可能规定这种索赔被禁止参与分配。

7.附属程序-跨州或跨境清算

保险公司的清算是由保险公司住所所在州的接管人进行的。然而,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几个州都有营业执照。保险公司获得营业执照的州可能被授权建立辅助接管机构。辅助接管可以由保险公司在该州的资产来资助。NAIC示范法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在一个以上的州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被接管时产生的一些州际问题。示范法承认国内清算人的核心作用和辅助接管人的作用。根据一些法规,另一个州的监管机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任命一个破产保险公司的辅助接管人。如果州内有足够的资产包括特种存款,或者如果保护债权人的目标或位于该州的投保人授权建立辅助破产管理,监管机构将被指定为辅助接管人,以证明指定的正当性。那些州在有保险公司资产的情况下,辅助接管人帮助和协助属地接管人收回这些资产,清算特种存款和担保债权,支付必要的费用,并汇出保险公司资产对属地接管人的余额。

有些法规允许居住在互惠州的索赔人在国内程序或辅助程序中提出索赔。在可能的情况下,住所地和属地的接管人应尝试协调禁止日期和索赔程序。除非辅助程序已经开始,否则索赔人不得在非属国提出索赔。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认为,在没有辅助接管人的情况下,索赔人必须在破产保险公司的属国寻求赔偿。

对破产保险公司的特种存款债权的所有者获得对存款的优先权。特种存款的不足可能会禁止完全解除对特种存款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具有相同优先权的债权人获得相当于特种存款百分比的债权后分享一般资产。

在涉及一个或多个互惠州的破产管理程序中,支付的优先权成为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互惠国居民的债权都被赋予从一般资产中支付的同等优先权,而不论资产位于何处。当一个或多个互惠国参与接管时,有担保债权的所有者也会受到影响。有担保债权的所有者有权交出其担保,并作为无担保债权人提出其债权。债权中的任何不足之处都被视为对保险公司一般资产的债权,其依据与无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相同。

依据IRMA第1001条,对辅助接管的要求已经被削减了,IRMA允许在有限的情况下任命一个辅助性破产管理人。在任何采用IRMA的国家,属地管理人被视为拥有财产所有权,并且取消了对一个国家是否对等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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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发达的资本市场为美国保险业提供了强大的支撑,也为保单持有人提供了保障。虽然保险公司存在倒闭的可能性,但各个层次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投资人,还有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托底。持续的监督和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使得美国的保险公司风险极低,甚至比美国商业银行还要安全。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借鉴美国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制度,完善中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监管体系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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