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67期 解读保险资金投资债券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六条,保险资金可投资于债券等有价证券。债券是备受保险资金青睐的投资对象之一,2022年末,债券占据保险资金投资资产总规模的40.95%,稳居第一位。有鉴于此,本期专题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为切入点,梳理了相关的主要合规要求,以飨读者。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自主或委托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将保险资金投资于符合监管规定的债券。前述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符合《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另外,对于特定的债券品种,监管机构也对投资主体作出了差异化要求: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一)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省级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财政部代理省级政府发行并代办兑付的债券;准政府债券的常见类型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即政金债)等。对于中央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根据《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第十二、十四条的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自主确定投资总额以及投资同一期单品种债券的投资比例。
(二)企业(公司)债券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第八条进一步把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划分为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1. 常见种类列举
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债券,常见种类包括;(1)商业银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包括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以及金融债券;(2)证券公司债券;(3)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券、次级定期债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
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2. 不同类型企业(公司)债券适用的主要合规要求
(1)发行人
对于金融企业(公司)债券而言,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18号),下称"《调整险资投资债券评级要求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相关监管指标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进一步地,对于金融企业(公司)债券中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券,监管机构对其发行主体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2)外部评级
首先,对于投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而言,《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第九条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债、保险公司发行的相关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分别在信用评级以及相关经营财务指标上提出了详细要求,但该条已被《调整险资投资债券评级要求的通知》第一条废止,《调整险资投资债券评级要求的通知》第一条取消了对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评级要求。
其次,对于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而言,《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款分别对保险资金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评级方面提出了详细要求,但该条已被《调整险资投资债券评级要求的通知》第二条废止,《调整险资投资债券评级要求的通知》第二条取消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中关于发行人与债券评级的要求,调整为根据保险公司本身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与抗风险能力,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最后,就外部评级机构的合规性要求而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3〕61号)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符合相应的能力条件,并规定自评符合该能力条件的评级机构可自主向原中国保监会申请能力认可,原中国保监会予以认可的将公布认可结果。
(3)投资规范要求
① 投资限额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资有担保的企业(公司)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号--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持有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债券和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的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20%,并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计提最低资本。
② 投资比例
首先,《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作出了一般性要求:
其次,《调整险资投资债券评级要求的通知》对于较低评级的债券投资比例作出了进一步的约束:
③ 投资限额和投资比例计算的特殊要求
a.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多个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的债券,其投资余额应当合并计算,且不超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投资比例。(《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b.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非寿险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等独立账户或产品,其投资债券的余额,不超过相关合同约定的比例。(《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一)大类资产划分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下称"《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不含独立账户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具体到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资产类型划分方面,则包括以下三种:
(1)流动性资产: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
(2)固定收益类资产:金融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
(3)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或权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调整险资投资债券评级要求的通知》第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二)监管/监测比例
1. 大类资产监管比例
为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第二条针对保险公司配置大类资产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但未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流动性资产提出大类资产监管比例方面的要求,如被划分为权益类资产,应遵守的大类资产监管比例要求详见本专题后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分析文章。
2. 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
为防范集中度风险,《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第三条针对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度上限比例:
(1)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等除外。单一资产投资是指投资大类资产中的单一具体投资品种。投资品种分期发行,投资单一资产的账面余额为各分期投资余额合计。
(2)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等除外。单一法人主体是指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而与其形成直接债权或直接股权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一融资主体。
3. 风险监测比例
为防范资产的流动性、高波动性等风险,《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第四条针对流动性状况、融资规模和类别资产等制定了监测比例,主要用于风险预警。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于该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1)流动性监测。投资流动性资产与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上述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低于7%,未开展保险经营业务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除外。其他流动性风险指标,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
(2)融资杠杆监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融入资金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20%。
(3)类别资产监测。投资境内的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以下长期信用评级的债券,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10%,或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