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64期 保险资管行业及保险资管产品全景分析

编者按

大资管语境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以及各种外币形式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作为大资管语境下略显小众的一个门类——保险资管,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开,正在越来越多的走向公众视野。

本期专题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保险资管行业发展情况、保险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体系变化、产品业务的改革与发展等内容进行解读,并全面解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细则。

一、关于保险资产管理行业

经过20年的探索改革,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正迈向提质升级的新阶段。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2022-2023年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运行调研报告》披露的数据,截至2022年末,参与调研的3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资金规模为24.52万亿元,较2021年末增加了3.22万亿元,同比增长15.11%。随着监管不断放开保险行业向外投资,保险资管业务得到迅速发展。

(一)保险资管行业特点 

(二)保险资管行业发展

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对接投资端和融资端,通过发起设立的产品,将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企业融资需求与多样化的资金相匹配,形成资金融通的桥梁。基于资产管理业务应为“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表外业务的定义,资产管理行业的范畴主要包括:银行理财公司及商业银行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信托(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保险资产管理、券商资产管理(集合及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产品(含公募基金、基金公司专户、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股权/创投基金、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

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标志着资产管理行业正式迎来统一监管、规范发展的时期,随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些配套监管文件先后出台。2021年末,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资产管理行业“破刚兑、去通道、去非标”效果显现,形成了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新格局。

截至2022年末,中国资产管理行业总规模达到132万亿。从不同产品来看,公募基金产品和私募投资基金增速较快,公募基金规模从2015年8.4万亿元提升至2022年26.0万亿元、复合增速17.5%,私募投资基金规模从2015年5.1万亿元提升至2022年20.3万亿元、复合增速21.8%;在去通道转型背景下,信托及券商资产管理的规模增速明显放缓,占比有所下降,信托规模从2017年达到21.9万亿元的高点后逐渐下降,2022年回落至15.0万亿元,券商资产管理规模从2016年17.3万亿元的高点回落至2022年的6.9万亿;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规模27.7万亿元,占比21%,保险资产管理规模22.5万亿元、占比17%,规模相对领先。此外,基金公司普通专户规模5.2万亿元,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规模1.9万亿元,基金公司管理养老金规模4.3万亿元,期货资产管理规模0.3万亿元,企业资产支持证券规模1.9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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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保险资管业务

(一)监管规则体系日趋完善 

(二)产品业务的改革与发展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可以涵盖: 

2020年3月18日,原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简称“《暂行办法》”),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保险资管领域的“资管新规”。

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原银保监会又研究制定并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正式确立了当前保险资管产品“1+3”的制度框架。

1. 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制的改革 

2. 保险资管产品注册/登记规模和发展趋势

根据协会网站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累计发起设立各类债权、股权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499项,合计备案(注册)规模13350.5亿元。其中,在注册制实行之后,2013年注册各类资产管理产品103项,合计注册规模3688.27亿元;2014年注册各类资产管理产品175项,合计注册规模3801.02亿元。

经过梳理协会官网披露数据,2015年-2023年4月(最新统计节点),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的产品数量和登记/注册规模如下: 

(三)保险资管业务特点:委托投资与受托管理

2022年原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

具体而言,从业务角度来看,保险资管业务可以分为专户业务和产品业务(包括组合类产品、另类产品,另类产品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计划),两大业务对应着不同的法律关系——委托法律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区分认定的意义在于分析产品业务的结构和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就此可以考虑一个问题:委托人把资金投到管理人专户进行管理,是否算《资管新规》中所说的嵌套中的一层嵌套?

1. 专户业务(委托投资模式)

委托人(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通过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方式,按照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和委托投资指引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该模式本质上是委托法律关系。

2. 产品业务(资产管理产品模式)

产品业务指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之前业内对资管产品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有委托法律关系说和信托法律关系说。资管新规及其细则发布后,监管机构在相关答记者问中明确了“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九民纪要》第88条中对营业信托的界定,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确定为信托法律关系。

对于前置问题,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解答:

其一,《资管新规》指的“多层嵌套”是指“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而委托投资既不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也不是产品。

其二,资产管理业务本质是信托,信托的核心之一就是信托财产独立性,委托投资不具备这一特点。

其三,委托投资中,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只在违反约定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资产管理产品中,受托人需要承担“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在发生风险时,如果受托人未能承担“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受托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委托投资不属于《资管新规》中规定的一层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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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解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细则

(一)总纲:《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1. 性质定位:定位私募、法律关系为信托、发行机制进一步优化 

2. 合作机构:可聘请具备专业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但对投顾机构有特殊要求 

3. 产品端: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与组合类产品

保险资管产品除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类、金融衍生品类及混合类等五大类产品外,还有自己的特殊分类方式,即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和不动产)以及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

需要注意的是,通常市场所热议的保险资产支持计划、保险私募基金、保险公司发行的险类产品等均不属于保险资管产品。 

(二)细则:《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5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5号)确立了保险资管产品“1+3”的制度框架。如果将期限拉长的话,会发现三个配套实施细则并不新颖,而只是在之前版本的基础上重新给予整合,并向《资管新规》看齐,大体规则和之前的私募投资基金新规是比较接近的。而且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资金来源主要以保险资金为主,主要服务于保险体系内,即保险资管行业在过去较长时期内的职能是为其股东(保险集团)提供定制服务,具有期限较长、投资范围与保险资金相一致等主要特征,一般不存在“期限错配、多层嵌套、刚性兑付以及杠杆率较高”等问题。

以债权投资计划为例,《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的有关事项进行规范,以达到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有十八条,对债权投资计划的产品定义、保险资产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融资主体、资金投向、信用增级、注册管理及时效、核算评估、投后和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禁止行为、报告要求及监管措施等均进行了规范。

随着《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的出台,原先规范债权投资计划运作的法律文件《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监发〔2012〕92号)、《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2013〕93号)、《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重大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135号)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第六条将失效,不过《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法规的效力未受影响,将继续作为债权投资计划的规范依据。

1. 组合类、债权投资计划与股权投资计划的基本定义与投资范围

(1)从基本定义来看: 

(2)从投资范围来看: 

(3)从保险资管机构发行三类产品需要具备的条件来看: 

2. 关于组合类、债权投资计划与股权投资计划投资范围的一些特别规定

(1)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净值化、衍生品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2)债权投资计划:不超过40%的资金可补充营运资金、担保有特殊要求 

(3)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分级基金受限,未上市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80% 

(三)禁止性规定:通道服务、资金池、打破刚兑、利益输送、不当营销等

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通道服务、资金池业务、打破刚兑、利益输送、不当营销、多层嵌套、分级产品投资等《资管新规》的内容。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如债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商业住宅项目、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等。

 

(四)信息披露要求

1. 三类产品在信息披露方面均有一定要求,如组合类产品要求在产品设立前2个工作日需要完成产品登记、债权投资计划与股权投资计划则需要于发行前5个工作日完成产品登记。

2. 组合类产品与股权投资计划均有定期信息披露要求,即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管理报告等。

3. 债权投资计划需要在登记程序完成后12个月内完成资金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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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空间较大,但仍需深入挖掘

从保险资产行业运行来看,截至2022年末,保险行业总资产规模达到27.15万亿,较年初增长超9%,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5.35万亿元,同比增长9.15%,且仍呈现增长态势,可见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潜力仍未完全发挥出来。

目前保险资管产品的定位为私募,且单只产品的规模远远高于其他资管领域、投资范围并不明显优于保险公司自身,收益上更无法和其他资管机构相比,因此保险资管行业虽有空间,但始终难以发挥出来,这是摆在当前的最大问题。

随着监管不断放开保险行业向外投资,保险资管业务未来将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已有多项政策拓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丰富投资方式,优化产品发行模式,强化市场监管机制,提升保险资管市场活力。保险资管凭借着保险资金体量大、期限长等多重优势和日趋完善的制度体系备受青睐,资产规模长期呈现增长态势,成为大资管领域一股强劲的增长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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