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53期 不动产私募新规对险资影响分析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23〕4号)。此前,就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等监管规定对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不动产范围和投资方式等作出了规定。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新规实施之后,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有哪些影响?本期专题将详细分析。
一、关于管理人的相关要求
相比中基协现行的自律规则,“新4号文”对于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规定更为具体。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对于管理人进行考察时,需要同时满足“新4号文”以及《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管理人资质要求的约定(就高不就低),例如:
(1)注册资本方面,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在管理团队经验方面,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5名,具有3年以上经验的不少于8名,具有5年以上经验的不少于3名;
(3)退出项目方面,过往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基金时实际参照《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考察了不动产基金的管理人是否达到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的要求,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退出项目是指管理人的专业人员作为投资主导人员(不限于在管理人任职期间,可以包括在其他机构任职期间主导退出的项目)合计退出的项目数量,而“新4号文”从文义表述上看,是规定管理人需要满足具有3个以上的不动产私募投资项目成功退出经验,考察的角度有所不同,后续关注中基协对该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
(4)不动产投资管理经验方面,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管理资产的余额,是指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计价的实际到账资产和资金的余额。《〈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起草说明》中进一步明确:一是应为已备案私募股权基金(不包含创业投资基金)不动产投资管理规模,未备案私募基金规模不予认定;二是应为拟申请管理人管理的规模,关联方管理人或管理人高管在其关联方管理人名下的管理规模不予认定;三是认定规模的投资项目应为住宅地产(普通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商业经营用房(写字楼、商场、酒店等)、基础设施项目(高速铁路、公路、机场、港口、仓储物流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市政道路、水电气热市政设施、产业园区等传统基础设施,5G基站、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新能源风电光伏设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是计算规模应为不动产投资本金,即基金实缴且投向项目的股权本金金额(不包括增值部分),外部贷款杠杆部分规模以及投向不动产行业FOF基金规模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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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不动产投资范围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特定居住用房(包括存量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商业经营用房、基础设施项目等。通过与保险资金投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保险资金在投资保障性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商业不动产、基础设施项目方面均存在相关规定。
在投资范围方面,“新4号文”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监管规定最大的不同在于投资商品住宅的规定,“新4号文”规定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量商品住宅,但是对于保险资金而言,保险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商业住宅。
“新4号文”对于不同类型不动产项目证照的取得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管理人应当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办理备案手续的基本信息和材料中包括“(七)项目公司已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以及证明项目主体建设工程进展的证明文件材料(如适用)”。但需要注意,根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四)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项目应根据建设进度取得相应的建设手续,通常情况下至少应取得“两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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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基金股债比的规定
关于基金股债比的要求,虽然“新4号文”放宽了关于动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股债比例及期限的限制,但根据过往业务实践了解的情况,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基金时,所投资的基金股东借款比例仍应符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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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保险资金大类资产分类
根据《〈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起草说明》,新设“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类型。为区别试点不动产基金和原基础设施及房地产基金类型,遵照试点指引设立的基金产品类型选择为“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从保险资金大类资产分类的角度,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权益类资产中境内未上市权益类资产品种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不动产类资产包括境内品种主要包括不动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不动产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等。过往底层资产为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多按照权益类资产进行认定,“新4号文”明确将基础设施纳入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笔者理解,保险资金投资底层资产为基础设施项目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分类也可以归为不动产类资产。
更多内容请见:保险资金投资试点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问题探析 [陈俊、邓茗心,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问1:新规发布之后,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不动产基金如何理解?是否仅包括新规所规定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问2: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需要达到哪些条件?
问3: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是否需要审查其投资标的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投资的范围?
问4: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对外投资的股债比如何确定?
问5: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是否可以以所投资的不动产对外提供担保,从而通过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并购贷款等方式,扩充投资资金来源?
更多内容请见:不动产私募新规对险资的影响 [黄再再、由尚非、李浩,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