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51期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解读

编者按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2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包括总则、监管统计管理机构、监管统计调查管理、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监管统计监督管理与附则,共计六章三十三条。本期专题对《办法》的发布内容进行深入解读,为监管统计工作提供参考。

概览

1. 《办法》上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 《办法》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3. 《办法》针对活动

《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保险机构为对象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信息服务、统计管理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活动,以及银行保险机构为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各类统计活动。

《办法》所称监管统计资料,是指依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统计要求采集的,反映银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数据、报表、报告等。

4. 监管归口管理部门

监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系银保监会统计部门,根据银保监会官网明确的内设机构概况,目前该部门应为统信部。银保监会相关部门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监管统计工作。

5. 罚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险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返回顶部

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要求

1. 原则性要求

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保证同一指标在监管报送与对外披露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解释说明。

2. 定位要求

纳入保险机构数据治理之中《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在保险机构董事会职权中新增“数据治理”事项)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各相关部门承担数据质量责任。

3.组织架构要求

保险法人机构或其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在指定或者变更监管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或统计工作部门、团队)负责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注1:保险法人机构及其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部署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保障岗位、人员、薪酬、科技支持等资源配置。

注2:保险法人机构应明确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落实监管统计法规、监管统计标准及有关工作要求;(2)组织制定满足监管统计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制度;(3)组织收集、编制、报送和管理监管统计数据;(4)组织开展对内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监管统计管理、考评、检查和培训工作,对不按规定提供或提供虚假监管统计数据的进行责任认定追溯;(5)推动建设满足监管统计报送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6)落实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7)为满足监管统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注3:相关岗位均应设立A、B角,人员数量、专业能力和激励机制应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

4.管理机制及内控制度要求

保险机构应建立包括数据源管理、统计口径管理、日常监控、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考核评价在内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数据质量责任。

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岗位人员、信息系统保障、数据编制报送、数据质量管控、检查评估、考核评价、问责与激励、资料管理、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业务制度应全面覆盖常规监管统计数据要求,对统计内容、口径、方法、分工和流程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

保险机构应及时制定并更新满足监管要求的监管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在制度制定或发生重大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5.信息系统要求

保险机构应建立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提高数字化水平,内部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等各类信息系统应覆盖监管统计所需各项业务和管理数据。

6.存储要求

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和归档机制,保证监管统计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7.跨境传输要求

保险机构向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境内采集、存储的监管统计资料,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

返回顶部

落地要点

1. 保障归口管理部门资源配置,建设监管统计专业人才团队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需设立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而监管统计工作被定义为银行保险机构为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各类统计活动,意味着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被赋予综合性管理职责。归口部门应对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对内外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意见。这对于归口管理部门的综合能力与人员配置方面具有较高的挑战性,各银行保险机构应考虑对于归口管理部门提升资源投入以应对监管统计需要。

保障归口部门统计数据的知情权、调查权、检查权、分析权,赋予监管统计归口部门考核、检查、参与绩效评估、实施问责激励的使命将会为监管统计管理工作起到高质量保障作用。

2. 科学监管数据确权,落实业务闭环数据质量责任

《办法》指出法人机构各相关部门应承担与监管统计报送有关的业务规则确认、数据填报和审核、源头数据质量治理等工作职责。在日常操作中,各基础数据报送体系通过各金融机构认责原则创建了相关的业务规则属主,而属主对于统计业务规则常出现“创建不易、维护更难”的现象,这就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制定业务规则更新机制,定期复核机构内业务规则更新情况;另一方面,指标数据由于加工链路长、业务口径复杂、指标维度繁多的原因,致使指标监管统计数据管理困难更为明显,因此机构内部指标体系搭建的重要性凸显。

同时,《办法》提出建立监管数据质量全流程管理机制,涵盖数据源管理、日常监控、监督检查、问题整改和考核评价,明确各环节中相关部门的数据质量责任,强化事前、事中管控意识,实现监管数据质量闭环管理。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数据质量管控前置,覆盖数据产生的全链路,建立复合式质量检核点,覆盖内外部关键指标。目前较多机构将事后检测作为主要的数据质量控制手段,质量管理较为被动,难以形成质量提升闭环;应当采用监管统计数据与源头数据“两头抓”的方式,持续提升整体数据质量。

3. 加强监管数据安全保护,保障监管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在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角度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衔接,数据安全法规定数据处理被定义为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而银行保险机构担任数据处理者的角色,需要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考虑监管数据处理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要求,落实监管数据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分级分类、处理、归档和对内查询、对外提供等环节的安全管控,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监管数据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行业规范与国家标准。

此外《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在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中的职责,管理制度中需要涵盖数据安全的相关制度。目前大多金融机构将监管数据安全作为整体数据安全中的一环,落实于机构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需要考虑到对监管统计数据安全管理的特殊性与要求的完整性。

4. 完善问责和激励机制,加强监管数据应用和分析

在监管统计工作考核管理方面,已有部分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走在前面,拟定《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对其属地监管统计工作进行考核登记与定期通报。近年来监管统计方面的处罚逐渐趋严,落实“双罚制”的数量日益增长,《办法》中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列示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将处罚的严格程度提升至新的高度。 

办法中提出充分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的要求,以引导监管统计从成本中心向价值中心转变,监管统计中所使用的数据拥有良好的数据管控,拥有高度的可复用性与可分析性,具备将数据转化为知识与规律的条件,可为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资产负债和合规风控的日常管理与预测的实施提供客观和科学的依据,引领银行保险机构作出优化决策;监管统计的价值实现亦会引导监管统计数据管理工作走向良性循环,为持续优化提升数据质量奠定基础。

5. 提升自动化水平,促进监管统计发展

自动化水平的程度与监管统计管理的优劣相辅相成,从统计数据的生成、数据质量管控与监测到监管统计流程节点的自动化推送,自动化内嵌监管统计的全管理流程是达成管理目标的良好基底,也是保障监管统计管理结果——监管报送质量的必要条件,然而目前不乏各类机构仍采用手动方式维护报表、常规质量管控仍依赖人工操作、报送节点线下控制等多方面问题,提高自动化水平浮于表面,各机构应从技术、人力、流程三方面协同提升,以提升监管统计自动化水平为手段,促进监管统计高效、高质、快速发展。

返回顶部

参考文章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