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46期 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关事项解读

编者按

2022年11月4日,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作为养老金制度相关配套文件,此前银保监会于9月29日发布《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此前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效果欠佳,本次《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将年金、两全保险均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保险系个人养老金产品扩容。本期专题对文件进行具体分析,为相关险企提供参考。

经营条件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需满足以下6项要求:

1、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2、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3、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4、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5、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保险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6、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据显示,当前能满足前两项要求的保险公司不足30家。若叠加其余四条,符合规定的险企可能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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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范围

《征求意见稿》提出,可参与个人养老金的保险产品,必须是“回报稳健”“服务便捷”“长期保值增值”“条款简单易懂”等的商业养老保险。不难看出,监管对于可参与个人养老金产品的要求很高,也突出养老属性定位。

根据《征求意见稿》,参与个人养老金的商业养老保险包含三类,分别为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产品需符合以下4项要求:

1、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

2、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3、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

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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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备案/审批材料

根据《征求意见稿》,相应产品申请成为个人养老金产品,在备案或者审批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也将相应有所变化:

“保险公司申请个人养老金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变更)审批或备案的,除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充足率的说明;

(二)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说明;

(三)对与保险行业平台对接情况的说明。

(四)对已有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使用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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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销售环节

《征求意见稿》对于保险公司与参加人签订合同时需要进行的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服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保险公司与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就以下事项专门做出说明:

(一)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

(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管理要求;

(三)保险行业平台信息管理要求。”

“经参加人授权,保险公司可依法合规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参加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二)协助参加人办理资金账户开立、指定或者变更;

(三)将参加人相关信息在保险行业平台登记。”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保险公司“不得接受使用个人养老金为他人投保”,必须专款专用:

“保险公司应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为他人投保。”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保险公司负责制作销售宣传材料并督促使用,不得允许相关机构自行制作或修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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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信息披露

《征求意见稿》对银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都进行了明确: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结果,按季度在官网、保险行业平台等公布已完成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名单。”

“保险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为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产品购买、权益查询、信息披露、消费者教育等服务。其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费情况、风险保额、现金价值等。”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经营报告,包括业务经营情况、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或审批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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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手段

银保监会表示,将与相关部门平稳有序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解读,做好相关服务,保持业务经营稳定。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停止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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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平台支持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养老金的保险行业平台,将由中国银保信负责建设运营:

”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并运营保险行业平台,支持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保全等运营操作,按照规定将保险行业平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相关金融机构建立系统连接,制定保险行业平台运营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统计和数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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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准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保险公司应在产品、渠道、人力、系统等方面做好准备,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根据银保监会已经在行业内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及其后续的正式实施文件和细则设计适合政策要求和客户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并准备好各营销渠道的支持。

二是做好与监管部门的对接,积极参加征求意见的决策过程,并根据政策要求,查缺补漏,尽量满足监管部门设定的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要求。

三是做好与合作银行的预先对接,因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都是银行开设的,为抢占先机,这一步工作需要提前去做。

四是与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并运营保险行业平台的部门做好对接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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