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39期 保险资金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编者按

2021年,监管部门相继发布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等文件,对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范围和投资金额有逐步放开的趋势。本期专题结合专业律师团队相关服务经验以及相关监管规定,分别阐述目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保险机构等三个主体在保险资金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应符合的监管要求,以期对拟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保险机构,以及拟接受保险资金投资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提供有益参考。

目标基金

一、目标基金基本情况

(一)主体资格 

(二)登记备案 

二、基金的投资与管理

(一)投资顾问委员会(仅适用于有限合伙型目标基金) 

(二)投资相关制度 

(三)交易结构、风险揭示与信息披露 

(四)基金托管、风控与退出 

(五)投资方向与投资标的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根据79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要求基金还应当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近些年,金融监管部门在放宽保险投资的限制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强化监管,不时出台新的规定,因此,目标基金不仅需符合当时有效的监管规定,还应承诺其未来拟进行的投资活动将遵循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险资参与基金扩募的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下称“《备案须知》”)的规定,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需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目标基金须满足以下条件: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考虑到保险资金的体量通常较大,因此,目标基金如果在扩募时接受保险资金投资,应确保保险资金拟投入的出资额满足基金业协会的前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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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一)主体资格 

(二)治理制度 

(三)公司资本 

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情况

(一)投资管理适用法律 

(二)投资业绩与商誉 

(三)管理团队 

(四)项目储备、资产托管与风险隔离 

(五)激励约束与跟进投资 

(六)提供基金募集说明书 

三、违法/违规和涉诉情况

根据79号文101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及其主要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我们建议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应确保不存在以下情况:被处以刑事处罚或被金融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任何政府部门以前、现在或预期将会对其进行的调查或询问(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存在借贷交易、担保交易、欠税、民事判决、强制执行等不良记录。管理人如存在以上情况,应如实说明,并由律师在相关尽职调查报告中就该等情况并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论证。

四、接受保监会的质询

根据79号文101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要求管理人接受中国银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会将质询函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质询函发至保险公司。针对保险公司股东等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质询函,由保险公司及时转交。质询回复应当采取书面回复的方式,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至银保监会,并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及保监会指定网站予以公示。同时,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的质询函模板要求被质询人针对银保监会提出的具体问题做出具体回复,例如针对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做出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因此,银保监会发给保险公司的针对管理人的质询函,基金管理人应要求保险公司尽快转交,并针对质询函及时做出书面回复。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根据79号文101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要求管理人还应当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近些年,金融监管部门在放宽保险投资的限制,也在不断地强化监管,不时出台新的规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等四个部门于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保监会于2021年11月发布的《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因此,我们理解,基金管理人不仅需符合现行有效的监管规定,还应承诺其未来将继续遵循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六、投资文件

根据79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应当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者协议,载明管理费率、业绩报酬、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变动、投资机构撤换、利益冲突处理、异常情况处置等事项。

我们理解,在实务中,目标基金通常为合伙企业,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如果是参与基金扩募,则应签订入伙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涵盖79号文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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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

一、基本情况

(一)主体资格 

(二)合格投资者 

二、公司治理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下称“79号文”)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59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公司治理要求:保险公司须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涉及关联关系的,其投资决策和具体执行过程,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因此,我们建议拟投资目标基金的保险公司应在公司治理方面符合以下条件:

(一)治理与管理制度 

(二)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三)关联交易管理 

三、投资管理

(一)投资管理制度 

(二)投资决策 

(三)资产托管制度 

(四)专业人员 

(五)偿付能力 

(六)投资资金来源 

(七)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八)自评估 

(九)关联交易审查与备案 

四、违法/违规和涉诉情况

根据79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要求保险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我们建议保险公司应确保不存在以下情况:被处以刑事处罚或被金融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任何政府部门以前、现在或预期将会对其进行的调查或询问(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存在借贷交易、担保交易、欠税、民事判决、强制执行等不良记录。保险公司若存在以上情况,应如实说明,并由律师在相关法律意见书中就该等情况并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论证。

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根据79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要求保险公司还应当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近些年,金融监管部门在放宽保险投资的限制,也在不断地强化监管,不时出台新的规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等四个部门于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保监会于2021年发布的《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因此,我们理解,保险公司不仅需符合当时有效的监管规定,还应承诺其未来将继续遵循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六、程序合规要求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除了须满足以上实质性要求外,还应做到程序合规。具体而言,程序合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须向银保监会报送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方案、法律意见书、投资协议或者认购协议、对投资机构及投资基金的评估报告以及内部决策文件等)应当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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