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33期 暴雨灾害下保险理赔实务分析

编者按

突如其来的强降雨灾害导致多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部分厂房被淹,车辆、设备等资产损毁严重。目前,多家险企已接到出险报案超36万余件。本期专题对机动车涉水损毁情况下的保险理赔,以及暴雨灾害下企财险理赔相关问题作出详细解读。

车险理赔问题分析

一、条款解析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简称“车商险2020版”)第六条的规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同时,其释义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自然灾害”的含义解释如下:

【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

【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

可以得知,“使用”的含义包括了停放的情况,“自然灾害”的含义包括了暴雨、洪水的情况。

其中的免责事由规定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简称“车商险2014版”)相对比,车商险2020版中将原车商险2014版第十条免责事由第(八)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以及第(七)项“玻璃单独破损”进行删除。且车商险2020版中不再存在“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以及“玻璃单独破碎险”这两个附加险,新增“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这意味着在车商险2020版条款实施后,发动机涉水以及玻璃单独破损不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机动车商业保险将包括涉水险和破碎险。

因此被保险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购买“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从而改变投保费用,即购买该“减费”附加险,投保费用将会减少,同时保险人不再承担发动机涉水赔偿。

二、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认定

车商险2020版在2020年9月19日开始实施。因此在2020年9月19日之前(不包括当日),旧的商业险保单应当参照车商险2014版的内容。在此之后,新的商业险保单应当参照车商险2020版的内容。

(一)如车主在新条款实施之后购买商业险,根据新版条款内容,在面临像郑州暴雨这种情况导致车辆涉水的损失是可以理赔的,并且因暴雨引起洪水冲撞车辆而导致的车辆玻璃破碎理应得到赔偿,而车轮单独损失及车身划痕损失如无额外购买,保险公司则一般不予赔偿。

(二)如车主在新条款实施之前购买商业险,根据旧版条款内容,涉水险和各类附加险都需要额外购买,否则将成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被保险人无法请求赔偿。

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倾向于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被保险人。基于车商险2014版作出判决的相关案例中,没有涉水险的发动机损失赔偿案件,法院一般支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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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辆涉水理赔的除外情况

● 车辆涉水熄火后二次启动,由此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能获赔

车辆涉水熄火后,如此时强行点火,会造成发动机活塞、缸体等严重磨损,甚至会导致发动机报废驾。因发动机在水中浸泡一般不会发生不可逆转的毁坏,经过修理后便可正常运转,但涉水后如驾驶人员强行点火,会对发动机造成“二次损坏”,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应视造成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否在承保范围内,此时车辆发动机的损坏并非因“涉水”,而变为“人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但部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二次点火”并非保险公司得以免责事由,保险公司的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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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前方积水严重还冒险涉水,因此种这属于驾驶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扩大,由此导致的发动机故障不能获赔

首先,“暴雨”与“涉水行驶”并非同一事件,二者同时发生时应以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进行判断,如发生暴雨造成路面积水,涉水行驶是驾驶人员的必然选择,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认定暴雨是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应当理赔。

其次,如并非上述情况,如驾驶人在暴雨过后的积水路面,因其操作不当导致发动机损毁,此时虽为多因一果事件,但其决定性原因为驾驶人的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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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险理赔实务

* 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年版)、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年版)以及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年版)作为开展后续讨论的基础条款。

一、并非所有财产险均承保“暴雨”风险

“暴雨”作为特定的一类自然灾害风险,并非所有财产险产品均将其列入承保范围。财产险根据承保风险范围不同,可分为三类: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和财产一切险。

企业财产基本险(以下简称“基本险”)承保的风险包括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风险。

企业财产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是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增加其他自然灾害风险(包括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

企业财产一切险(以下简称“一切险”)是在综合险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意外事故风险(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基本险所承保的风险并不包含“暴雨”,仅有一切险和综合险可覆盖“暴雨”风险。对于仅投保基本险的企业而言,在此次暴雨灾害中可能无法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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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并非所有暴雨均可获赔

1、保险条款中对“暴雨”之定义与气象部门之定标准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因此,法院认可保险公司对非保险术语的解释之前提是符合专业意义。如保险条款中对“暴雨”之定义与气象部门之界定标准发生冲突,则法院很可能认定保险公司对“暴雨”之定义条款有违专业标准,进而认定保险公司对“暴雨”的定义条款无效

2、保险条款中未有“暴雨”之定义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当然可以适用气象部门对暴雨的界定标准?

虽然绝大多数保险条款中已有专业术语的解释条款,但实务中仍不排除有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认为“暴雨”是专业术语,国家已有相关标准的规定,无需在条款中专门列明其定义或对其进行解释。但是,保险公司这一“疏忽”可能带来较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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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哪方举证保险事故是否构成“暴雨”?

对于由哪一方承担证明雨量是否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雨”之举证责任。目前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需承担的对保险事故的证明责任程度应限于《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所要求的“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保险公司认定保险责任事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雨”,则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则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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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保险责任成立,财产险可覆盖哪些损失?

(一)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中“三停损失”如何理解

所谓“三停损失”,是指因保险事故因其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财产的直接损失。例如部分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环节中需要连续一段时间保持某种环境才能完成生产,若生产过程中水、电、气等能源供应突然中断,将导致生产设备以及在产品遭受不可逆的损失。

由于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对是否赔偿“三停损失”之表述散布于保险责任条款、除外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等多处约定,故实务中对此理解不一,有必要对此进一步厘清:

1、财产基本险不赔偿任何“三停损失”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条款中并未列出“三停损失”,且在除外责任条款中明确列明“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由此可知,基本险不赔偿任何“三停损失”

2、财产综合险仅赔偿有限条件下的“三停损失”

综合险往往在保险责任条款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理赔实务中,该条款包含以下适用前提:

(1)“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必须是完整的、能独立供应生产所需能源成套设备,如包含发电机、变压器、输电线路在内的成套设备等。倘若仅是被保险人自有的输电线路损坏导致外部供电中断进而造成保险标的财产损失的,财产综合险并不赔偿。
(2)被保险人必须拥有上述能源供应设备的财产所有权,故融资租赁设备、临时借用设备等被保险人仅享有使用权的情形并不属于综合险之赔偿范围;
(3)上述自用能源供应设备的损坏必须是保险合同所列明的保险事故造成的
(4)上述自用能源供应设备本身并不要求属于保险标的财产范围

3、财产一切险可赔偿除公共能源供应中断以外的所有“三停损失”

一切险的条款中对于“三停损失”往往表述于除外责任条款中:“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相较其他两类财产险,一切险实际覆盖的“三停损失”范围更为宽泛。除了因公共能源供应中断(如地震造成公共电网大面积瘫痪)所导致的保险标的物质损失和费用外,财产一切险可赔偿非公共能源供应(无论是自有能源供应还是非公共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能源供应)中断导致的保险标的物质损失

(二)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何确定

因财产险实质上是财产损失保险,而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基本险、综合险还是一切险,均已明确将“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列为除外责任范围。因此,对于损失性质的确定,将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

根据保险业协会拟定的《保险术语(GB/T 36687-2018)》之规定,直接损失是指风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本身的损失,间接损失则是指由直接损失引起的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如生产经营中断所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等

对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划分标准,实务中往往从以下几项标准加以界定:

1、直接损失应当为保险标的财产的实际减少

实务中,保险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收益的减少或损失、价值的降低以及支出的增加等非损失,均不属于企业财产险中的直接损失。

2、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应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指作为原因的现象直接引起作为结果的现象而不存在中间现象传递的关系。在判断某一保险事故之发生与损失之间是否符合直接因果关系时,主要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直接促成了该损失的发生,不存在任何中间因素

例如,因暴雨天气致使厂房中的设备被淹,导致工厂数月停工。在此情形下,设备损失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为:暴雨→设备进水受损,故二者构成直接因果关系,属于直接损失。而工厂停工损失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为:暴雨→设备进水受损→工厂停工,损失与保险事故之间还存在“设备受损”这一中间因素,故停工损失仅能认定为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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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中,财产保险往往仅承保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间接损失的范畴很广,保险精算存在困难,若将各种间接损失也列为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此情形下即使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也难以保证所承保风险可控。因此,保险公司往往选择将间接损失排除于保险责任范围。

但值得注意的是,现有财产险产品的条款中往往并不列明间接损失的具体内容和界定标准,过于模糊的条款表述则导致实务中常常对某类损失是否构成间接损失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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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其他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1、驾驶员被自己车辆侧翻砸死,交强险及三责险免赔

云南高院(2012)云高民再终字第56号“唐某与某保险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 

2、受害方与交警队联系处理赔偿事宜,构成时效中断

江苏南京中院(2013)宁民终字第607号“某保险公司与孙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非营运车辆替代性交通费损失,属交强险理赔范围

浙江宁波北仑区法院(2013)甬仑民初字第468号“王某与郑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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