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29期 保险业务承保与理赔合规指引

前言

承保与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保险的功效作用得以发挥的关键。本期专题结合最近一年发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8号)等重要文件,对保险承保规则、拒赔合规要点进行更新梳理,为保险机构提供参考。

财产保险一般承保规则合规要点

一、危险单位的划分

(一)合规行为描述

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贯彻监管机构关于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规定,严禁随意划分或者拆分危险单位。

(二)合规依据 

(三)合规建议

监管部分发布的一系列《财产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为保险人承保时科学的划分危险单位提供了指引。保险公司在业务管理中,应禁止恶意降低或提高费率,降低承保条件,扰乱市场秩序,不按规定划分危险或者拆分危险单位,否则会面临监管处罚的风险。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建议做到:1、就危险单位划分形成详细的内控制度;2、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通过业务系统管控等手段,落实制度,避免制度执行流于表面。

(四)参考案例 

二、不得超额承保

(一)合规行为描述

保险公司不得超额承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二)合规依据 

(三)合规建议

保险公司超额承保面临被监管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超额承保,违反保险的基本原则,容易引起纠纷。
保险公司超额承保,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监管角度,对保险公司都是不利的。建议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注意风险的分摊,综合利用再保、分保等手段分散风险,合规经营。

三、业务区域范围

(一)合规行为描述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以及跨京津冀区域经营试点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合规依据 

(三)合规建议

保险公司异地承保,除了监管风险,也会造成公司内部的不当竞争。对此,建议保险公司:
1. 制定合理的内部绩效、佣金管理办法,尽量避免因绩效及佣金问题导致此问题,利用市场竞争态势变化等外部压力来推动保险公司内部机制转换和体制改革,形成一套全新的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区域性政策;
2. 加强内部管控,特别是保险卡业务。保险卡业务的特点是流通方便,实践中曾出现,某分公司保险卡几经转手,被异地没有资质的人员通过网络销售,引起监管检查;
3. 如有特殊地域或经济情况,例如,某省两市相邻,当地人通常在一市上班,晚上下班后,即可便捷地回到另一市的家中,如此每日往返。遇到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向当地监管申请,对于地域限制适当延伸,或采取折中方案。

四、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一)合规行为描述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保险人应当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合规依据 

(三)合规建议

保险中的格式条款属于保险合同部分,一般不会产生监管处罚,但是如果操作不规范,可能被认定为欺骗投保人或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而被处罚,同时该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而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为展业需求,往往避重就轻,忽视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不注重相关证据的保留。建议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控,制定相关制度流程,加强相关销售过程的证据保存,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管控相关风险。

(四)参考案例 

五、保险合同内容

(一)合规行为描述

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合规依据 

(三)合规建议

虽然暂无相关行政处罚的案例,但保险公司在设计保单时,应当注意内容的完整性并应当符合监管下发的《产险单证》相关行业标准。一方面,可以避免监管处罚,另一方面,如果保险合同的内容的缺失,往往会引起纠纷,导致保险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进而导致后期理赔纠纷。

六、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一)合规行为描述

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二)合规依据 

(三)合规建议

保险公司如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有可能遭遇同业举报。财产险保险合同中的车险,如果客户解除保险合同,势必造成短期保单,来年续保时会影响保费计算,容易导致客户的投诉。为避免监管风险,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建议保险公司销售过程中,注重诚信合法展业,切忌因业务目的,劝说或者诱导客户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

七、不得异地承保或以统括保单形式承保的险种

(一)合规行为描述

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不得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异地承保,或以统括保单形式承保;对金融、铁路和邮电等行业和企业,不得出具统括保单。

(二)合规依据 

(三)合规建议

保险公司对上述业务应当特别注意,建议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控,对于特定险种设定审核条件,管控统括保单的险种范围和行业范围;就上述产品在系统中进行系统管控,如发现此类产品异地承保或统括承保,则由系统自动提示。

(四)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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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合规要点

一、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情况下的拒赔

(一)合规行为描述

理赔调查后发现被保险人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作出拒赔决定(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作出,情形复杂的可以在30天或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时限内作出),并及时(3日内)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说明理由,通知的方式应当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合规依据 

(三)合规建议

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该通知必须是书面,但是为避免风险,应当尽量采取书面方式通知,原因如下:首先《保险法》第二十四条采用的是“通知书”的词语,可以推测立法宗旨应当是采用书面的方式,而非口头;其次,如果采取口头的方式来通知的,在后期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可能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关于作出核定的时间,《保险法》允许保险合同进行约定,因此,如果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理赔核定时间有与《保险法》规定时限不一样的约定的,应当严格遵守,避免违反由此引发争议和客户不满。尽管一般保险公司都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公司迟延理赔的后果,但依据《民法典》对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来看,如该迟延核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二、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情况下的拒赔

(一)合规行为及依据 

(二)合规建议

1. 对于上表第1和第2种解除事由,建议:
(1)接到其他人员举报或自行发现存在前述解除事由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如“向投保人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根据“合同解除后的效果”一栏进行处理。
(2)理赔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前述解除事由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如“出具拒赔通知时一并说明根据调查的××事实及保险法××条规定,公司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根据“合同解除后的效果”一栏进行处理。
风险提示:拒赔有效必须以行使了有效的合同解除权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如果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予以拒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对于第3、第4和第5种解除事由,建议:
公司在任何时候发现存在解除事由的,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均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如“向投保人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根据“合同解除后的效果”一栏进行处理。如已经支付保险金或费用的,可以要求收款人退回或赔偿。

三、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情况下的拒赔

合规行为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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