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27期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核心修订内容解读

前言

经过多次面向行业内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起原中国保监会启动了监管规定的起草工作,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监管规定在保险代理人/机构市场准入、任职资格、分支机构管控、后置审批程序规范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统一和明确的规定。另外,考虑到近些年来的互联网金融频频暴雷,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避免金融风险跨机构跨领域传播的角度,划清了监管红线。本期内容对新规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要求作出的调整进行详细解读,供保险代理机构参考。

减轻管理负担

一、取消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三年有效期的设定

● 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将会长期有效,除非违反了吊销许可证的违规行为,否则不会因为未及时申请延续而被注销。

● 在政府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取消许可证三年有效期设定即减轻了保险代理机构为许可证延续而投入的管理资源,也减轻了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负担。

● 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同时银保监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二、取消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数要求

● 取消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岗前80小时、每年岗中36小时后续教育的强制要求。

● 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后续教育,并规定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

● 培训小时数的取消,体现了监管注重实质的导向,也减轻了培训部门负担。

返回顶部

压实管理责任

一、职业责任险保额须随营业收入水涨船高,不再设定上限

原监管规定:  

新监管规定:  

● 除了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先按从500万提高到了1000万元,另外还取消了职业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最高到5000万元的封顶限制,这意味着,不管是对业务规模不大的中小保险代理机构(赔偿限额从500万提高到1000万),还是业务体量较大的保险代理机构(业务规模超过5000万),都需要在原来的职业责任险基础上增加保费提高保额。

● 虽然相对而言保险中介机构的职业责任险费率较低,但也确实意味着经营成本的增加。

二、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翻倍

监管规定明确要求区域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起步,这与之前1000万元的标准比上了一个大台阶。今后要获得保险代理机构牌照的门槛明显提高。

● 利于专业代理机构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长期稳健经营。

● 对于目前注册资本金不到2000万元的现存区域保险代理机构如何处置,有待中国银保监会的进一步明确。

三、注册资本托管的要求限制了资金运用灵活度

● 根据现行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金需要托管,托管金额不低于本机构注册资本的10%,并对托管资金用途作出要求。

托管资金用途如下:  

● 10%注册资本金的托管且限定运用范围,降低了保险代理机构在自有资金运用上的灵活性,这需要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者关注。

四、对高管的任职要求提高了用人成本

(一)限制高管兼职行为

● 根据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至多兼任2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 保险代理机构需对现有高管人力进行盘点,把兼职担任高管的人员作出调整和替换,避免违规。

(二)限定高管的劳动关系

● 根据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涉及保险代理机构与此类高管就既有的劳动关系、福利待遇等进行谈判、补偿的问题。

五、部分保险代理机构须重新打造品牌形象

监管规定首次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简称(商号)作出明确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使用机构简称,清晰标识所属行业细分类别,不得混淆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概念,在宣传工作中应当明确标识“保险代理”字样。

● 清晰界定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在对外宣传上的身份区别,这在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上更进一步。

● 对于已经使用“XX保险”进行宣传和形象定位的保险代理机构而言,需要重新进行品牌设计和宣传。

六、通过对银行账户的监管压缩违规空间

监管规定要求设立独立的佣金收取银行账户,同时要求登记和记录从业人员的报酬和银行账户信息。

● 今后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佣金收入及发放分配进行强监管的趋势,这也将进一步压缩“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或者“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空间。

● 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坚持合规经营,不断加强专业化能力和精细化运营能力,才是长期稳健发展的必由之路。

返回顶部

强化监管职责

一、顺应“放管服”改革,明确并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后置审批流程

●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义务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相关法条:  

● 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许可证被注销的应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

相关法条:  

二、强化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分支机构管控

● 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在资本金托管、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以及商业模式等方面作出新要求。

相关法条:  

● 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隐患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

相关法条:  

三、进一步明确了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要求

● 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

相关法条:  

● 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

相关法条:  

● 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罚则。

返回顶部

实务指南

返回顶部

附录

* 本期内容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