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24期 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再征意 监管趋势解读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系银保监会自2018年10月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则向公众和业内征求意见的第三稿。总体而言,本版《征求意见稿》秉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监管思路,对现有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进行了整体性、大幅度的修改,若其正式落地生效,将给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本期专题对本版《征求意见稿》中值得关注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和解读,为保险机构梳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趋势。
一、《征求意见稿》的体例与重点内容
二、《征求意见稿》的政策适用范围
1.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稿》沿用2019年《内部征求意见稿》的表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中取消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平台载体概念,且在《征求意见稿》中不再使用“第三方网络平台”这一概念,根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满足的具体条件:第一,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第二,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第三,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2.明确线上线下融合的监管标准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二是明确线上线下融合的监管标准。统筹考虑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全流程各环节,特别是实践中各种渠道交错、线上线下融合的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
(一)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其服务行为应同时满足采用相同方式开展保险销售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监管制度中相关业务行为的规定;
(二)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征求意见稿》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
(三)其他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此外,若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执行。
三、重新界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准入机构
1.持牌经营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由此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持牌经营这一核心要求。
2.新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两类保险机构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保险机构”的范围规定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本次《征求意见稿》最为重要的修改之一为新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两类保险中介机构。
3.对保险机构之合作机构的影响
(1)导流合作模式受到冲击
(2)核保、保全、理赔等保险业务活动相关线下服务合作仅能由保险机构提供
(3)技术服务及客户服务可由其他合作机构提供,但需满足监管要求
4.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划定红线
根据持牌经营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最大限度地杜绝实践中存在的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
四、明确自营网络平台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并对自营网络平台作出了严格、明确的定义,即“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五、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规范。相较于《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关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营销模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内容,并对部分条件进行了细化。
六、对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要特殊规定
(一)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主要特殊规定(二)对保险公司的主要特殊规定
(三)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主要特殊规定
七、互联网保险的营销宣传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的保险营销宣传专节,主要在第十五条对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规定。更多内容请见: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吴卫明、吴纯佩、毛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解读《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詹昊、喻丹,安杰律师事务所]
- 要点一:调整“保险机构”定义,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纳入互联网保险范畴
- 要点二: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范围
- 要点三:保险机构从事互联网保险行为的要求变化
- 要点四:取消《互联网保险办法》中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概念,非保险机构在营销宣传领域与保险机构开展合作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 要点五: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要求
- 要点六: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管理要求
- 要点七: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和经营范围进行原则性规定
- 要点八:建设“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
- 要点九:设定原则性的罚则
- 要点十:过渡期安排
更多内容请见:
- 规则重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十大要点解析 [宛俊、李珣、李云洲,汉坤律师事务所]
● 保险机构的主体范围
● 非保险机构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角色和地位保险业务中的角色和地位
● 渠道融合展业规则
● 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
● 监管模式的变化
更多内容请见:
- 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邓梁、李澍、黄妍、金星野,君合律师事务所]
* 来源: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吴卫明、吴纯佩、毛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