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20期 疫情相关保险业务合规事项指引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企事业单位组织踊跃捐款捐物,保险作为对冲风险的手段,在本次抗击新冠疫情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监管部门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保险机构加大对疫区的支持,简化业务流程,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监管部门的一系列部署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期整理了保险机构就捐赠保险及扩展保险产品责任等方面涉及的问题,为保险机构更为积极地驰援和应对新冠疫情提供参考。*
* 本期部分内容来源:《保险战疫需注意的合规问题》,作者:梁冰, 刘思斯,安杰律师事务所;《疫情之下保险捐赠的法律定性及合规事项提示》,作者:医疗健康团队,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称“《寿险公司抗疫通知》”)、《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称“《财险公司抗疫通知》”),对疫情期间保险开发、销售划定的“负面清单”,保险机构严禁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严禁利用疫情诱导客户退旧买新,严禁销售吸引眼球的噱头类保险产品,严禁销售没有精算定价基础的单病种产品,严禁开发设计缺乏定价基础的新冠肺炎专属产品,严禁将保险产品扩展责任宣传为新冠肺炎专属产品。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于2020年2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特别指出,为防止侵害消费者权益,银保监会禁止保险公司开发新冠肺炎单一责任产品。如果有部分保险产品在销售中采用“新冠肺炎定制保障”等字样销售原有保险产品,可能存在合规风险。建议保险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销售保险产品,谨慎使用“新冠肺炎定制保障”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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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寿险公司抗疫通知》、《财险公司抗疫通知》,可在重疾险等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责任,为保险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医护人员提供保险保障。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
对于个人保险产品扩展责任的,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在官网公告责任扩展相关事宜,不得因责任扩展上浮费率,也不得对公告前后购买该产品的客户实行差异化的理赔标准;采用团体保险产品扩展责任的,应当采用批单、批注等方式对责任扩展情况予以说明。
扩展保险产品责任,属于《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应采用法定形式。受疫情影响,《寿险公司抗疫通知》拓宽了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各保险公司应注意在其官网及时公告个人保险产品责任扩展相关事宜;对于团体保险产品扩展责任的,仍应采用批单、批注等方式对责任扩展情况予以说明。
1、谁可以捐赠保险?
对于人身保险公司而言,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以下称“《寿险公司赠险通知》”)第一条:“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于近期发布的《寿险公司抗疫通知》提到,“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因此,人身保险公司可以捐赠保险。
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中国银保监会未发文允许或者禁止财产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疫情发生后,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发布的《财险公司抗疫通知》也未提及保险捐赠问题。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财产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涉嫌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以外的利益,但也有观点认为财产保险公司可赠送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疫情当前,如果有财产保险公司为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从发挥保险保障作用的角度,我们认为该种捐赠保险的行为并不违背政策导向,但仅经批准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和意外险业务的财险公司能够捐赠。
2、 可以捐赠什么保险?
根据《寿险公司赠险通知》,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 《寿险公司抗疫通知》放宽了对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的险种限制,对于向医护、疾控等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和媒体记者等赠送保险的,相关险种可不受《寿险公司赠险通知》)第二条的限制。据此,可以捐赠的仅为人身保险,一般情况下,不得捐赠财产保险。对于非为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的普通消费者,仅能够向其赠送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对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向其赠送的保险险种可不受此限制。
保险公司赠送健康险、意外险,符合监管要求。如果有财产保险公司为医疗机构和中小企业赠送雇主责任险,该种行为与监管规定和政策导向不符,存在合规风险。
3、合同式保险捐赠应如何避免法定无效情形?
本次疫情之下的保险捐赠合同一般均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故本次保险投保人既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亦应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线医护人员所在医疗机构因其与医护人员具有劳动关系,所以医疗机构对医护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保险合同投保人,但因该等合同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故仍需取得被保险人即相关医护人员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部分医疗机构属于国企或民营性质的集团化管理,在实践中为便于操作,亦出现以医疗机构举办人或公司制医院股东或托管医院管理公司等主体统一与保险公司签署捐赠协议的案例,对此,我们认为,该等主体作为投保人对相关医护人员不具备保险利益,直接与保险公司另行签署保险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综合实操便利与保险合规的考虑,我们建议,该等主体应取得相关医护人员所在医疗机构关于其代为投保的授权,并要求医疗机构在内部通过不同形式(院内公告、邮件、微信送达、告知投保具体内容等)取得相关医护人员关于投保的同意与认可。
《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法定无效情形的规定:4、在合同式保险捐赠过程中,投保人有哪些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接受保险公司捐赠保险,签署相关保险合同时,若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庭遗传史、是否被认定为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的患者等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避免发生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风险。同时,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当注意对于其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且其对有关情况的询问应当在承保前进行,询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否则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解除合同的,将面临不被司法支持的风险。
《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规定:5、合同式保险捐赠中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否可以早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对于约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早于合同生效时间的情形,虽然尚未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但在地方司法机关意见及司法实践中已出现认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以合同生效时间为准,保险责任结束时间相应顺延的案例。据此,为防范实践中存在投保人以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为由要求理赔等骗保的风险,并为避免双方争议,我们建议,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不早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相关司法机关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撤销保险捐赠?
不论是合同式还是公告式保险捐赠,两者均具有赠与的法律属性,且本次保险捐赠应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保险人不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除非有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否则应当依法履行保险捐赠义务,若保险人不能按时履约的,视情况应当及时向投保人说明原因并签订补充协议。保险公司在捐赠保险或承诺赠与时应当量力而行,言出必行,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保险的额度及相关条件,依约履行捐赠协议。
7、若保险公司为上市公司,进行保险捐赠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交所、深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债务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上交所、深交所的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中亦对不同板块上市公司的重大债务的量化标准进行了规定。
同时,在监管实践中亦不乏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小额捐赠事项出具年报问询函,要求详细说明对外捐赠的捐赠对象、捐赠事由、相关会计处理、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等具体情况。
此外,上市公司有关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同样适用于对外捐赠,若上市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对外捐赠或交易有程序要求、数额限制等规定,上市公司在对外捐赠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应违反相关程序和限制要求。
8、保险捐赠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针对本次疫情,为了进一步抗灾防疫,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连续发布若干个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涵盖了与疫情有关的公益捐赠、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处理。公告明确,针对此次疫情企业捐款捐物的行为将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据此,本次针对疫情的保险捐赠应理解为用于公益事业的无偿提供保险服务,不应视同销售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此外,若保险公司捐赠救助金或物资等有权处分的确定的合法财产,构成公益事业捐赠或慈善捐赠,则可依照有关政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保险公司应注意保留相关捐赠接收函、捐赠票据等原始凭证,作为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相关税收政策: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防控指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0年2月26日发布)
- 《关于加强重庆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2020年2月28日发布)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8号)
- 《天津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指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2020年4月2日发布)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通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9日发布)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防控指引(2.0版)》(北京市疾控中心,2020年5月9日发布)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2020年2月3日发布)
- 《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会财险部,2020年2月3日发布)
- 《关于有序开展产品注册工作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2020年2月3日发布)
-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0]24号)
-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辖内银行业保险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的通知》(北京银保监局,2020年2月1日发布)
-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首都银行业保险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以赴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0]26号)
-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辖区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贯彻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的通知》(闽银保监发[2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