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9期 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修订要点解读

前言

2019年1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法”),这是其自2006年发布以来的首次大修。本期热点话题邀请德恒律师事务所周玉华律师,从实务角度对新法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修订要点解读

一、 重新对健康保险进行概念定位

1. 再定义健康险,增加“医疗意外保险” 

解读:新法完善了健康保险的定义和业务分类,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保险。除此之外,健康保险的范畴还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医疗意外”是医疗领域一个约定俗称的词,主要是指医疗行为没有发生理想的治疗效果并造成损害。这种损害有预见可能,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并无责任。加强医疗意外损害保障是医疗领域普遍关注的问题,对于保护患者利益、减少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2、重新定位健康保险 

解读:《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将健康保险定位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着鼓励发展的政策导向,积极倡导保险公司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为国家健全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做出行业的贡献。

3、明确健康保险的分类 

解读:新法较旧法增加“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的规定。本条重点强调了短期健康险不得保证续保,即1年期及以下健康险不得有保证续保条款的表述。

二、强化健康保险管理的组织保障,要求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门 

解读:健康险业务有其特殊性,对于专业度的要求也要更高,但长期以来,在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中,其一直与寿险产品混为一谈。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新增加规定专业健康险公司以外的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业务需要成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对于健康险业务本身而言,设立专门的事业部无疑可以提高其专业性,但对于很多中小型保险公司来说,则有可能进一步加大其业务成本。

三、 强化健康保险产品设计管理,特别是费率管理

1、为税收递延优惠产品政策的适用留下空间 

解读:新法增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健康保险产品在产品设计、赔付率等方面应当遵循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主要是适应未来税收递延优惠型健康险产品的政策出台和适用而制定的。

2、严格短期健康保险的费率管理 

解读:相比2006年的旧法,新规定取消了旧法“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的规定。由于费率调整在实际承保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导致保险公司承保严重亏损,新法禁止短期健康险的费率浮动,并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3、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调整 

解读:新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值得注意的是,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触发条件应当客观且能普遍适用,并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4、延长长期健康险合同犹豫期的最短期限 

解读:新法规定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旧法规定为10天,新法比旧法的规定多出5天。

5. 增加保护消费者和加强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解读:新法增加了病疾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最长等待期的规定;鼓励产品设计时对贫困人口适当倾斜,强调护理保险产品的保障性质;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医疗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四、着重强调健康保险的销售管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1、健康保险不得与其他产品强制搭配销售 

解读:新法既不准保险公司惜售或者随意停售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健康保险产品,也禁止保险公司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强制搭配销售。实践中为保证长期寿险产品的销售,有些保险公司经常搭售一些健康险产品,新法规定以后不得强制搭配销售。

2、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解读:由于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并不具有保险销售资质,而且让其销售有利益冲突嫌疑,因此新法禁止保险公司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3、明确说明义务 

解读:与旧法比较,新法新增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并做好相关记录。新法最大修改亮点就是强调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作出严格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诱导其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并规定不能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误导、夸大、隐瞒保险保障范围。

4、团体保险退保的特殊规定 

解读:针对实际操作中团体保险退保后退保金往往退到个人账户引发洗钱嫌疑的嫌疑,新法明确退保金必须退至团体投保人账户中。

5、客户信息资料的合理利用 

解读:针对保险公司在核保时收集的客户信息会被非法和不恰当的运用构成对客户个人信息安全的侵犯,新法专门强调要求,禁止保险公司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等。

五、以专章规定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的内容 

解读:健康管理服务越来越被视为健康险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服务。新法专门用一章的篇幅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定位健康管理与健康保险的关系、将健康管理成本由12%提高至20%、提出了健康险“生态圈”建设等等。健康服务符合保险生态圈中,被保险人、医疗机构、保险机构三方共赢的商业模式。被保险人,往往较为缺乏健康专业知识,需要健康服务提高自己健康维护的能力,使就医更科学更智慧。医疗机构,服务供给长期短缺,无暇提供外围服务。健康服务作为一种外围服务的出现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的效率。同时,保险机构,通过健康服务降低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提高治疗效率,减少发生率和医疗费用,降低赔付率,实现保险经营利润的提高。健康服务可满足以上三方需求,达到三方共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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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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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比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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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周玉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周律师在加盟德恒律所之前先后在知名寿险、财险公司担任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律责任人、事业群风控总监等职务。现为人保财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国寿财产保险、太平洋财产保险、太平财险、太平信用保险、安心保险、浙商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提供常年或者专项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13661376116,104702838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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