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7期 保险销售合规风险防控系列 - 渠道篇

一、中介渠道业务风险要点概览

1、虚挂中介业务

● 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 风险提示

i. 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导致公司成本虚增,对外信息报送数据失真,以上均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将引发合规风险。

ii. 影响公司科学决策
导致产品定价失真,资源配置失效,考核结果失实,最终影响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影响公司长远发展,也会误导客户的消费习惯。

iii. 为其他违规行为提供条件
套取的资金用于支付无证机构代理佣金、支付超额佣金、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违规发放薪酬奖励、弥补业务发展费用不足、冲减应收保费等等,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条件,使公司面临监管处罚风险。

iv. 形成“小金库”风险
套取的资金逃脱公司财务监控,存在形成“账外账”、“小金库”的风险。

v. 刑事法律责任风险
套取的资金如果被个人或小团体控制,极易诱使公司高管及从业人员铤而走险,通过各种方式贪污、挪用、侵占,套取资金中饱私囊,可能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存在被刑事追究的风险,给公司和员工带来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

● 相关案例

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新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 

2、业务转挂中介套取手续费

● 监管要求

i. 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ii. 电销业务应当以直销形式经营,严禁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电销专用产品,严禁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 

● 风险提示

i. 虚假电销既让客户享受了15%的费率折扣,保费充足率低,往往还要变相支付给中介机构、代理人手续费,增加了经营成本,降低了盈利能力,还加大了违规风险。

ii. 限于薪酬和费用列支的财务规定,公司的销售费用出现结余现象,不能有效支持一线业务发展。

● 相关案例

例一:招标业务挂靠代理渠道支付市场展业费用情况 

例二:虚假电销业务 

3、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主体开展中介业务或支付佣金

● 监管要求

i. 保险公司责任设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54条: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7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ii. 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的法律责任设定
《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iii. 营销员的法律责任设定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风险提示

各类保险中介应具备的资质



● 相关案例

委托不具备保险代理业务资质的公司开展车险业务(青岛保监罚〔2016〕8号) 

4、自身业务提取佣金

● 监管要求

i.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
七、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不得提取佣金

ii.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
第十九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 相关案例

例一:向兼业代理机构自身业务支付手续费 

例二:向公司自保业务支付手续费 

5、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与代理合同不一致

● 监管要求

i.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0〕107号)
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

ii.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 风险提示

根据《保险法》第117、118条的定义,日常保险公司将向代理人、经纪人支付的“佣金”。

佣金的法律特征: 

佣金与销售回扣的区别: 

● 相关案例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与代理合同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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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保新规”下银行渠道业务风险解析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与旧规对于银保业务销售行为监管主要不同之处: 

* 更多商业银行保险业务销售风险点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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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风险解析

1、《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两大亮点

第一,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二,部分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2、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的主要合规问题

i. 非持牌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及合规要点

1) 非持牌网络平台不得实质经营持牌业务。 

2) 非持牌网络平台的有限业务空间:导流和技术等辅助服务 

ii. 持牌机构的合规要点 

3、网络平台是否适用电商法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不适用本法”。持牌机构作为金融类产品和服务的经营主体,通过自有网络渠道直接销售保险产品的,不适用电商法。

但是,非持牌网络平台提供保险产品的导流、信息展示、广告等等服务时,是否适用《电子商务法》,则应当根据情况具体讨论。 

* 本期热点话题部分内容来源:
《保险销售风险案例分析及防范策略》,作者:周玉华,德恒律师事务所。
《商业银行保险代理:老调与新规》,作者:詹昊,喻丹,苗芊,安杰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保险的新机遇还是紧箍咒》,瑛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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