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5期 保险销售合规风险防控系列 - 合规政策篇

编者按

近年来,保险业掀起监管风暴,强高压、长追责,产品、费用、销售均成为监管的重点。保险业严监管态势持续,银保监会成立,混业监管将对行业呈长期正面影响。 “合规”是保险销售的最低要求,也是员工和公司健康发展的保障。本期热点话题汇总分析近三年监管政策法规,解读文件监管要点,协助保险机构加强合规经营。 *

* 本期热点话题部分内容来源:《保险销售风险案例分析及防范策略》,作者:周玉华,德恒律师事务所。

一、2017年监管形势

1、“1+4”文件定调全年监管走势——“销售乱象治理年”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7]34号)文件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监管的主要任务。 

其他监管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
· 《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号)
· 《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保监发[2017]44号)

2、人身险产品监管要求:134号文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保单满5年方可给付首期生存金,且生存金给付不超过已交保费的20% 

- 万能账户不得以附加险形式出现 

- 突出保险姓保,“理财”、“投资”等表述不得出现 

- 明确告知“组合销售” 

(其他要求请点击查看) 

3、人身险销售监管要求:136号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

1) 虚假宣传
2) 停售炒作
3) 承诺保证收益
4) 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
5) 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
6) 因销售违规导致非正常给付与退保群体性事件
7) 阻碍接受回访诱导不实回访
8) 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主动或消极应对违法违规行为
9) 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产品
10) 其他因违法违规销售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引发较大风险的情形

(详细监管要求点击查看) 

4、人身险专项治理:283号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83号)

- 销售乱象: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存单变保单”,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承诺、夸大收益等问题。
- 渠道乱象:重点整治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银邮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印制使用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使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等类似宣传用语混淆保险经营主体、误导保险消费者,以及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时消极处理、拖延推诿等问题。
- 产品乱象:重点整治保险公司“长险短做”,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 非法经营:重点整治不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组织和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5、“双录”实施:54号文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

“双录”情形:

1) 电话销售业务
2) 互联网保险业务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4) 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详细监管要求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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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8年监管形势

“1+3”文件——延续2017年监管走势

《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保监发[2018]9号) 

其他监管文件

· 《关于2018年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7号)

打击重点八大行为:

1.未经批准设立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
2.未经批准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
3.以“办会员卡送保险”“买商品送保险”等名义,变相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
4.制售虚假保险单证;
5.销售境外保险产品;
6.以“保险”为名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7.其他非法商业保险活动;
8.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人员参与、配合上述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或为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提供条件。

· 《关于进一步深化保险业市场乱象治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52号)

整治重点:

1、股权乱象

5、销售乱象 

2、公司治理乱象

6、理赔乱象

3、资金运用乱象

7、违规套费乱象 

4、产品乱象

8、数据造假乱象

· 《关于对2017年保险业乱象整治开展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稽查局函[2018]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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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9年监管形势

“1+6”文件——“中介监管年”

《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

保险领域工作要点:

(一)公司治理 

(二)资金运用 

(三)产品开发 

(四)销售理赔 

(五)业务财务数据 

其他监管文件

· 《关于坚决杜绝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号) 

·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

要求保险公司全面加强对于中介渠道的管理。保险中介违规,保险公司连坐,二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 

三、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四、保险公司要完善中介渠道业务合规监督 

· 《关于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90号)

· 《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56号)

自查清核重点: 

· 《关于开展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1号)

· 银行机构代销保险业务新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

将保监会先前颁布的七个银行保险业务文件内容进行整编汇总,从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对银行机构代销保险业务提出全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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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身保险销售风险类型汇总*

1、销售方面:夸大收益、保障范围,混淆经营主体,炒作停售限售,给予客户额外利益,诱导客户退保等乱象成监管打击重点

问题

具体违规行为举例

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业务品种进行片面比较,夸大收益或变相承诺收益。

人保健康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某产品保单特别约定栏手写“本产品固定年化收益率为3.5%”字样。

使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等用语混淆经营主体,将保险产品混同为理财或其他金触产品。

农银人寿山西分公司下属多家中心支公司使用载有“农业银行(3.850,0.01,0.26%)和农银人寿携手推出”字样的宣传资料,混淆保险产品经营主体。

夸大保险产品保障范围,将部分健康险产品以“超级社保”“超级医保”等名义包装。

中银三星天津分公司引用网络博客或搜索网站中未经核实的数据,片面强调重大疾病发生率,诱导客户购买产品。

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渠道炒作停售、限售信息,曲解监管政策。

太保寿险浙江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炒作产品限量销售、停售信息。

部分机构和销售人员给予客户保单以外的利益

太平人寿泉州中心支公司在6场次产品说明会中累计向客户承诺,送礼品36万余元。

部分机构和销售人员诱导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后申请部分领取或退保已有保单,继续投保其他产品以完成自身业绩考核。

新华人寿贵州分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以“保单满期”“保单开级”等虚假理由误导客户退保已有保单,并使用退保资金购买新单。

其他问题

泰康人寿平凉中心支公司未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对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举行的产品说明会进行录音录像。

2、渠道方面:套取费用、不合理上浮费率、可回溯制度落实不力、恶意挖角等扰乱市场秩序

问题

具体违规行为举例

套取费用进行利益输送

富德生命人寿安徽分公司套取费用1351.9万元,用于业务维护、采购礼品、个人激励等。

上浮费率缺乏合理依据

交银康联安徽分公司在银保渠道销售的12笔短期意外险上浮费率收取保费合计731.5万元,平均为基准费率30.7倍,并向合作银行支付手续费182.9万元,向客户经理支付佣金2.4万元。

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落实不力

部分银行机构存在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营销推介保险产品后,引导其至自助终端设备购买保险的情形。

部分机构保险代理人“恶意挖角”,扰乱市场秩序

部分保险公司以高薪、高职为条件频繁挖角,部分专业代理、经纪公司以免考核、免出勤为条件诱导保险公司员工辞职,个别保险公司业务团队整体跳槽。部分从业人员变更工作岗位后,诱导原公司客户退保并到新公司投保。

3、产品方面:长险短做、超比例保单贷款等问题

问题

具体违规行为举例

费率理定、精算假设不合规、不科学,个别产品涉嫌“长险短做”

太平人寿湖南分公司销售的某款两全保险,设计为1年后保单现金价值超过所交保费,1年后退保比例达到96.2%。

保单贷款超监管规定比例。

工银安盛山西分公司某款年金产品宣传折页中,存在“投保简便,保贷救急……最高可借现金价值的90%”表述,抽查发现确有违规业务发生。

4、经营方面:通过不具资质平台销售保险或保险从业人员违规消费非金融保险产品

问题

具体违规行为举例

个别机构通过不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组织和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新华人寿贵州分公司与不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贵州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保险业务。

个别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甚至利用保险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洗钱等非法活动。

中信保诚温州中心支公司41名销售从业人员代理销售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理财产品,累计销售金额约1045万元。

* 引自《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的通报》(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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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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