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4期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要点解读
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资金信托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8年底,保险机构投资资金信托规模为1.27万亿元。银保监会于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基础资产范围、法律风险、投后管理等要求;调整了信托公司条件、信托信用等级、关联交易等内容;新增了禁止将信托作为通道、对底层资产进行穿透、投资比例限制以及信用增级安排等要求。本期热点话题通过相关法规对比,对新规要点以及新规对实务的影响进行梳理。*
* 本期内容部分来源于:《放宽信托公司条件 禁止将信托作为通道——保险资金投资信托新规实务分析》(黄再再、韩如冰、苏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保险信托合作真的“松绑”了吗?》(喻丹,安杰律师事务所)。
一、放宽了信托公司准入的主体资格
新规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整:
1、 缩短了违规行为考察期。将公司及高管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时间限制由“近三年”调整为“近一年”;
2、 限定了行政处罚为“重大”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的界定参考标准:
二、明确了基础资产范围
1、 将“融资类资产”变更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系与标准化债权资产对应的概念。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标准化债权资产范围:
2、删除了对非上市权益类资产“风险可控”的要求
144号文就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删除了“风险可控”的要求,此处修改有利于保险资金后续对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
3、增加了“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鉴于实务中资管业务发展迅猛,各类新型资产类型层出不穷,该条规定为中国银保监会后续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基础资产范围留下了空间。
4、对投资方向作出禁止性要求
要求融资主体必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由此,后续在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项下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或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件中,需要由融资主体明确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三、提高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控要求
(一)非标准化债权类集合资金信托的信用评级标准提升
38号文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用级别要求为“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144号文进一步限制保险资金投资低信用评级的债权类集合资金信托,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债权类集合资金信托的外部信用评级需要为AA级以上。
(二)明确了信用增级要求
91号文中“保险资金投资相关金融产品应信用增级安排确凿”的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险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此前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次新规明确了该问题,规定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除了可免于信用增级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下均应具备信用增级措施。
● 免增信的条件:
(三)集中度要求
新规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之外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作出了限制:
规则一: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非AAA级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
规则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共同投资同一非AAA级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四、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合规条件
(一)明确禁止险资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91号文
144号文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新规作出上述相关规定,在再次落实“去通道”要求的同时,有效降低以信托作为通道进行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二)加强多层嵌套监管
38号文(已废止)
144号文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若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未直接投向具体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而此前,仅要求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需向银保监会报告。这也体现了资管新规对去通道业务和多层嵌套的监管精神。
(三)明确禁止投资的信托种类
38号文(已废止)
144号文
保险资金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就保险资金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38号文未予禁止,只是要求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机构进行报告。144号文禁止保险资金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 保险资金是否可以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中间级受益权?
随着“保信”合作新规的出台,保险资金配置集合信托的规模将明显提升, 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业务监管也将加强。更多险资运用合规指引请参阅《【合规手册】投资其他金融产品合规要点》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