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3期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解析与实务指引
新《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近两年,我国《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中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相关的规定有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延长保护期限、保护局部外观设计、要求国内优先权以及延迟审查等。专利法的修改,对申请人的申请策略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期专题具体分析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修改的各项内容,并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务提供具体指引。
一、局部外观设计专利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放开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
增加局部外观产品保护后,虽然审查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时仍可适用上述评判标准,但会将重点放在局部创新的特征上,从而提高专利授权的几率、增加授权稳定性,能够减轻申请人的创新负担,激励申请人进行创新。
二、外观设计专利要求国内优先权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将承认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国内优先权,可以对在先申请文件进行如下调整:
1、改变专利申请类型。例如,在先申请为发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后发现了与该技术方案较为接近的现有技术影响了在先申请的创造性,则可以在要求期限内提交一个实用新型专利,并要求前述发明专利的优先权,以及时调整申请策略,获取专利权保护。
2、克服在先申请文件中的缺陷,例如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表述不清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
3、通过要求国内优先权,于在后申请中对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和补充。
三、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至十五年。
《海牙协定》缔约国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的最短保护期限是15年,因此,我国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为加入《海牙协定》做准备。
其次,延长外观保护期限对于一些设计周期较长、市场效果好的产品来说较为有利,例如对于自拍杆、U盘和一些大型设备等产品而言,延长申请人维权的期限,有利于专利权益的有效实施,有利于鼓励申请人积极创新。
四、延迟审查
最新《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延迟审查的具体内容为:利用好延迟审查制度,不仅能够缩短专利公告与产品上市之间的时间差,有助于新产品对消费者产生足够的视觉冲击力和吸引力,而且能够隐藏申请人的专利,避免专利过早公布,使行业内的其它竞争对手无法得知自己的研发走向,为申请人通过新产品快速占据市场赢得主动权。
五、不丧失新颖性的优惠期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情形,即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申请人如果有这种情形,可以提交相关证据以避免自己的新设计因在申请提交之前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六、开放许可
新的《专利法》第五十条增加了关于开放许可制度。开放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转化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希望通过政府公共服务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核心在于鼓励专利权人向社会开放专利权,促进供需对接和专利实施,真正实现专利价值。
七、被控侵权人也可以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新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不仅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一点对被控侵权人提供了一种主动性,尤其是在被控侵权人已经发现破坏专利稳定性的现有设计情况下特别有利。
八、侵权赔偿及举证责任
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到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与此同时,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下限提高至3万元。
在证据规则方面,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九、侵权的诉讼时效改为三年
为适应民法典的实施,新的《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更多内容请见:
-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修改各项内容浅析 [王西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2021年新专利法实施后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影响 [苏娟,金杜律师事务所]
- 对外观设计视图“清楚表达”的理解 [赵大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 关于“清楚表达”的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清楚表达”有许多形式上的规定。
- 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亦应遵守相关规定。
● 提交视图应当注意的情形
如果申请专利时提交的不包含色彩的视图中产品的每一处可见部位的形状、图案均能唯一确定,提交的图片中含有色彩的申请,以及产品的每一处可见部位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能唯一确定,这些专利就不会存在不满足“清楚表达”的问题,能使其专利权尽可能的稳定。因此,申请人在提交视图时,需要在满足视图数量的基础上尽可能唯一确定产品的每一处细节,从而使得专利能够做到“清楚表达”。
相关案例:● 如何做到专利权较为稳定的“清楚表达”
- 提交的视图要做到“清楚表达”,应当回归形状、图案的本质,即点、线、面的结合,确定产品本身可视范围内的形状、图案在立体空间的变化趋势,即可做到“清楚表达”。
- “清楚表达”要求产品的形状和图案唯一确定,该唯一确定并非指确定产品中每一个点的坐标,而是对每一处部位的具体的形状和图案应当能知晓(包括一般消费者可以合理推知)。
- 申请专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身权益不被侵犯,因此,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确定是否做到“清楚表达”时,可以参照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即若只是该部位发生变化,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变化会造成侵权,则该部位无需表达出其具体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
具体情形分析:
- 浅谈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方案 [何莹、田小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外观部]
● 法律法规基础
相关规定:在判断是否构成相似外观设计时,通常应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产品属于同一产品。
二是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产品相似;确定基本设计;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设计特征。
三是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产品数量不能超过10项。
● 审查实践中的具体情形
(一)物理设备产品相同的图形用户界面
1.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与不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之间的相似
2.涉及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相似设计
3.涉及多级图形用户界面的相似设计
(二)物理设备产品不同的图形用户界面
通过设计特征的分析方法可知,作为物理设备产品的这一设计特征,如果不满足两者之间相似的设计特征的要求,则不应将物理设备产品不同的图形用户界面作为相似外观设计进行合案申请。
(三)显示屏幕面板类图形用户界面
2019年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增加了对显示屏幕面板作为载体的认定,同时要求在简要说明中穷举该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产品。上述规定是对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中的物理设备产品的进一步弱化,该类申请更注重的是图形用户界面本身设计。因此,我们应从申请文件的外观设计视图所表达的内容出发进行设计特征的分析,参照物理设备产品相同的图形用户界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 论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保护的竞合与分流 [陈炼,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一、以工业品外观设计为代表的“实用艺术作品”存在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双重保护竞合
相关规定: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客体都是以色彩、图案、形状等视觉感官为要素,具备这些要素的智力成果很容易产生以上两种权利保护的竞合。而在实践中,以工业品外观设计为代表的实用艺术作品的外观要素基本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保护竞合交叉的原因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可存在于同一物上(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保护内容存在交叉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取得程序不同
(四)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保护的时效不同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美术作品著作权竞合的比较法研究
(一)国际公约不禁止版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
(二)以法国为代表的绝对双重保护制度
(三)以美国为代表的要素分流保护模式
(四)以英国为代表的禁止双重保护制度
四、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美术作品著作权竞合在司法实践中的选择与适用
我国司法实践在如何对待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其中的著作权之关系上是存在分歧的。有司法案例认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以进行双重保护,也有案例排斥这种双重保护,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后,该设计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
(一)分流保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民申字第660号:谢新林与叶根木、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二)双重保护
——江苏省人民高级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7号:常州淘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三)双重保护下并不产生请求权竞合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适用双重保护也不会违背民法的请求权竞合原则。知识产权的双重保护并没有赋予权利人当外观设计受到侵犯时其可以同时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之诉的权利,只是在侵权发生时,权利人可以自由的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权利作为诉讼的依据。在一种权利灭失后还可以依据另一种权利的保护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及其收益权。双重保护本质上是知识产权保护时间的顺延,不管在时间内保护的形式如何变化,在同一时间点的请求权只能有一种,请求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不会叠加,自然也不会违反请求权竞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