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98期 《海牙认证公约》生效对我国影响的解读

编者按

2023年3月8日,中国内地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1月7日,《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实施。《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极大地便利了国际经贸、人员往来,节省企业的办证时间和经济成本,对于涉外法律事务将产生积极影响。本期热点话题将探讨《公约》的内容及影响,供参考。

《公约》简介

一、《公约》的历史沿革与主旨内容

(一)《公约》的历史与现状 

(二)《公约》的主旨内容

首先,《公约》的首要目标是取消领事认证,即在缔约国之间对于本公约适用范围内的文书免予领事认证环节。《公约》在第二条明确了取消领事认证的规定,即缔约国对适用本条约且需在其领土内出示的文书应免除认证要求;同时,在第九条赋予了各缔约国在适用中避免领事认证的义务,即“各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来避免本国外交或领事人员在应予免除的情况下进行认证”。

其次,与取消的领事认证相对应的,《公约》代之以附加证明书(Apostille)进行适用。附加证明书,根据HCCH《公约》手册的定义,指的是根据《公约》第三条第一款签发的证书,采用公约中附件范本的格式,用来证明公共文件来源的真实性[5]。公文书在加贴附加证明书之后,无需经过其他诸如领事认证的手续即可在《公约》成员间合法自由流转。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形式要求

(一)适用的地理范围

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公约》仅在出示公文书国以及接受公文书国双方均为《公约》缔约成员且《公约》均在双方国内生效时,公约才适用。对于非缔约方签发的所谓海牙认证的证书无效。《公约》第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了加入后的生效时间:在各成员收到加入国的通知后六个月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缔约成员之间有效,且在六个月届满后的第六十日起生效。

对于中国而言,中国在2023年3月8日递交加入书,则需要到2023年11月7日(目前已生效)开始在中国和其他未对加入《公约》提出异议的缔约国之间生效。截至2023年9月8日,只有印度对我国加入《公约》提出异议,这意味着我国与印度之间不适用《公约》。此外,虽然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为《公约》缔约成员,但根据我国加入《公约》的保留声明[6]《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即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公文书转递仍然依靠指定转递机构。

(二)适用的公文书范围

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文书被认为是公文书(Actes Publics):(一)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执达员”)出具的文书;(二)行政文书;(三)公证文书;(四)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

这些列举的文书类型涵盖了多种情况会涉及的公文书,包括在跨境诉讼、跨境知识产权执法、国际商业交易和外国投资程序、跨国收养程序、申请国外学习或公民身份等方面。根据《公约》的目的进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列出的并不是穷举清单,应当对公文书的概念进行广义解释[7],即使不属于所列类别但在缔约成员内被视为公文书的文件也同样适用本条。

相反地,《公约》第一条第三款排除了以下文书的适用:(一)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二)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前者的作出主体为外交或领事人员,其本身不再需要海牙认证赋予其合法性;后者直接涉及商业或海关业务的文件,例如提单、银行票据或是进出口许可证,此类文件通常是作为商事活动进行更为灵活的处理。与前一款的解释原则相反,此条列举的排除文件类型应当做狭义解释,以保证《公约》适用对象的广泛性、灵活性。

此外,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附加证明书的文书,签发机构不予办理:(1)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2)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3)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出文机构、用文机构规定和要求的;(4)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5)附加证明书签发机构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三)主管部门

根据《公约》主管机关第六条,缔约国应当指定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附加证明书只能由主管机关签发,而制定的机关属于缔约国国内法律或政策。我国外交部作为我国在《公约》下履行签发附加证明书职能的主管机关,为我国境内发出的公文书颁发证书。同时,经过外交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也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文出具证明。

(四)附加证明书的形式要求

《公约》提供了附加证明书的范本,应当为边长至少为九厘米的正方形,一般需要包含十个元素: 

内容来源:涉外法律文书跨境流转的福音——评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侯陆军、黄子勤,环球律师事务所]

[1] 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更快、更省、更便捷的文书跨国流转新模式——中国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中国公证》,2023年第4期,第50到52页
[2] Haight, James T. “The Hague Convention1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z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with Action by the Se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House of Delegates).”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 vol. 9, no. 4, 1975, pp. 755–66.
[3]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postille Handbook (Practical Handbook on the Operation of the Apostille Convention) Version 2, 2023, pp25.
[4] 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新工具——浅谈《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2021年4月。http://chinawto.mofcom.gov.cn/article/jsbl/zszc/202104/20210403051882.shtml
[5]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postille Handbook(Practical Handbook on the Operation of the Apostille Convention)Version 2, 2023, pp15.
[6] “《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为主权国家的缔约国之间”,“公约继续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7] Y. Loussouarn, Explanatory Report on the Hague Convention of 5 October 1961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1961,p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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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生效对中国的影响

一、我国加入《公约》的利好

(一)大幅缩减跨境商事文书流转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二)大大节省跨境诉讼中法律文件流转的时间和成本,更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有利于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  

内容来源:涉外法律文书跨境流转的福音——评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侯陆军、黄子勤,环球律师事务所]

二、《公约》对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对于在中国法院进行的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而言,《海牙认证公约》的生效, 取消外国公文书的领事认证程序,仅需办理《海牙认证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对诉讼当事人提交相关域外文书、证据会产生哪些影响?本部分全面梳理分析了《海牙认证公约》的生效对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所涉各项文书、证据的影响,以供参考。

(一)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表证明等程序性文件,所需手续将发生不同的变化

《海牙认证公约》生效之前,对于涉外诉讼程序中的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证明等程序性文件,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手续非常繁琐,所需时间较长。《海牙认证公约》生效之后,对于前述不同性质、形式的程序性文件,需要办理的手续可能将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分别陈述如下。

1.身份证明文件,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 

2.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该国公证和附加证明书 

3.授权代表证明,可能需要办理该国公证和附加证明书 

(二)待证事实相关的域外证据,需要区分公文书证、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和其他域外证据

在涉外诉讼程序中,对于公文书证、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和其他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逐步形成了不同的举证形式要求,需要区别处理。《海牙认证公约》生效之后,对于不同类型证据的举证形式也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公文书证,原则上需办理附加证明书 

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可能需要办理公证,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 

3.其他域外证据,可以不办理公证和附加证明书 

内容来源:《海牙认证公约》生效对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杨通梅,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三、《公约》生效后的潜在挑战

(一)对公文书内容真实性的判断  

(二)涉外公证制度配套措施的完善  

[8] The Permanent Bureau, Synopsis Of Responses To The Questionnaire Of August 2008 Relating To The Hague Convention Of 5 October 1961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Apostille Convention), Prel. Doc. No 11,2009,p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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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公文书认证规则的变化解读

一、《公约》生效后涉日公文书认证规则

(一) 日本公文书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认证规则的变化

《海牙认证公约》生效前后,中国有关公文书跨境流转认证流程的对比情况如下: 

(二) 中国公文书在日本境内使用的认证规则的变化

针对涉日企业,就其在中国形成并于日本使用的公文书[9],附加证明书通常按照如下方式办理: 

内容来源:《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国生效,涉日公文书认证规则有何变化? [裴德宝、李繁,里兆律师事务所]

二、《公约》生效后在俄罗斯注册法律实体的全流程操作指引

以中国送往俄罗斯使用的公文为例,《公约》生效前,公文如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需要办理中国和俄罗斯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以及中国外交部的附加证明书后,才可在俄罗斯被认可和使用,《公约》生效后,耗时数月的“双认证”成为历史,仅需要中国外交部的附加证明书即可,请注意,文件仍然需要翻译成目的地国家的语言俄语。反之亦然,俄罗斯的公文书送往中国使用,只需办理俄罗斯的附加证明书,中国和中国驻俄罗斯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不再需要,这将提升中国与俄罗斯在各个领域的合作的效率。《公约》将使中国企业更容易在俄罗斯设立分支机构,更快地开展国际业务。

在俄罗斯注册法律实体的全流程操作指引 以中资国企为例: 

完成以上步骤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后,公司总经理准备在俄罗斯开设公司银行账户所需的文件,完成银行开户。同步可以开始定制公章,一般需要6个工作日。区别于我国重视盖章的效力,在俄罗斯,公司总经理签字合同生效,盖章并不是必须的。开户后,公司的注册程序结束,已经可以开始运营。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个创始人应在公司成立协议确定的期限内,全额缴纳其在公司法定资本中的份额,支付期限不得超过自公司在国家注册之时起四个月。股份公司成立协议中如未规定更短的期限,则股东出资应在公司国家注册之时起一年内缴清。公司成立时分配的股份中,不少于 50%的股份应在公司注册后三个月内缴清。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创始人拥有的股份在全额支付之前不享有表决权。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下,国企央企在俄罗斯投资需严格遵守中国以及俄罗斯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求中资国企对其俄罗斯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合规管理,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管理等,以确保子公司正常合规运营。建议中资国企定期评估梳理其俄罗斯公司的经营业务风险状况,重点关注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俄罗斯本地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规风险,妥善处理、及时报告,防止扩大蔓延。俄罗斯法律实体注册步骤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俄罗斯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有所变化,中资国企向俄罗斯投资之前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确保当地公司注册顺利完成和业务运营正常开展。

内容来源:《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后 在俄罗斯注册法律实体的全流程操作指引 [罗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9] 对于在日本形成需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公文书,中国取消了该文书需办理中国驻日使领馆认证手续的要求,仅要求该文书办理日本公证/证明手续、取得日本附加证明书。由于在日本形成需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公文书所涉日本公证手续以及附加证明书的要求受日本法规制,本文不作讨论。
[10] 相关名单、地址、联系方式,详见中国外事服务网。另外,需要说明两点:①外交部可为全国各地出具的公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②地方外办办理附加证明书的范围仅限: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所在地涉外公证机构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贸促会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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