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96期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重点问题解析

编者按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个部门与机构共同发布了《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审查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今年4月份,为了具体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关于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和意见要求,科技部起草了《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稿的出台意味着《征求意见稿》中科技伦理合规相关重要制度的正式落地。

为跟进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工作的最新动态,助力有科技合规需求的企事业单位了解法规要求并采取相应行动,本期热点话题对《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的重点问题作出解答,供参考。

发文背景与先行试点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发布与科技伦理审查体系的建立并非是一个突然“从无到有”的过程。

从监管规则结构来看,《审查办法》依托于长期以来由《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其他规定所倡导、建立的科技伦理审查制度。

历史上,从行业角度,已经有生物医学、金融等领域现行展开伦理审查实践;从地域角度,黑龙江、海南、四川、湖南、福建等省也纷纷发文、开展试点。

《审查办法》发布后,一方面,各领域、各地方实践中与《审查办法》存在的不同之处,需要与《审查办法》的要求看齐、统一;另一方面,《审查办法》仍有许多未提及的实践细节,企业和组织仍需要参考、依赖现有的其他行业、地域的规则和试点实践,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工作。

因此,回顾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的顶层设计,以及各行业及地域的先行实践,对于指导后续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 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的顶层设计 

2. 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的先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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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十问十答

《审查办法》对科技伦理审查的适用范围、主体职责、审查程序、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我国对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领域的伦理审查已有较长的监管实践和相对完善的监管制度支撑,而《审查办法》是覆盖各领域科技伦理审查的综合性、通用性规定,其颁布后从事其他可能带来伦理风险的创新科技活动的也将有具体的规范和标准可适用,特别是依照现行规定应当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的单位主体,例如利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尤其是需要履行算法备案义务的企业)在制定科技伦理审查相关制度、建立科技伦理审查机制也将有更细化的规范要求。

本部分将通过问答方式介绍《审查办法》的主要规定内容,并对受新规影响较大的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行业科技伦理审查监管落地和相关企业合规应对进行说明分析和建议。

一、哪些科技活动落入审查范围? 

二、哪些属于实施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 

三、伦理审查的责任主体是谁?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要求是什么? 

四、由谁来负责开展审查和复核? 

五、如何开展伦理审查? 

六、伦理审查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七、哪些主体还需要履行平台登记和报告义务? 

八、违规行为调查主体是谁?违规后果是什么? 

九、人工智能行业的伦理审查和监管落地情况? 

十、相关企业如何开展合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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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与核心法律机制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系继2023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对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模式、监管框架、制度体系等作出顶层设计后,我国科技治理领域又一重磅文件。本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主要法律机制,以期对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的科技活动科学伦理合规,及常态化科学伦理治理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一、我国科学伦理法规体系与监管架构

在科技伦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2021年1月施行的《民法典》,新增科技伦理条款,规范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以及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克隆人类胚胎、违反基因编辑伦理规范等行为的入刑标准及刑事责任条款。2021年4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伦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2022年1月施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明确科技伦理治理的相关要求。

在监管架构层面,2019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2019年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2023年3月,作为我国首个国家层面科技伦理治理指导性文件的意见颁布,《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科技部承担秘书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技伦理规范制定、审查监管、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在此背景下,多个省份发布了当地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方案。如2023年2月,四川省科技厅、宣传部、经济与信息化厅等14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科技伦理治理机制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的实施方案》。2023年2月,湖南省科技厅联合教育、工信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区域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建设方案》。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在各自系统内推进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如卫生健康委牵头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领域,工信部牵头人工智能领域,农业农村部牵头生物育种等农业领域的科技伦理工作等。

综上,我国科技伦理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监管架构逐渐成型,具体如下: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科技伦理治理自始即注重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科技伦理治理,以实现在国际科技竞争中掌握科技伦理话语权。如我国参与了世界卫生组织《卫生健康领域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指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等国际科技伦理规范的制定。未来我国加入的国际协定或条约,亦作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科技伦理监管的主要法律机制

1. 依托各类科技伦理委员会和区域科技伦理审查中心 

2. 科技伦理审查或复核清单化管理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与办法均规定了除对必须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科技活动进行范围管理外,同时,对于高风险的科技活动进行动态化清单管理,要求开展高风险科技活动,须履行专家复核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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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的应对

- 人工智能企业

《审查办法》中的规定由于与人工智能企业存在大量关联,因此该办法出台后人工智能企业,特别是AIGC企业(即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重点关注其中的相关部分,并且积极应对。

一、《审查办法》对AIGC企业的影响

(一) 需要完成科技伦理审查的AIGC企业 

(二)科技伦理审查相关合规义务

根据前述分析,AIGC企业需要适用《审查办法》进行科技伦理审查之际,需要完成如下合规工作: 

二、AIGC企业应对

(一)区分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与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算法服务的区别,完成监管登记/备案 

(二)从事AIGC科技活动,特别是大模型研发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直接向公众提供AIGC服务的企业),建议应当尽快完成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以及相关登记手续 

(三)对于需要完成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的大模型技术层、应用层公司,在此过程中是否触发科技伦理审查,还需要结合自身业务情况、监管口径进一步判断  

(四)企业需关注一般程序和专家复核程序中跟踪审查期限的差异性,及风险重大变化时的重新审查、专家复核  

(五)企业触发科技伦理审查,需及时完成对应合法合规审查 

-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其他各创新主体

办法明确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从事科技活动的一线单位,是科技伦理审查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

在日常工作机制上,《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和办法要求创新主体应健全全流程伦理管理机制和相关审查、监督评价机制,加强科技伦理的日常管理,制定本单位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办法等制度,对本单位的科技活动进行主动风险研判,及时化解风险等。

在监管事项上,要求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得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

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和办法的规定和精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合规要点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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