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90期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点解读及其影响分析

编者按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该办法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补充和完善,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及履职方式等,旨在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独董办法》的出台是我国独董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对上市公司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上市公司应根据新规要求,调整独立董事制度,确保独立董事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效履职。

本期热点话题基于最新发布的《独董办法》,对新规要点进行解读,并分析对独立董事以及上市公司等不同主体层面产生的影响。供参考。

《独董办法》出台背景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中,5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上亿元连带赔偿责任,让原本“光鲜”的独董职位一时间成了“烫手山芋”,很多上市公司独董纷纷打起了“退堂鼓”。

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的代表者,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独立董事的聘请费用并不高,但在义务以及责任承担上却被要求与非独立董事履行同等的义务,承担同样的责任,所以独立董事实际上居于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这也是为什么前文提到的康美案后大波独董离职潮。

在资本市场由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利益输送等侵害中小股东的案件时有发生,投资者也一直有“独董不独”、“独董不懂”的诟病,原因就在于独立董事缺少独立性和专业性判断,独立董事成了“花瓶独董”,缺乏监督机制,导致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因此,有不少专家观点以及市场投资者均认为用规则约束独立董事的履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是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关键制度保障。

《独董办法》颁布之前,在具体的规则适用上,上市公司以及拟上市公司参照的主要规则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散落在证监会(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交易所规则中涉及关于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本次出台的《独董办法》整体来看,《独董办法》脱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但可以看到《独董办法》在诸多方面作出的重大完善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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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办法》主要内容

根据《独董办法》及相关立法说明,《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细化独立性判断标准,并对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品德作出具体规定。改善选任制度,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等。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兼职要求。

二、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

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职责,并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聚焦决策职责,从董事会会议会前、会中、会后全环节,提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要求。明确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平台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

三、明确履职保障

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明确法律责任

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针对性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五、明确过渡期安排

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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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要点及新规主要变化

本次新颁布的《独董办法》与此前适用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相比,主要修订及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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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施行后的影响

一、对于独立董事的影响 

二、对上市公司以及拟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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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思考

本次上市公司独董新规系参考总结独董制度在我国推行二十余年的制度经验,对原有独董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的全面革新,进一步明确独董职责、明晰独董定位、强化监督手段、加强履职保障,是全面落实注册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可以预见,上市公司独董新规的出台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均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尽管如此,关于改革后的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笔者仍有以下几点思考,有待未来制度完善及实践印证。

首先,就独董履职能动性而言,《独董办法》虽然细化强调了独立董事的身份独立性要求,并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但由于控股股东等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具有控制权,其对独立董事的选聘任命、薪酬决定事宜仍施加重要影响(甚至决定性作用),因此“人情董事”的情况不在少数,导致部分独立董事并非真实代表中小股东利益。此外,《独董办法》拟通过明确独董职责、压实独董责任的方式以促使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但由于如今独立董事的年均津贴仅约10余万元,其客观上无法在单一上市公司的独董任职中分配过多精力,如若未来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仍无法体现与其职责对等的原则,将可能进一步打击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动性。

其次,就独董履职限制及责任承担而言,《独董办法》考虑了独立董事外部性的身份特点,认可独立董事区别于非独立董事的责任界限。但笔者认为有下述几点值得进一步思考和讨论:

1、行政处罚与司法裁判规则的一致性  

2、独立董事免责情形的具体内涵  

3、“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下独立董事的履职审慎性、证据留存及外部化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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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作建议

结合上述《独董办法》要点内容及过渡期安排,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可着手实施下列调整措施:

一、核查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二、修订相关制度 

三、落实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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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文号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0号 2023-08-01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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