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86期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董事席位争夺场景与战术

编者按

资本市场波谲云诡,取得实际控制人身份后,并非一劳永逸稳居控制地位。控制权争夺屡见不鲜,仅2021年度新增或持续发生争夺的上市公司就高达数十家。支配地位面临诸多挑战。公告实控人的控制力由强转弱,争夺方强势出手,控制权归属纷争四起。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即掌控了公司资源支配,能够对董事会与高管层的组织架构、议事程序和决策方式发挥重大影响力甚至能够单方做出决定;经上市公司公告取得实际控制人身份,其所持股份相应获得了控制权溢价。本期专题将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董事席位的争夺场景与战术进行详细深入解析。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概述

一、源起:“实控人”陷入“不实控”困局 

二、焦点: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经营管理权争夺 

三、核心:董事席位争夺的场景与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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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场一:董事的选举与罢免

一、引言 

二、董事罢免

(一)罢免董事是否需要理由 

(二)罢免董事的潜在经济成本 

三、董事选举

罢免现任董事与补选新董事在控制权争夺中同步进行,各方围绕补选董事的博弈聚焦于董事提名权及候选董事任职资格。其中,董事提名权实质与股东大会提案权绑定,将在本系列下一篇《战场二:股东提案权与董事会审查》予以分析,本篇着重从候选董事任职资格角度进行探讨。

(一)董事消极任职资格之法定 

(二)章程附加之特殊任职条件 

四、小结

由于董事会处于控制权争夺的核心战地,攻方战略中,从董事的罢免到改选,每一个环节都可能遭到守方的绝地反击。因此,攻防双方均需充分了解相关的合规要求,结合实际状况认真筹划、谨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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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场二:股东提案权与董事会审查

一、引言 

二、股东提案与董事会审查的规则体系

(一)现行法关于股东提案权的规定 

(二)现行法关于董事会审查权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章程之特殊约定 

三、三种救济途径助力股东维权

(一)以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矫正失序 

(二)以损害股东利益之诉填平损失 

(三)以向监管机构反映情况叫停越界 

四、小结

现行法给予了董事会较大权利空间,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救济途径有限的现状之间形成反差。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2月24日公布的最新《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一十八条第2款规定:“选举、解任董事、监事以及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以临时提案提出。”并在第1款中降低了股东提案权的持股比例要求,由3%降至1%。

该条修订称得上是对现行制度的重大颠覆,将深刻改变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影响控制权争夺的各方战略。该项修订最终是否能够获得通过,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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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场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表决

一、引言

更换董事“提案”通过董事会审查程序后,股东如何将“提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围绕“是否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自行召集是否合法合规”以及“表决权如何计算”等事项,控制权争夺在本环节升级,各方反复拉锯,甚至诉至法院。

(一)罗生门:临时股东大会究竟开了吗 

(二)编号相同、内容矛盾的两份决议公告 

二、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一)股东大会:争夺董事席位的主战场 

(二)启动临时股东大会:受限于董事会及监事会 

(三)股东自行召集之资格限定:需满足持股比例与时间要求 

(四)股东自行召集之附随义务:信批的两难处境 

三、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一)表决权:胜败之关键 

(二)累积投票制之巧用妙用 

(三)计票与监票:监事未出席,是否影响计票 

四、小结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受限于董事会、监事会召集的前置程序,此种顺位规则体现立法者在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及维持公司治理稳定之间寻求平衡。而表决权作为股东的固有权利,并非不可限制、不可排除,现行规则已加入“违规增持”排除表决权的特殊情形,强调表决权的行使应以股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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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场四:决议效力之诉与行为保全

一、引言

(一)现状:行为保全频繁出现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 

(二)反思:保全之后裁判之前? 

二、程序之维:行为保全的构成要件与裁定内容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将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采取了一体规范的立法技术,故行为保全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需参照财产保全的规定。而构成要件与效果应当由制度的功能和目的所决定。鉴于公司诉讼中,尤其是经营权争夺中,行为保全具有特殊的制度功能,因此需要重新审视构成要件和裁定内容。

(一)行为保全的构成要件 

(二)行为保全的裁定内容 

三、实体之维:现有规则之未尽事项

实体法上,现有规则对于董事任职的“空窗期”规定并不详细,也没有涉及行为保全等特殊情况产生的经营层真空状态,只能依靠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法院之间进行高效的沟通与协调,或者公司章程作出自治性的规定。故有以下几方面的思考:

(一)原董事任期自动延期 

(二)允许提前改选 

(三)董事缺位的填补规则 

四、小结

行为保全在控制权争夺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但稍有不慎,对公司的杀伤力亦存在。行为保全之后产生的公司董事会权力空窗期,极易引发公司的经营管理混乱,最终甚至可能产生双头董事会。如本文所揭,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对于相关问题的规定均不够精细,加之实践中我国公司内斗的“经验积累”尚且不足,因此,越出法律框架的“轨道”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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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场五:双头董事会之僵局与突围

一、引言

我国现行公司治理制度围绕“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构建,将董事会置于治理体系中心地位。从《公司法》规定看,董事会对经营事项的决策旨在实现股东作为所有者的诉求及利益,具有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机构与经营管理机构的双重属性。股东以其股份表决权对外表达诉求,对公司事项具有终局决策权,但其决议的实施依附于董事会。控制权争夺中时常出现董事会停摆,董事行为甚至与股东意志背道而驰,重组董事会成为稳定控制权的必由之路。如本系列报告开篇所言,董事改选之路荆棘丛生,各方矛盾不断升级,以至于出现“双头董事会”现象。

(一)“双头董事会”层出不穷 

(二)董事会“双头”之阴影 

二、“双头董事会”:控制权争夺及公司治理僵局

诸多“双头董事会”现象显示,不宜简单将“双头”对立归咎于当事方“规则意识淡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虽然明确规定了董事改选的程序、步骤,但配套规则及纠错机制并不清晰。

(一)控制权争夺对抗中的规则疑点 

(二)纠纷解决机制的滞后性 

三、“双头董事会”破局之策

(一)以行政监管规制无序争夺 

(二)以司法裁判矫正程序滥用 

(三)强化“董事会中心主义” 

四、展望及建议

本次连续六周推出“董事会攻略”专项报告,与读者分享团队项目经验及多年探索观察,与资本市场友人共话稳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路线图。路线方向并非折损对方,而是透析当前规则体系的“红线”行为边界与“灰色”模糊地带,在规则既定轨道之上稳步前行。

上市公司身处聚光灯之下,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控制权争夺不只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商事纠纷,其影响辐射范围大,波及万千公众投资者。公司经营管理失序,股价大幅下跌,甚至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争夺的次生灾害不忍亲历,于各方均无益处。构建风朗气清的资本市场生态有赖市场主体理性行为,更离不开行政监管与司法机关的强力监督和刚性纠错。争夺乱象折射出上市公司治理体系存在不可忽视的固有缺陷,呼唤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不断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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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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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孙艺茹
浩天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争议解决,资产管理
孙艺茹律师拥有高级律师职称,执业二十余年,深耕证券领域法律服务,横贯合规与诉讼两大视角;其职业生涯服务领域贯穿证券法律服务的前中后端,近年来聚焦中端的证券合规、并购重组、再融资、实控人认定、控制权争夺、董监高勤勉尽责、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以及后端的信披违规、监管处罚、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因其在细分领域的出色表现,2022年度荣获LEGALBAND客户首选诉讼多面手15 强、DAWKINS证券合规与诉讼领域中国顶级律师。
孙艺茹律师始终保持对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的热情,精通如何从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律师工作报告、公告信息等海量文件中提取出焦点事实及其逻辑肌理。孙律师在证券实务案件办理过程中,坚守从交易背景出发、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秉持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互哺,用理性专业的分析、细腻严谨的判断提供专注、极致的法律服务。
电话:+86 181 2361 0909
邮箱:sunyiru@hylandslaw.com
刘萃
浩天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深圳办公室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争议解决,资产管理
刘萃顾问在国内领先的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工作多年,作为核心成员全程参与项目拓展、投研分析,方案设计及实施、推进跨部门与跨机构的工作统筹及协作。凭借跨领域、跨机构、跨角色的经验积累,对投融资业务及项目方需求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能够高效、准确理解客户需求, 并以专业、勤勉、尽职态度完成所托事项。
电话: +86 755 8339 8866
邮箱:liucui@hylandslaw.com
潘世豪
浩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深圳办公室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争议解决,资产管理
潘世豪助理因本科成绩优异获2015届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优秀毕业生。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就读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研究生期间,获“天元杯”北京大学法学院第十二届模拟法庭大赛冠军、决赛最佳代理人、最佳书状。因对资本市场领域的争议解决有浓厚兴趣,撰写的案例评析《投资人未支付剩余投资款的正当性抗辩》被深圳国际仲裁院编著的《“对赌协议”典型仲裁案例与实务精要》收录。
钟桂雪
浩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深圳办公室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争议解决,资产管理
钟桂雪助理本科修读法学专业同时获得金融专业的经济学学士学位,本科毕业后于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院修读国际商法专业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多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于2021年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设留学激励奖学金。主修公司法、金融法、国际商事仲裁、合同法等课程,熟练掌握成文法系与判例法系法律体系,能以英文为工作语言。

本专题由斩获“DAWKINS证券合规与诉讼领域中国顶级律师”、“2022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诉讼多面手15强”荣誉的孙艺茹律师及其团队成员潘世豪、刘萃、张翔、周河舟、钟桂雪等,结合实务经验及理论研究,倾力奉献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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