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84期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商业等领域的仲裁规则的适用与解读
金秋九月,中国仲裁周如期而至。该活动旨在扩大对仲裁制度的宣传、提升仲裁国际化与现代化水平、促进仲裁法学教育、培养具备国际一流水平的仲裁人才。为此,本期热点话题基于新冠疫情的社会大环境,结合保险与再保险行业等商业合同,并通过相关经典案例的剖析与理解,对仲裁的相关规则和实务问题进行较为深刻地介绍。
在最近的LY v HW [2022] HKCFI 2267一案中,香港原讼法庭驳回一个以仲裁庭未有在裁决中处理案件争议问题为由而撤销裁决的申请,不接受申请人所主张的仲裁庭未能遵守双方协定的仲裁程序或违反《香港仲裁条例》(香港法律第609章)或与香港的公共政策相抵触。法院认定,尽管此类裁决可能导致法律错误,但除非这种错误过于严重而引致严重不公,法院才可推翻仲裁庭的裁决。
(一)事件经过
(二)法律原则
(三)评论
更多内容请阅读:《仲裁裁决未处理所有关键争议是否可作为推翻仲裁裁决的依据?》 [刘洋、李敏琪、林敏惠、郑筱可,海问律师事务所]
保险作为保护公民、组织和国家财产利益的风险管理机制,是社会体系和经济秩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更好地满足社会生产和生活对减少和划分风险的需要,在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主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两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主保险人为他们不愿意完全承担的保险风险购买再保险,与其他再保险人订立合同,从而进一步转移风险。
(一)适用法律不同造成再保险纠纷的内在原因(二)因适用法律不同而造成再保险纠纷的经典案例
(三)上述经典案例的影响和启示
内容来源:《浅析不同法域下法律适用对再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影响》 [霍伟,中伦律师事务所]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通常要求合同双方先通过较没有那么正式的另类争议解决方式(如谈判和/或调解)以解决合同项下争议。如果双方未能达成解决方案,则可以通过约定的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其争议。然而,其升级条款给当事人启动法律诉讼设置了更多的障碍,反而导致费用上升和启动仲裁时间上的延迟。
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将讨论:(a)在商业合同中加入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利弊;(b)香港法律规定参与调解的最低程度要求;(c)香港上诉法庭最近作出的重大标志判决CvD[2022]HKCA729;以及(d)一些对商业当事人在草拟和才难调解条款时的实用提示。
(一)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利弊
(二)调解的最低参与程度要求
(三)CvD【2022】HKCA729:最近有关升级条款的重大标志判决
(四)向商业当事人提供起草和采纳调解条款的实用技巧
(五)结论
更多内容请阅读:《重新审视在商业合同中使用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问题》 [刘洋、李敏琪、林敏惠、郑筱可,海问律师事务所]
新冠疫情保险与再保险行业造成了重大影响。不少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就其商业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进而引发一些列的保险和再保险争议。这些争议往往涉及到对保单相关条款的解读以及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往往需要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仲裁员运用灵活的程序来予以解决。这就凸显了在保险和再保险争议中使用仲裁的重要性。本文将简要分析新冠疫情下常见的保险与再保险争议类型,并介绍选择仲裁来解决此类争议的主要优势及注意事项。
(一)新冠疫情下的保险争议
(二)新冠疫情下的再保险争议
(三)仲裁的优势及注意事项
更多内容请阅读:《浅谈新冠疫情常见保险与再保险争议和仲裁的运用》 [刘侨,信侨争议解决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