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82期 公司设立阶段九大常见纠纷及避坑指南
设立公司过程中,当发起人各方对于公司设立合同的理解不一致时,往往会在公司发起人、设立中的公司、外部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多种法律纠纷。
本期热点话题以生效判决作为研究对象,梳理公司设立阶段常见纠纷裁判规则,并结合司法实务总结“避坑指南”,求教各方并以飨读者。
- 一、公司设立纠纷概述及案由判断
- (一)公司设立及纠纷案由概述
- (二)公司设立纠纷案由如何判断
- 二、发起人设立合意与设立行为效果
- (一)约定设立公司的合同效力及解除
- (二)发起人出资权益被侵害的维权思路
- (三)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之争
- 三、设立中公司责任承担与利润分配
- (一)设立中公司交易行为的责任承担
- (二)设立中公司产生的利润如何分配
- 四、设立瑕疵补救与设立失败后果
- (一)公司设立的形式与实质之辩
- (二)被冒名股东申请撤销设立登记
- (三)公司设立失败时实际损失的认定
- 结语
- 内容来源
- 作者介绍
(一)公司设立及纠纷案由概述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广义上的公司设立还包括设立前的公司主体资格认定、设立中公司各方权利义务约定、设立时的实体和程序要件等问题。
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们对于设立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是设立公司的基础,当各方对于公司设立合同的理解不一致时,在公司发起人、设立中的公司、外部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往往产生多种法律纠纷。
该类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为三级案由,编号第245,是《公司法》赋予发起人和其他股东在公司设立阶段重要的权利救济手段。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
(二)公司设立纠纷案由如何判断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典型案例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二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公司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的合意是认定公司设立纠纷的前提,若当事人之间达成合作关系的合意,则不宜认定为公司设立纠纷。
对于协议类书面文件效力的认定,不应局限于协议的名称,应从协议的法律实质出发,确定是否具有设立公司的目的。
案例评析避坑指南
发起人之间合意设立公司,或签订设立公司协议,往往是成立公司创业的起点。“设立中公司”是指为履行公司设立必要行为而存在的组织,从时间上来讲,始于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公司设立必要行为,指以公司设立为直接目的以及为创造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而进行的法律上、经济上所必要的行为。
关于公司设立的合意与设立行为,实务中常见以下三类主要纠纷。
(一)约定设立公司的合同效力及解除
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们对于设立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是设立公司的基础,当各方对于公司设立合同的理解不一致时,往往会产生严重分歧。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983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只要设立公司的合同主要条款约定明确,合同形式完备,且双方已依约履行了部分义务,即便存在所称公司未能取得名称核准、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期限等问题,均可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完善,不影响设立公司的合同效力。
用于出资的土地及房屋是否被查封、办理房产证,均不足以导致双方无法完成出资。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全部土地及完成所有新建厂房建设,亦不是造成双方设立公司的合同解除之必然理由。
案例评析避坑指南
(二)发起人出资权益被侵害的维权思路
公司设立过程中,其他发起人恶意转走、侵占出资份额,受侵害的发起人能否主张侵权人返还公司成功设立后的股权,出资份额能否失而复得,可参考本案。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公司虽尚未成立,但发起人对未来成立的公司享有出资权益,发起人所有的出资份额因被转让他人而丧失,其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发起人的出资权益在公司成立后不必然转化为股权,故不能支持返还股权的请求。
因公司已成立,注册资本、股东投资有重大变化,原出资份额代表的权利已经行使完毕,不能返还,也无法恢复原状,应折价赔偿。基于折价赔偿,赔偿的出资权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取得财产的损失,其应取得财产可能产生的投资收益应作为其间接损失。
案例评析避坑指南
(三)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之争
在公司设立之始,发起人经常会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公司设立及治理等事项。全体股东均签订的协议原则上应承认其有效性,包括对公司本身的约束力。
公司设立后股东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可能会被公司章程吸收或覆盖,但公司章程的生效并不意味着股东投资协议必然失效。
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公司成立后,股东投资协议在没有被修改、变更、解除以及与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悖的情况下,其效力并不自然终止或被公司章程的效力所取代,只是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诉讼中,两者具有不同的证明和适用对象,不存在以两者中哪个为准的问题。
股东投资协议并不因公司设立而终止。在公司完成工商登记设立后,由全体投资人所共同参与订立的股东投资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对各缔约投资股东依法具有规范和约束的效力。
案例评析避坑指南
设立中公司需要与社会发生各种经济联系,主要是为设立公司进行的各种交易行为,牵涉设立中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在实践中,可能发生以下常见问题与纠纷。
(一)设立中公司交易行为的责任承担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就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成立后的公司、该发起人和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如公司成立后公司未对该合同予以确认,亦未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则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公司的其他发起人亦不承担合同责任。
案例评析避坑指南
(二)设立中公司产生的利润如何分配
《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设立不能时,发起人按出资比例承担该设立阶段产生的债务的情形,但并未规定设立中公司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如何分配。
典型案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再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以及民法的公平原则,对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分配,应比照适用债务承担的规定,发起人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盈利。
案例评析避坑指南
“曲未终人已散”,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分道扬镳,由此引发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清算甚至纠纷在所难免。实务中经常发生的纠纷如下。
(一)公司设立的形式与实质之辩
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形象地称之为“胎儿公司”,正常情况下将过渡为“公司”,即成立后的公司。
一般情况下,通过是否经过登记,足以认定公司是否设立成功。现实总是复杂的,当发起人之间合作出现矛盾、登记出现错误时,对于判断公司是否已设立就出现了挑战。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8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应当根据工商档案综合认定公司成立情况,网上登记信息与当事人约定不符并不足以否认该公司非当事人约定设立的公司。
应当查明该公司在实质上是否依照各方约定进行民事活动,工作内容、目的和成果是否为了案涉项目的利益,如果该公司在实质上仍是各方约定成立的公司,则无论其公司名称或工商登记信息如何,均不影响公司成立的事实。
案例评析避坑指南
(二)被冒名股东申请撤销设立登记
在信息泄露频发和行政机关形式审查的背景下,冒用受害人身份信息办理公司登记的行为时有发生。
但实践中认定受害人对被冒名行为毫不知情难度很大。一方面,被冒名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有遗失或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包括报警挂失记录、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明身份证确实遗失或者被非法使用。另一方面,被冒名一方还要提供证据,从成为股东的动机、经济能力,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行使股东权利、是否参与分红等方面,综合多方面因素证明其对身份被冒用的不知情。
典型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行终719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
在诉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案件中,利害关系人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公司登记的行为,工商登记机关在诉讼中拒绝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对现实利益的侵害程度、受害人是否知情或追认、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该设立登记行为。
判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行为,兼具否定公司民事主体资格的效果,因此,行政判决仅应对工商登记机关设立登记中存在错误的部分作出裁判,而不宜作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撤销判决。
案例评析避坑指南
(三)公司设立失败时实际损失的认定
设立公司过程中发生了但是尚未实际支付的债务可否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在公司设立失败情形下,设立费用与损失究竟该如何具体认定与判断?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之间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分摊的前提是损失确实发生,若不存在损失或损失与公司设立并无关联性,则无所谓是否赔偿损失的问题。
发起人无权代债权人来主张因公司设立失败产生的损失,发起人尚未向债权人支付损失费用,所谓实际损失也就无从发生。
案例评析避坑指南
《公司的历史》一书中指出:“有限责任制公司是当今世界最伟大的发明。”仔细想来,其实并未言过其实。公司作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经济载体,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司的设立。
“发轫之始,不可草草”,设立公司、参与投资经营过程中,我们在遵守公司法规、尊重“公司法中的合同自由”时,亦需要辨别常见风险,避免踩坑。
毕宝胜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争议解决委员会执委,深耕公司法领域近二十年,具有多年法院、央企工作经历,专注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争议解决、对赌协议纠纷、公司治理等法律事务。
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独著《对赌:典型案例复盘与实务指引》《股权转让的100个风险点》等实务书籍。主理“必赢公司诉讼”微信公众号(B1361129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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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执业领域:争议解决、公司治理、股权纠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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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争议解决、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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