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81期 以大宗商品交易为视角解读违约方的合同僵局破解之道
近期,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国际地缘政治、全球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剧烈变化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行情的起伏动荡引发广泛关注。国内的大宗市场交易通常通过上游出卖方与下游买受方订立长期买卖合同得以实现,市场行情的剧烈变化在合同订立时各方均未能预见,此时,可能会导致出卖方依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可能遭受严重不利益,而买受方出于商业目的拒绝解除或修改合同的“合同僵局”出现。本期热点话题以大宗商品交易为视角,对违约方主动打破合同僵局的实务路径进行简要分析。
2022年一季度报告的披露,动力电池上游原材料价格背离供需规律的非正常暴涨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事实上,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国际地缘政治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全球大宗商品 市场压力持续加大,部分品种的价格在去年创下历史新高,原油、煤炭、铁矿石、钢材、铜、铝全年平均价格上涨达35%~80%;我国国内虽及时采取保供稳价等政策措施,但仍未能阻止锂金属原材料价格近5倍的大幅飙升。
与国际贸易实践有所不同,国内的大宗商品交易通常通过上游出卖方与下游买受方订立长期买卖合同得以实现。由于部分长期合同在订立时各方均未能预见本轮市场行情的剧烈变化,导致出卖方依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可能遭受严重不利益,而买受方出于商业目的亦拒绝解除或修改合同,使得相关交易陷入困境。
传统上,我国法院认为货物价格的变化归因于市场,商主体应当预见,故此情形原则上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则是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的异常变动,不同于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故通过“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解决前述困境的空间均较为有限。然而,《民法典》新增的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则首次为类似大宗商品出卖方以违约方的身份主动打破合同僵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鉴于前述《民法典》合同僵局条款通过及施行时间较短,无论在学理、立法抑或司法实务层面中均存在诸多问题尚待厘清。本文以前述大宗商品交易为视角,希望通过梳理、归纳既往,特别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第48条发布以来的相关理论及实务见解,对违约方主动打破合同僵局的实务路径进行探析。
(一)合同僵局的概念与范围
(二)合同僵局处理的规范依据
有学者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应解释为,当事人就本条第一款但书规定的适用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非金钱之债已经终止,即该款实际上是对本条第一款的说明性规定,而非授予违约方一种特别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根据该学理见解,若守约方未提出履行请求,或违约方未依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但书规定对守约方的履行请求权提出抗辩或异议的,违约方不享有主动打破合同僵局的权利,破解合同僵局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守约方手中。
本文认为,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整体文意上,难以解读出违约方行使打破合同僵局的权利具有前提条件的意思,且前述学理见解无法解决守约方怠于行使履行请求权或违约方在守约方行使履行请求权后(出于商业考虑或其他目的),以单纯沉默的方式继续拒绝履行时所形成的合同僵局。前述学理见解实际上大幅限缩了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与该条增设第二款之立法意旨相悖。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黄薇主编、民法室其他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员参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以下将该套丛书均简称为“《法工委释义》”)认为,在债权人无法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债权人拒绝解除合同而主张继续履行,由于债权人已经无法请求债权人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存在并无实质意义。当事人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
此外,在《民法典》施行后的司法实践中已有支持违约方直接行使打破合同僵局的权利的生效判决。例如,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于树红与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吉02民终2240号〕中认为,守约方此前虽拥有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协议的权利,但怠于行使,该协议因此陷入僵局……为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
综上,本文理解,违约方有权在认为存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下直接行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所赋予的打破合同僵局的权利,而无需在先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守约方的履行请求提出抗辩或异议。
(一)违约方打破合同僵局权利的性质及其行使方式
(二)合同僵局打破后的责任承担
如前所述,合同僵局的三个构成要件体现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但书规定中。但就实务而言,通常合同守约方将一直催促违约方根据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该款第三项“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主张空间相对有限,本文将主要就另外两项构成要件进行重点分析。
(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一)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二)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三)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一)主张不存在违约方主动打破合同僵局的条件
(二)主张由违约方承担高额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下称“《时间效力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对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是否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曾形成“不做规定”“参照适用”和“溯及适用”三种不同意见。最终,经反复斟酌考量,《时间效力规定》正式稿采纳了前述第三种意见,在《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所确立的“有利溯及”的大原则之外,以“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为法理基础,例外地确定了合同僵局处理规则的溯及适用。
从上述选择不难看出,司法机关认为《民法典》新增的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是对于《合同法》未规定合同僵局处理规则的法律体系及功能缺陷的一种填补。而溯及适用合同僵局处理规则,既不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更无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之虞,也有利于妥善解决合同僵局纠纷、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在纷繁复杂的民商事交易活动中,合同作为交易的媒介,起到连接交易双方的作用。在合同僵局状态下,合同既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又无法退出合同,是对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若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不但对当事人有害无益,也可能阻碍市场的有序发展,大宗商品交易所面临的特殊情况即是典型例证。虽然在当前环境下,法院对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适用仍较为谨慎,但本文相信,随着时间推移及各方认识的不断加深,合同僵局处理规则帮助当事人摆脱已无实际意义的合同约束,鼓励新的合同交易等正面效应势必将会在司法实务中得到更为有力地体现。
钟凯文
植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执业领域:银行与金融、投资基金、投融资并购、争议解决
邮箱:kevin.zhong@meritsandtree.com罗四维
植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执业领域:争议解决、特殊资产与破产重组、银行与金融
邮箱:siwei.luo@meritsandtree.com肖楚逸
植德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争议解决、特殊资产与破产重组、银行与金融
邮箱:chuyi.xiao@meritsandtree.com
植德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http://www.meritsandtree.com/
植德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成为一家以“体面、专业、合作、进取、友爱”为价值观,以“精益服务,成就客户”为使命的律师事务所,呼应不断变革与创新的市场,为客户日益复杂或具创新性的商业需求提供“专业化、立体化、一站式”的整体法律解决方案。
植德以“一体化”管理与运作体制,集合事务所最专业的力量,面向境内外公司、金融及资本市场客户,围绕“资金端(发行端)”、“交易端(资产端)”以及“退出端(争议端)”这一闭环,提供全周期、立体化法律服务。
植德的合伙人均是国内法律服务行业中年富力强的佼佼者,拥有于国内外顶级律所多年的从业履历,项目管控、组织、执行经验丰富,善于处理复杂、疑难或具有开创性的交易或案件。其中,近一半以上律师拥有国际教育背景、双语工作能力的国际化人才。植德也建立了能够与众多国家和地区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及时高效协作的关系网络。
植德打造专业与行业双轮驱动,在强调法律专业能力的同时,注重对行业前沿与生态的深入研究,将精专的法律知识与技能同优秀的商业思维与判断力的结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又不失前瞻与创新的高品质法律服务,成为市场上创新与可靠的法律服务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