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70期 慈善公益专项基金法律问题研究与慈善立法体系梳理

引言

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了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社会反响热烈。会议提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体自主自愿参与的财富流动。较之于初次分配更关注效率、再分配以强制性来促进整体公平正义,第三次分配体现社会成员的更高精神追求,“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1]

实际上,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并非此次会议首次提出,而是一直贯穿中国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始终。无论是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是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都明确提出把“第三次分配”作为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了慈善等公益事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2021年6月,党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更是将公益慈善机制和文化的塑造上升到了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示范的新高度,充分表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经过多年的探索改革和法治建设,我国在慈善领域已经形成了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为基础的“三大条例一大法律”的制度体系,由此可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的社会文明程度提高,慈善捐赠文化加速形成,全社会慈善公益意识日渐增强。因此,对于社会各界关注慈善公益的人士来说,需要从实践角度解读慈善公益的落地操作、具体实施、过程监督等事宜。

本期热点话题拟立足于我国慈善公益现行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对慈善公益中以专项基金形式捐赠中遇到的问题、捐赠人关注的要点及其合规监管要点进行分析,以期为热衷于慈善公益的人士参与公益捐赠及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1] 《第三次分配:内涵、特点及政策体系》,来源:《学习时报》2020年1月1日第6版。

专项基金的现状与设立流程

一、专项基金的概念、特点与现状

基金会专项基金在上世纪90年代便初见雏形,但当时大多以“挂靠”基金会形式存在,并未冠以“专项基金”之称谓。1999年9月17日,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的定义:“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一般认为设立专项基金是指在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的捐赠款项。基金会或社会团体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统一管理,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或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比于设立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专项基金有如下优点:

(1)相较于设立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的审批制度,备案制度在程序、材料要求方面更为简便,缩短了审核时间,使得捐赠行为更加高效;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相较而言,设立专项基金的资金门槛较低,例如《河南省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设立专项基金一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对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并无最低要求;武汉市慈善总会对于设立单位(个人)冠名资金的要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个人设立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2]

(3)捐赠人享有冠名权,捐赠人可以对特定捐赠进行命名,宣传自身对于慈善事业的参与,形成宣传效果;比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于2006年在李宇春及其粉丝团支持下发起的玉米爱心基金、中国红十字会在2007年设立的李连杰壹基金计划、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2008年与姚明合作发起的姚基金,都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4)相较于直接捐赠,设立专项基金对捐赠人而言有较强的参与度,捐赠人可通过管理委员会的方式参与专项基金的运作管理,甚至可以制定投资方案,对专项基金的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参与捐赠项目的选定和其他重大决策。

当然,因为专项基金的属性,其缺点也相对明显,例如专项基金受所属的慈善组织自身规范制度的约束、当前基金会的专业能力和规范程度尚未达到普遍高度等等,这要求捐赠人在选择慈善组织时需进行更多维度的考察,以保证捐赠财产可以用在真正需要的公益活动上。

实践中,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参与设立专项基金,例如,由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捐资发起,与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共同设立成功妈咪专项基金,于2015年8月在中国北京成立,5年累计捐资捐物1700万。[3]又如,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联合上海长征医院等共同合作设立糖尿病干预救助专项基金,计划在2018年至2021年合作年度内通过募集资金和物资,建立贵州省妇女及新生儿糖尿病检测体系。[4]另外,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不少捐赠人在基金会和红十字会设立了专项基金,如远洋集团于2020年1月26日在其全资设立的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先期设立1000万元的抗击新冠肺炎专项基金。[5]

二、专项基金的设立流程

专项基金的设立流程根据不同的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在细节上稍有不同,但整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相较上述的专项基金设立流程,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设立专项基金的备案及监管要求、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后要求。

1、备案及监管要求 

2、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3、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后要求 

[2] 武汉市慈善总会《基金创立办法》:http://www.wh-charity.com/nv.html?nid=804d7bb3-72e3-4000-9b28-d62d3d130d9a&URLparamName=%E5%9F%BA%E9%87%91%E5%88%9B%E7%AB%8B%E5%8A%9E%E6%B3%95.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9月1日。
[3] 成功妈咪专项基金项目背景,参见网址:http://www.csqx.org.cn/list.aspx?id=777919995095&prjid=39.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9月1日。
[4] 糖尿病干预救助专项基金,参见网址:http://www.csqx.org.cn/content.aspx?id=540286091433.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9月1日。
[5] 参见网址:http://finance.china.com.cn/house/special/dckfy/20200207/518832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9月1日。
[6] 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之专项基金,参见网址:https://www.szscf.org.cn/actions-17-2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9月1日。
[7] 《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报备报告):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就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等情况,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报告,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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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基金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基金会专项基金在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部分基金会过于追求数量增长和筹款规模扩大,忽视了事中事后监管,管理有所失控,导致专项基金无序发展。2021年7月12日,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民政部业务主管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47号),这是继2015年民政部发布《通知》后,监管部门再次发文并明确要对专项基金进行全面清查,对于设立不符合规范、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通过“撤并改”等方式进行整顿。本文也将根据植德在此类业务中的实践经验,对专项基金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汇总与解答。

一、专项基金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 

二、捐赠人可以因为公益捐赠获得怎样的纳税优惠? 

三、如何避免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如何设计关联交易表决制度? 

四、如专项基金未按要求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捐赠财产? 

五、捐赠协议签订后,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人有权要求捐赠人强制捐赠吗? 

六、企业捐赠人是否要履行相应程序? 

七、捐赠财产返还给捐赠人后,捐赠人后续的税务处理? 

八、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应当如何处置? 

九、专项基金如何进行保值增值? 

十、基金会终止后,专项基金剩余财产应当如何处置?定向捐赠的专项基金能否返还? 

[8] 《信托法》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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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分配背景下的慈善立法体系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强调:“完善第三次分配机制,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作为第三次分配机制的核心,公益慈善在我国社会经济体制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慈善立法历史悠久,但由于慈善事业发展滞缓,一直未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不断革新,直至改革开放后,中国慈善立法的当代实践正式起步。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各地方立法部门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慈善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9]

一、四大类 

二、两阶段 

[9] 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立法:历史、现状及建议〔J〕.南京社会科学,2014(12):141-149.
[10] 袁晓丽.分配正义视角下的慈善捐赠〔D〕.苏州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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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慈善之法律法规汇编

基于多年的积累和沉淀,在党中央、国务院强调要加快推进慈善公益事业、大力发展第三次分配机制的新时代背景下,我们从慈善捐赠的专业视角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和汇编,期待为有志于投身于慈善事业发展的业界同仁们做参考。为了便于大家查阅,我们特此对该法律法规汇编的目录及编纂思路说明如下:

● 慈善捐赠法律法规汇编目录摘要 

● 慈善捐赠法律法规汇编编纂说明 

相关附件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益慈善之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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